王一帆、王标、查富涵: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诉请35万到账118万
【关键词】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两次诉讼失利、实现百万债权、金亚太律师
一、承办律师
王一帆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职务犯罪部副主任
王标 安徽金亚太(长丰)律所律师
查富涵 安徽金亚太(长丰)律所律师
二、基本案情
2017年8月,当事人L公司与被告T公司签订《钢管租赁合同》,Z公司与T公司签订《架子工劳务分包合同》,两者共同承包了T公司在阜阳市某工程项目,包括楼房的钢管扣件租赁及脚手架安装和拆除的劳务,被告指派S某为项目负责人。
因被告T公司原因导致工期延期,被告指派的项目负责人S某在情况说明中签字确认了钢管进场脚手架搭设以及拆除的时间。案涉工程钢管超期30天至280天不等,合同约定了钢管超期费用的计算标准。2021年12月31日被告T公司对案涉工程项目与L公司、T公司结算,结算总款50余万元,下剩余款35万余元,结算单中未列明钢管租赁超期费用、生活区加固费用。现当事人要求主张结算单下剩余款、钢管租赁超期费用及生活区加固费用合计一百余万元。
三、争议焦点
1、T公司是否应当支付钢管扣件、工字钢超期使用费?
2、L公司一并主张案涉工程所有费用是否合适?
四、办案过程
1、2022年6月,当事人委托其他律所律师起诉至阜阳市Y区法院,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移送至合肥市S区法院审理。
2、2023年5月合肥市S区法院开庭审理,各被告否认原告的诉讼主体身份,且法院认为两份合同系不同民事主体基于不同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纠葛,不能在一案中一并诉讼解决问题。法院裁定驳回当事人L某的起诉。
3、2023年7月,当事人委托我所律师,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研究证据材料,决定组建王一帆、王标、查富涵律师团队,团队经多次研究论证认为:确认原告主体身份,重新制作钢管扣件、工字钢超期使用费详细计算清单,重新向法院起诉。
4、2023年11月,本案一审开庭审理,被告公司首先以S某签名与其本人身份证姓名不符为由否认S某签字的各项结算材料,查富涵律师指出合同附件中指定被告S某为现场项目负责人,被告公司故意在合同中错写S某姓名并且合同中姓名与其签字姓名相一致;其次在发问环节被告公司否认钢管租赁超期费用,查富涵律师通过拆解发问,被告当庭认可钢管搭设及拆除时间,后被告公司S某在被告律师提醒下否认钢管使用时间,意图修改庭审笔录,查富涵律师立即打断S某发言并提醒法官被告S某虚假陈述,法官向S某宣读庭审纪律,最终成功固定被告认可钢管搭设及拆除时间。
3、2024年3月,一审判决支持原告钢管超期使用费及其他项目费用诉请,被告不服提出上诉。
4、2024年4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办理结果
本案判决被告T公司支付钢管超期使用费699822.3元、生活区加固费用31477.78元、钢管扣件使用费、脚手架搭设及拆除劳务费182259.8元、二次搭设费用1752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案件生效后,承办律师积极联系被告T公司,最终T公司在判决生效十日后支付本案全部款项118万余元。
经过承办律师的不懈努力,成功帮助当事人争取到了债权。为了表达感激之情,当事人特意向承办律师送来了一面锦旗。这面锦旗不仅代表着当事人对律师专业能力和辛勤付出的高度认可,更是对律师在案件中所展现出的职业素养和敬业精神的赞许。
六、附件
撰稿:满晴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