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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正纲、鲁鑫宇:浅谈嫌疑人排队辨认现场是否违反分别辨认原则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6-24   阅读:

现场辨认在刑事案件的办理中往往是容易忽视的辩点,结合笔者近期办理的一起法律援助盗窃案谈嫌疑人排队辨认现场是否违反分别辨认原则。

基本案情:

甲、乙两人共谋盗窃电缆,涉案金额近40余万。两人归案后,由同一组侦查人员主持,在同一区域、前后时间分别对盗窃电缆的现场进行指认。

问题:

因甲、乙两人指认的开始与结束时间前后相连,经阅卷和发问明确,辨认时先由甲辨认、拍照,乙在现场等待;待甲辨认结束,由乙辨认、拍照。为方便论述,笔者将该辨认方式称为“排队辨认”。那么排队辨认现场是否违反分别辨认原则?

一、分别辨认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 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三)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分别辨认原则是保障辨认笔录合法性、客观性的重要原则,违反分别辨认原则的辨认笔录不属于证据瑕疵,根据上述司法解释,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辨认现场应当受到分别辨认原则的约束

通常意义上,辨认活动一般是对人、物的辨认,即通过辨认活动建立待证犯罪事实中的要素与嫌疑人之间的联系。而对于现场的辨认是否属于严格意义上的辨认活动?进而是否受到分别辨认原则的约束?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八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综合来看,辨认活动中的辨认对象包括人、物以及场所,所以对场所的辨认活动属于辨认活动,同样应当受到分别辨认原则的限制。

三、排队辨认现场违反了分别辨认原则的实质要求

(一)分别辨认原则目的在于防止辨认人相互干扰

辨认活动的本质在于通过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对涉案要素的主动、自愿识别,使涉案要素与嫌疑人建立起客观联系,从而进一步确定嫌疑人系行为人,进一步确定指控事实成立。

基于此,在整个辨认活动中,需要辨认人完全处于自发、自愿的状态,尽可能排除一切干扰,从而保证辨认结果的真实、客观。

回归到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五条第三项来看,“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旨在排除辨认人在辨认活动中受到干扰,从而导致辨认活动不真实的情况发生。

(二)排队辨认实质上使辨认人产生相互干扰

1.场所辨认具有区别于其他辨认活动的特殊性

对人、物的辨认活动,笔者将其称为点对点的辨认,即从一定混杂的辨认对象中,辨认其一。

对地点的辨认活动,笔者将其称为点对线的辨认,即无需从混杂对象中辨认其一,但是需要同时辨认路线以及具体地点。

2.排队辨认场所实质上违反分别辨认原则

首先,对于线路的辨认。常规意义下的辨认活动系由辨认人带领侦查人员前往辨认场所。当两位辨认人同时坐于一辆警车上,同时带领侦查人员前往辨认场所,在线路的辨认上已经出现了相互干扰,属于同时辨认;

其次,对于地点的辨认。在两位辨认人同时到达辨认区域后,辨认人需要对具体的地点进行辨认。第一辨认人的在辨认时,第二辨认人在场等待,实际上已经旁观了整个辨认的过程,第二辨认人已经受到了第一辨认人干扰,丧失了辨认的独立性。

综上,排队辨认活动虽然从形式上来看辨认人分别处于不同时间进行辨认,辨认人也没有同时出现在一份辨认笔录中,但是旁观和等候行为已经实质违反了分别辨认原则,人民法院应当从实质解释角度出发,拒绝将此类辨认笔录作为定案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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