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办律师
王一帆 ,安徽金亚太律所刑事业务中心职务犯罪辩护部副主任
杨晗春,安徽金亚太律所刑事业务中心金融犯罪辩护部主任
二、基本案情
本案原告Z某将自己55万元资金委托给第一被告H某进行投资理财,其中50万元最终由本案案外人借用委托人D某账户进行收款。后投资爆雷,Z某起诉至法院,要求H某和D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庭审中Z某主张其与H某是借用账户理财关系,H某主张是委托Z某投资理财关系。
D某在一审开庭之后,因案件复杂、难度大,当事人认为案件事实没有向法庭陈述清楚,可能最终判决对己方不利,当事人遂解除之前委托的律师,重新委托王一帆、杨晗春律师介入。
三、办案经过
1. 介入后,在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后,针对开庭庭审时没有陈述清楚的案件事实承办律师第一时间与法官电话沟通意见,重新向法官梳理了案件证据、事实情况,并简要表达了我方的代理意见。法官详细耐心的听取的承办律师的意见,并就本案争议的问题进一步深入的进行了探讨,沟通后承办律师向法院提交了书面的详细的代理词,详细论述认为本案应由H某承担还款责任。
2. 一审法院在听取完承办律师的意见后完全采纳律师的意见,判决本案第一被告H某承担还款责任,D某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3. 一审后,H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D某需承担还款责任,特别是在上诉状中提到D某参与了投资诈骗行为。王一帆、杨晗春律师收到上诉状后,对H某提出的问题十分重视。
4. 王一帆、杨晗春律师与委托人D 某多次进行沟通,对于案件走向和是否涉及刑事犯罪作出了准确判断。
5. 二审开庭中,王一帆、杨晗春律师从事实和证据两个方面着重论述D某没有参与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和D某无需承担还款责任,一审判决完全正确,本案应由H某承担还款责任。
6. 二审法院最终采纳律师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7. 委托人收到判决后,感谢王一帆、杨晗春律师在第一次开庭之后紧急介入,重新梳理案件事实和证据,案件最终取得胜诉。同时委托人对两人专业能力表示高度认可。
四、律师寄语
王一帆:认真、负责,是律师执业之根本。
杨晗春:全力以赴对待每一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