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万元合同诈骗罪案件不起诉
【关键词】合同诈骗罪、不起诉
【办案机关】H市B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律师】 王非,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案情介绍】
2020年6月至2022年10月期间,某大型公司信贷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采取虚假陈述、伪造公章、伪造合同等方式,向客户表示公司有内部贷款政策,只要客户使用一定时间的贷款后,将资金偿还至指定账户,即可享受低息或免息政策。嫌疑人在骗取客户资金后,将款项主要用于支付贷款利息,并将部分资金用于“放贷”、“过桥”等高风险投资。
案发时,整个案件涉及客户数百人,涉案金额4亿多元,其中造成实际损失6000余万元。王某参与的客户数十人,造成实际损失1000余万元。
【办案过程】
案发后,涉案人员王某及其家人联系金亚太王非律师,咨询相关法律事务。在王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人第一时间委托王非律师办理案件。
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会见当事人,并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提交律师辩护意见。在侦查阶段争取到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成功办理取保候审。
案件移交至检察院后,数次退查。辩护律师多次阅卷,和检察机关联系沟通,并提交多份律师辩护意见,阐述本案当事人王某只是公司普通工作人员,按照公司安排正常履职,没有管控资金,主观上不可能知道系违法犯罪等辩护观点。
检察机关最终对王某作不起诉处理,案件取得圆满结果。
附:关于W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
B区人民检察院:
受W某亲属及其本人的委托,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指派王非律师作为W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的辩护律师。
辩护人认为,本案中W某是正常履职,不能将他人实施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客户的损失,归咎到普通员工身上。
一、W某依法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W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W某是某公司正式员工,应聘入职,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公司要求和部门负责人要求开展业务,招揽客户
(补充侦查一卷 第42页)员工履历表:W某入职某公司时间为2020年7月8日,所属部门是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本部第二咨询中心合肥四部,所在岗位是某公司安徽省本部第二咨询中心合肥四部咨询顾问,工作地点是A省H市B区H路某金融中心**层,可以证明W某是某公司的正式员工。
(证据卷1 W某第一次讯问笔录 第148页)问:X某什么时候开始让你帮客户“搭桥“的话术拉业务的?
答:2020年10月份左右,X某私下跟我说让我按照这种方式跟客户谈业务,就是说给客户提减息或免息方案,看客户愿不愿意贷款,当时我觉得X某就是正常操作,我就按照他的说法和客户谈业务。
问:向客户宣传的这种免息减息政策是真实的吗?
答:我当时认为是真实的,但是X某和我解释说,你们业务部和其他组的同事都是竞争关系,所以低息政策不能开诚布公地讲出来,于是我就相信了。公司搞这种低息政策是为了提升安徽地区的业绩,所以我会给客户减息免息。
W某2020年7月份入职,对于公司的业务流程及话术不熟悉,对于公司的人员也不熟悉,熟悉业务流程的方式只有通过公司培训和上级主管的带教,在W某刚入职不久,上级主管要求W某按照固定的话术跟客户沟通,开展业务和招揽客户,W某作为普通业务员,存在很大的信息壁垒,对于信息的真实情况无法探知,对于公司的政策方向只能服从,按照公司的安排和上级主管的要求开展工作。
2、W某仅仅希望获得工资收入,工资和提成都是某公司发放,而非诈骗所得
(证据卷1 W某第一次讯问笔录 第149页)问:你为什么要做不正常的低息业务?
答:因为“低息”业务签下来后,X某答应给客户减免的那一部分利息是X某自己承担,而且这种方式客户也你那个少交利息,客户自然更愿意和我合作,我的提成就更高。
(证据卷1 W某第一次讯问笔录 第150页)问:你完成低息贷款业务,X某会不会额外给你提成或奖励?
答:没有,业务提成只有公司给我的。
(案卷材料 银行流水2023.5 业务员银行流水2023.4.28)表格数据显示某公司从2020年8月到2022年11月给W某发放的工资明细,可以证明W某的工资和提成均是由某公司发放。
W某按照公司安排和上级主管的要求开展业务、招揽客户,其真实目的只是为了获得工资收入,W某的工资和提成均是由某公司公司发放,对于客户贷款资金没有仍和占有使用的行为,上级主管人员X某没有私下承诺或给过其他额外收益提成,W某的工资和提成系合法收入,而非诈骗所得。
3、W某对案涉资金没有任何管控能力,对资金管理、使用没有任何参与
(证据卷1 X某第一次讯问笔录 第77页)问:你们通过何种方式收取客户的贷款?
答:主要是通过Z某某、J某某、P某某三个人的平安银行、招商银行。J某某的民生银行、九江银行、浙商银行、广发银行。
(证据卷1 J某某第一次讯问笔录 第124页)问:客户怎么资金交给X某的?
答:客户贷款的钱下来之后,先到客户资金账户里,然后再转到X某制定账户里,X某制定的账户有我5个账户,……还有Z某某的账户,几个账户我不知道。
(证据卷1 Z某某第一次讯问笔录 第182页)问:X某指定的收取客户提前还款和转款的账户都有哪些?
答:这些账户里有我的平安银行的银行账户,还有J某某的银行账户,有好几家银行;还有就是X某自己的账户。
从X某、Z某某等人的供述可以看出,贷款客户的贷款资金是转入X某指定的银行账户,主要是J某某、Z某某、P某某以及X某的个人银行账户,W某的账户从未接收过客户贷款资金。
(证据卷1 P某某第一次讯问笔录 第170页)问:客户提前的还款和部分的贷款到你们账户后怎么使用?
答:都是给X某用了……
(证据卷1 Z某某第一次讯问笔录 第183页)问:客户提前的还款和部分的贷款到你们的账户后人钱是怎么使用了?
答:钱都是被X某使用了。
J某某、Z某某、P某某在接收到贷款客户贷款资金后,是由X某统一调配使用,W某对于X某的资金使用情况不知情,也没有参与调配使用,W某对于案涉资金没有管控能力。
(二)W某对X某实施行为并不知晓,W某没有具体实施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1、W某是履职行为,按照公司及上级主管要求开展业务
W某是通过正规渠道进入到某公司公司工作,进入公司后,按照公司要求接受培训,开展业务。业绩提成是经过公司审核,工资是由公司统一发放。W某的行为是正常履职行为。
2、X某告知低息或者免息业务是公司内部政策,明确告知是公司业务,W某只是底层业务人员,按照团队主管X某的要求办理业务
(证据卷1 W某第一次讯问笔录 第148页)问:X某什么时候开始让你以帮客户“搭桥”的话术拉业务的?
答:2020年10月份左右,X某私下跟我说让我按照这种方式跟客户谈业务,……当时我觉得X某就是正常操作,我就按照他的说法去和客户谈业务了。
F某某、S某某、Z某某、X某1等人的供述也可以印证。低息或者免息业务是X某告知手底下的普通业务员,声称自己与公司高层有很好的关系,自己争取到了低息、免息贷款的政策资源,并明确告知这是公司的业务和政策方向,W某作为公司底层一名普通业务员,即使有所疑惑,但是在收到公司领导的业务要求时,只能服从公司安排和团队主管人员的工作要求开展工作。
3、假公章、假合同是X某个人所为,W某并不知晓,更没有参与
(证据卷1 X某第五次讯问笔录 第95页)问:你伪造了哪些材料?拿去干什么用的?
答:第一个,我让X某2伪造了我们某公司M路分公司的公章,用于制造假的贷款合同跟客户签署,取得客户贷款。第二个,我让P某某伪造了农商行G县城关支行公章和大额存款业务合同,目的是能过够从同事及社会上放“过桥”人员那里可以借钱给我们以及拖延还款时间。
(证据卷1 P某某第一次讯问笔录 第169页)问:你们这种低息贷款协议是谁负责制订的?
答:贷款协议是X某制定的电子档,……
问:盖的是什么章?
答:盖的是某公司M路分公司的章,这个章是X某自己刻的。
问:这个章某公司公司授权了吗?
答:出事之后我才知道X某是私刻的章,不是公司授权的。
虚假的低息或免息贷款合同是X某本人伪造的,所加盖的某公司M路分公司的公章是X某在网上找别人伪造的,是X某私刻的印章,没有经过公司授权,W某并不知晓X某加盖的公章是私刻的假公章。
G县城关支行公章和大额存款业务合同也是X某安排P某某伪造的,W某对此事毫不知情,W某也受到X某欺骗。
4、X某伪造假存单,欺骗W某等人,W某等人对X某资金使用情况是不明知的
X某通过伪造大额存单,欺骗W某等组内员工,导致W某认为按照上级主管X某的要求办理业务的方式不存在问题,仅是X某向公司争取的贷款政策,属于正常的业务流程。W某对于X某通过伪造的大额存单欺骗同事和其他人借钱的行为也毫不知情。
5、案涉资金操作流程由X某等人掌控,账户由X某提供、指定
根据上述意见可知,客户的贷款资金打入X某指定的账户中,主要是Z某某、J某某、P某某三个人的账户。资金再由X某支配、使用,小组其他业务人员无法使用该资金。
W某作为小组成员,按照上级主管的要求帮助客户申请贷款,后续流程不再参与,X某如何使用资金,W某完全不知晓。W某作为最底层的业务人员,也无权过问。
6、某公司公司两次核查X某业务,一次举报、一次伪造材料,核查结论均是没有问题,仅予一次通报批评,W某作为底层员工,不可能知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证据卷1 W某第三次询问笔录 第159页)问:你们和上述这些客户除了在APP上签订贷款合同之外,有没有签订过别的合同?比如你们承诺给别人的低息或免息合同?
答:……之前X某签的这种合同也出过事,爆发过,客户拿着合同去找过公司,按照公司的正常流程,出现这种情况按照规定应该是给业务员或者是部门领导警告甚至是开除的,X某却没有事。……
(补充侦查一卷 J某1第一次询问笔录 第24页)
问:这些人员在公司有没有被合规审查过?
答:X某任职期间被公司调查过两次,W某一次。W某那一次是业务数据异常,W某的业务数据猛涨,公司对W某进行审查,没有审查出来问题,X某的两次,一次是接到总公司通知收到了关于X某的匿名举报,举报包装客户、承诺虚假利率,但是公司审查手段有限,没有发现明确的违规情况,没有处理。第二次是总公司发现X某团队的一个员工存在伪造材料,向客户承诺虚假利率,我们核查之前那个员工就已经离职了,我们就对业务主管X某作为节间责任人进行了通报批评处罚。
案涉公司作为世界500强特大型金融公司,有着完善的业务流程控制系统,内部规范,风险防控系统以及合规审查体系,有足够的能力把控和审查业务人员有无合规问题,X某在两次被调查后,公司给出的结果是没有问题,这一调查结果足够让W某这一底层普通工作人员相信她的行为是公司安排的正常业务流程,W某不可能怀疑她的上级X某会避开公司管控诈骗数亿资金,对于上级主管X某的工作要求不可能知道是违法违规。
7、W某得到公司多次嘉奖,其中有一次W某业务数据增长被公司核查,核查结论是没有问题
(补充侦查一卷 J某1第一次询问笔录 第24页)
问:这些人员在公司有没有被合规审查过?
答:X某任职期间被公司调查过两次,W某一次。W某那一次是业务数据异常,W某的业务数据猛涨,公司对W某进行审查,没有审查出来问题,……
W某在业绩表现优异的情况下,被公司进行核查,核查结果是没有问题。案涉公司有完善的风控系统和合规审查体系,公司对于W某的审查是全面深入的,公司认为W某的工作方式是符合公司业务流程,W某有理由相信自己是按照公司的安排在合法地开展业务。
8、在X某涉案资金出现问题后,W某等人也是第一时间向公司反映报案,协助调查。
X某涉案资金出现问题后,W某等人找不到X某本人的去向,意识到出现问题,第一时间找到公司领导反映具体情况,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在之后的调查中也积极协助,全程配合。
二、本案W某等人系某集团公司员工,按照公司领导要求履职,不能因为X某个人违法和案涉公司管理漏洞,而追究W某等普通员工刑事责任
1、某公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副总经理明确:X某、W某等人为某公司公司的正式员工
本案某公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是某公司业务集群公司之一,根据J某1的陈述,其是某公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副总经理,X某、W某等人为某公司公司的正式员工,其中X某是业务主管,W某等其他人都是X某的组员。某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范围包含融资担保业务,系其他金融机构。
2、在卷材料显示:X某、W某等人所任职公司的工作内容系案涉公司金融服务
(补充侦查一卷 第28页)显示X某、W某等人所任职公司的工作汇报是由某公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某科技分公司所做出的。W某等人的实际工作内容是通过某公司为客户提供贷款,具体是通过“申请贷款”,“签约贷款”,“客户还款”三大流程,让客户取得贷款资金。
3、从资金流转来看,案涉资金走向为某集团公司普惠金融公司
贷款客户每月还款时,还款资金有流入“某公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某产险公司”的情况,其中某公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公司属于某公司业务集群。根据案卷材料,整理部分贷款客户还款资金走向数据:
4、从案发前后公司调查及处理流程来看,是某集团公司普惠金融公司实施处理
(1)案发前公司内部调查由某公司实施
问:这些人员在公司有没有被合规审查过?
答:X某任职期间被公司调查过两次,W某一次。W某那一次是业务数据异常,W某的业务数据猛涨,公司对W某进行审查,没有审查出来问题,X某的两次,一次是接到总公司通知收到了关于X某的匿名举报,举报包装客户、承诺虚假利率,但是公司审查手段有限,没有发现明确的违规情况,没有处理。第二次是总公司发现X某团队的一个员工存在伪造材料,向客户承诺虚假利率,我们核查之前那个员工就已经离职了,我们就对业务主管X某作为间接责任人进行了通报批评处罚。(X某等人一退,第24页,J某1陈述)
某公司在案发前已经对X某等人的异常行为作出调查,针对调查结果显示无异常,就未对相关人员作出处理,只是因一名已离职员工违规工作行为而间接处理了上级主管X某。
(2)案发后和办案机关联系处理,是由某公司实际履行
某公司于2022年11月18日向H市公安局B区分局递交“报案申请书”,报案事由:我公司员工X某协同公司借款人编造贷款用途,骗取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据卷95,第3页)
由此,某公司是作为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X某的行为造成了某公司的财产损失,财产损失此时是由某公司在承担。
(3)案发后某集团公司普惠金融公司和相关客户协商处理
某公司已经对案涉资金客户进行对接,部分垫还、提供帮扶计划,实际上是某公司遭受了损失。
根据J某1的陈述,案发后,某公司先对客户2023年第一季度的还款进行了垫还,同时,决定对客户推出帮扶计划,解决客户剩余贷款。实际上,本案受损失的是某公司。
毫无疑问,X某将客户自己挪作他用,违反法律规定,但不能因为X某个人违法和案涉公司管理漏洞,而追究W某等普通员工刑事责任。
三、即使X某等人构罪,W某等普通员工也不应追究合同诈骗罪,W某系被动参与,且案发后第一时间向单位、办案机关主动说明情况
(一)W某仅为公司的普通工作人员,在本案中起到的作用很小,科以合同诈骗罪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司法机关要正确判断罪行的性质,找到相对应的刑法条文。在此基础上,客观判断行为人的具体特征,适用与之对应的法定刑,做到重罪重判,轻罪轻刑。应当注意避免“重定罪轻量刑的倾向”,纠正量刑过程中的畸重畸轻的两个极端,避免重刑主义和滥用宽缓,真正落实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确定犯罪人刑事责任和量刑时,首先要考虑的是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危害越大,刑罚越重;危害越小,刑罚越轻。其次要关注犯罪人本身的主观危险性,主观危险性大的依法从重处罚;主观危险性小的,依法从轻处罚。真正做到罚当其罪,罚当其责。
在本案当中,即使W某的客观行为被认定是违法行为,但通过全面评价W某的整体行为后,无法证明W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W某在本案中没有非法获利,对于涉案资金也没有参与管理、支配和使用,其在某公司公司仅是普通业务员,职位低,在本案中所起到的作用很小,其社会危害性和主观危险性都很小,若科以合同诈骗罪,首先在罪名认定上不相适应,其次是将会导致量刑上畸重,这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司法精神和指导作用。
(二)W某在本案中是正常履职,作用轻微
W某只是某公司M路分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职位很低,在其上面还有主管、经理、部门经理等领导职位;本案当中,其在领导的安排下开展公司贷款业务,为客户申请贷款,客户转到指定账户的贷款资金W某没有参与管理,没有归于个人使用,在公司发放工资收入外没有不法获利,在本案所起到的作用很小。
(三)W某案发后第一时间向单位、办案机关主动说明情况
案发后,W某等人主动向公司报备反映情况,公司向办案机关报案。2022年11月18日办案民警拨打W某电话,告知其涉嫌2022.11.18诈骗案,让其到H市公安局B区分局经侦大队配合处理。W某及时到办案机关,全程配合、没有逃脱、反抗,自始至终如实供述全部的案件情况,配合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
案涉公司是世界500强企业,有着完善的公司管理规范和严格的财务制度。W某等人是应聘到案涉公司上班,从事是金融服务行业类工作,对公司有百分百的信任。本案中,W某等人按照公司工作流程在为客户申请贷款,按照公司上级指示将贷款资金打入其指定账户。W某对客户资金没有任何管控能力,其个人工资、奖金等所有收入都是案涉公司发放,甚至W某等个人也借款给X某。W某不可能知道X某实施行为涉嫌诈骗,更不可能意识到自己在案涉公司上班实施行为会涉嫌刑事犯罪。
X某等人的行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和公司管理规定,逃避国家金融监管,扰乱了金融股管理秩序,但不能借此归罪于W某等普通员工。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贵院参考采信,还当事人以清白。
辩护人: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
王非律师
2023年 月 日
撰稿 叶正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