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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律师邵卫帮租车诈骗当事人改罪名辨从犯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8-24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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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卫律师帮租车诈骗当事人改罪名辨从犯

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以单位需要租赁送货车为由,用自己的身份证到汽车租赁公司租赁电动货车、拆解出售,后被侦查机关以诈骗罪立案侦查、网上追逃,东躲西藏1个多月,在侦查机关多次电话传唤后,主动打110投案,然后被拘留、逮捕,据其供述按照此方法分别在3个省份共租赁、拆解出售37辆电动货车,经价格认定造成损失近200万元。同案共4名嫌疑人,当事人为第一被告人。

二、办案经过

邵卫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查阅山东文件发现诈骗50万元、合同诈骗80万元量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时间赴山东预约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案情,发现案件有重大隐情,当事人实际上是受“好朋友”的安排租车,“好朋友”告诉他是经济纠纷、没啥事,租到车后、将车交给“好朋友”、一起拆除GPS定位器,然后自己就被安排到宾馆睡觉,后续具体怎么拆解、出售、销售多少钱,自己并不清楚,37辆车非法获利约8万元。在当事人被网上追逃后,“好朋友”想安排当事人前往缅甸打工被拒绝,然后指使当事人个人“顶包”,承诺每年给20万元。这些情况,已经反映给检察机关,但是检察机关认为其在狡辩,认罪态度差。

律师赴检察机关阅卷,与检察官反映当事人的辩解,承办检察官不相信地说“邵律师,你觉得有这么傻的成年人吗”?另据调查,当事人提供的“好朋友”的电话卡、银行卡都是当事人身份办理的。

经过与当事人不断会见,与其家属一起寻觅相关线索,律师发现当事人与“好朋友”含有安排租车诈骗过程的录音、聊天记录,家属及时提交给侦查机关,令“好朋友”在案件中“浮出水面”。

向检察官反映不构成诈骗罪及应该是从犯的意见: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签订有经济合同;嫌疑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实施的行为;被害人基于合同认识错误处分财产,处分的财产是合同标的物;嫌疑人不应该被定为主犯。检察官采纳了律师关于不构成诈骗罪的意见,变更罪名为合同诈骗罪,不过,仍然认为当事人是主犯而不是从犯,“没有他的租车行为,犯罪无从实施”。

在审判阶段,律师积极与承办法官沟通、参加庭审,着重向合议庭传达当事人应被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不是犯意的发起者,不是全案的谋划者;不处于决定、支配犯罪行为的地位;属于被动接受任务、服从指挥的角色;分赃获利占比较小,被“好朋友”刻意支开,因此应该系从犯

三、办案结果

罪名由诈骗罪更改为合同诈骗罪,作用由主犯变为从犯,量刑幅度从十年以上法定刑,降档到十年以下。

四、律师寄语

远离“有毒的朋友”,拒绝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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