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胜萍、胡美玲律师代理“借款型”诈骗刑事控告成功立案
【关键词】诈骗罪,刑事控告,立案,刑事拘留
【办案机关】H市公安局S分局
【犯罪嫌疑人】L某
【代理律师】
张胜萍,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部副主任
胡美玲,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食药环知犯罪辩护部副主任
【案情简介】
L某系H市某直播公司隐名股东之一,被害人Y某系该公司员工。2023年底至2024年初,L某以公司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陆续分多次向Y某“借款”约60万元。后经Y某了解,L某并未将所借资金用于公司经营,而是用于赌博、归还个人债务等用途,Y某多次要求L某还款无果。
【办案过程】
2024年4月,Y某前往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咨询,两位律师在听取基本情况后,对案件进行详细分析和专业解答,认为L某以公司运营资金周转需求为名向他人借款,并用于赌博和偿还欠账,涉嫌诈骗罪。Y某委托两位律师代理刑事控告,两位律师梳理本案证据材料,撰写刑事控告书提交至H市公安局S分局某刑警队,刑警队经初步审核后受理案件。初查阶段,两位律师和侦查人员进行了多次沟通,积极搜集L某涉嫌诈骗的关键线索和证据材料,向侦查人员提供了专业法律意见。Y某对两位律师的专业能力高度赞扬并表示感谢。
【办案成果】
2024年6月28日,H市S分局对该案正式予以立案。2024年8月中旬公安机关依法对L某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
【办案心得】
在司法实务中,“借款型”诈骗较难认定,如果行为人本人没有偿还能力,实际上也没有承担还款责任,在借钱时就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可以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区分行为人“借款不还”的性质,应充分考虑行为人借钱时的主观故意、有无偿还能力以及对所借款项的使用情况等综合因素。本案嫌疑人以公司运营资金周转需求为名向他人借款,并用于偿还欠账和赌博,到期无法偿还借款,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认定为诈骗罪。
撰文| 胡美玲
编辑| 代娜娜
审核| 陶鸿 徐达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