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裸聊敲诈后,少年的曲折救赎之路-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成功去恶,十年以上辩缓刑
【关键词】敲诈勒索罪;未成年人;缅北上线;裸聊敲诈;恶势力组织者、领导者;数额特别巨大;基准刑十年以上;侦查阶段不予批捕;社区矫正评估;审判阶段再被逮捕;终判缓刑;犯罪记录封存
【公诉机关】A省T区人民检察院
【审判机关】A省T区人民法院
【被告人】Y某
【辩护律师】吴鹏,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职务犯罪辩护部主任,安徽大学法律硕士,前公安民警,监委纪检监察室主任
【基本案情】2022年疫情期间,某高中生Y某(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结识了缅北裸聊敲诈犯罪集团人员,后根据缅北上线指令,组织数名同学向裸聊对象发送敲诈勒索短信,并提供银行账号用于收款,涉嫌敲诈勒索罪。T区公安分局经侦查认为,Y某组织他人向多人发送裸聊敲诈勒索短信,已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Y某系该恶势力的组织者、领导者,且Y某等人涉案金额近40万元,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基准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辩护经过】
◆2022 年11月,Y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T区公安机关上网追逃,被其户籍地Y市公安分局临时羁押后,于2023年1月送至T市看守所羁押;
◆2023 年 2 月10日,吴鹏律师接受Y某家属委托代理本案,随后于2023年2月13日、2月16日连续两次会见犯罪嫌疑人,并在了解到T区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申请报捕后,第一时间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指出本案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问题,并提交了不予逮捕意见书及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
◆2023年2月23日,T区检察机关决定对Y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2023年11月7日,T区公安分局将本案移送至T区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辩护人随后立即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并提交了辩护意见:
一、Y某本次涉案系因疫情期间因缺乏家长监管引发的偶发事件,事出有因:Y某在辖区居住期间品行良好,配合社区工作,此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居家期间,在网上认识的网友(上线)以介绍工作为名,让Y某实施了建QQ群,转发客户资料,收款等操作。因涉世未深,Y某在实施上述行为时,完全没有意识到该行为的后果和严重性,还根据上线的要求介绍其同学参与其中。直到被公安机关抓获,Y某才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真诚认罪、悔罪,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取保候审期间,Y某表现良好、随叫随到,且未再发生新的违法犯罪行为,这些都体现出Y某本身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并不大。
二、Y某等人只是整个缅北犯罪集团案件中的从犯,不应被单独评价为恶势力犯罪集团,Y某也不应当被评价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组织者、领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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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心智不够成熟,对事物的认知也往往缺乏、身体等方面的特点,我国对该类人群犯罪的处理一向秉持着宽缓的刑事政策。如《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9〕10号)第8条明确规定:“考虑到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由于心智、身体等方面的特点,在实施违法犯罪的方式和行为表现上往往与典型的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有所区别。故《意见》第12条明确,全部成员或者首要分子、纠集者以及其他重要成员均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认定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时应当特别慎重。”最高人民检察院权威解读《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指出:“对于犯罪嫌疑人中的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坚持以教育、挽救、惩戒、警示为主,根据其犯罪情节、认罪认罚、退赃退赔、一贯表现等情况,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理念,更好教育帮助其认识错误、悔过自新、投入正常学习生活。”
三、本案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应认定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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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Y某涉案时尚属未成年人,目前仍是在校大学生,其一贯表现良好,涉案系因疫情被封控期间上网被人蒙蔽而事出有因,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均不强等因素,本案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应认定构成犯罪。恳请检察机关慎重认定本案,对未成年人、在校大学生犯罪行为与恶势力犯罪予以区分,对Y某等人以教育、挽救、惩戒、警示为主,以更好教育帮助其认识错误、悔过自新、投入正常学习生活。
经沟通,承办检察官充分听取了辩护意见,并且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本案不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等辩护意见。承办检察官和辩护律师一致认为,对于未成年人、在校生应以教育、挽救为主,在认罪认罚的前提下,可以对Y某建议缓刑,若最终判缓,Y某还可以适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并继续学业,正常投入学习、生活。后Y某在T区检察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建议判三缓五。
◆2024年3月1日,承办检察官将本案起诉至T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认为案件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在未通知辩护律师的情况下,于3月3日直接对Y某实施了逮捕。辩护律师随即于次日与承办法官沟通案情,再次阐明辩护观点,但承办法官还是认为本案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已达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标准,即便作为从犯降档处理,一般也不能判处缓刑。同时,Y某户籍所在地的Y市司法局和学校所在地的W市司法局均以Y某不能全年在辖区内接受监管为由,拒绝开具同意Y某在本地进行社区矫正的回执。因此,承办法官依然决定不给Y某办理取保候审,并决定案件于4月9日开庭。
◆2024年3月到4月,辩护律师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辩护意见,并多次与Y市司法局社区矫正股负责人联系,Y市司法局最终出具同意Y某在Y市社区矫正的回执,承办法官也不再坚持不予缓刑的意见,并决定本案由4月9日延期至4月15日开庭。
◆2024年4月14日,辩护律师再次到看守所会见Y某,进行庭前辅导
◆2024年4月15日,Y某涉嫌敲诈勒索案在T区人民法院开庭,辩护人经发问、质证后,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
◆2024年4月24日,Y某涉嫌敲诈勒索案宣判,Y某于当日释放,踏上回家之路。
【律师寄语】“我们办理的不是案件,而是他人的人生。”本案中,少年Y某因一时失足而酿成千古恨,一度被定为恶势力的组织者、领导者被立案侦查,而其敲诈勒索所涉数额又特别巨大,基准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一旦Y某被判实刑,数年牢狱之后,必定人生尽毁。
作为辩护律师,在与Y某本人接触之后,认为他其实是一个很单纯、老实的少年,只是缺乏对是非的判断能力,而本次涉案也是因为疫情期间在家上网课,缺少监督,沉迷于网络,具有偶然因素。但由于Y某涉案数额特别巨大,大部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较为充分,对其不起诉亦不可能,因此,唯一的救赎方式就是帮助他争取缓刑,并对犯罪记录作封存处理。而国家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一向是以教育和挽救为主,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施行,其本意也是为了消除未成年人因犯罪记录产生的标签效应,降低轻罪前科对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影响。
Y某已经为此事被关押了很久,高考也受到影响,法院对其判处缓刑已足以让其接受教训,痛改前非。若法院硬要对其苛以实刑,必然使Y某在步入社会之初就每日在监狱内与其他罪犯打交道,会容易沾染不良习气,也可能会让他在出狱之后因回归社会无望而走向社会对立面,这对于全社会和其本人来说,都是弊大于利。
Y某最终获判缓刑,在人生道路上获得了一次自我救赎的机会,希望他能够珍惜来之不易的学习机会,加倍努力学习,报答社会!
【相关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
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四、《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
第四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依法予以封存。
对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或者一并处理的数罪,主要犯罪行为是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实施的,被判处或者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对全案依法予以封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