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刑事法官违法限制辩护律师发言
作者:高正纲、鲁鑫宇
一个好的刑事法官应该是沉默的法官,熟悉卷宗,居中裁判,在庭审前不做有罪推定,引导控辩双方针对案件争议焦点充分辩论,而不是频繁打断或者限制辩护律师发言。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少数审判长多次打断辩护律师发言情况,究其原因,除少数刑事法官仍然错误采用纠问式审判方式之外,部分辩护律师并不清楚如何在庭审中维护自己的辩护权。
以笔者亲办案件举例,在某中院审理的一起涉案2亿余元网聊软件涉嫌诈骗案庭审中,针对控方当庭举证的近千份证据,因坚持一证一质与发表详细质证意见,被审判长多次打断,审判长要求笔者在20分钟内发表完全部质证意见。
虽经过当庭陈述理由,笔者最终没有被限制质证意见发言时间,但对于审判长限制辩护权利的行为,需要进行公开释明,以打消部分刑事法官对庭审指挥权的误解。
笔者给出反对审判长违法打断或限制辩护律师发言时间的法律依据和实操指南,供各位辩护律师在遭遇类似行为时给予有力回应。示例如下:
庭审现场:发问结束后,审判长让公诉人举证。
辩护人举手示意:审判长,鉴于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有意见,做无罪辩解;辩护人做无罪辩护;故申请公诉人对控辩双方争议较大的证据进行一证一质。
审判长:公诉人,你什么意见?
公诉人:我不同意,鉴于本案证据繁杂,为节约法庭审理时间,建议一并出示。
辩护人:审判长,我申请一证一质,关于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的举证方式,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刑诉法解释》第268条第1款 对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和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一般应当单独举证、质证,充分听取质证意见。
再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99条第2款 (一)对于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和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一般应当单独举证、质证;...
所以不管是现行的刑诉法解释,还是高检规则,都要求一证一质。
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交换意见。
审判长:鉴于控辩双方对举证方式存在争议,先休庭十分钟。
十分钟后恢复开庭。
审判长:经合议庭讨论,同意辩护人意见,公诉人对控辩双方争议较大的证据一证一质,但辩护人要注意控制发言时间。在质证阶段发表过的意见,在辩论阶段不要重复。
辩护人:谢谢审判长,我对在卷证据如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审计报告等均有意见,建议一证一质;同时,我承诺,在法庭辩论阶段全程脱稿辩护,对质证阶段详细发表过的意见,不再重复展开。
公诉人举证...
辩护人逐一质证,因对每一份证据都有非常详细的质证意见,且在发表质证意见时,做适当辩论,被审判长多次打断。
审判长:辩护人,一,注意你发表质证意见的时间,不要展开,只针对证据三性发表意见;二,在你发表质证意见时,不要进行法庭辩论,辩论意见可以放在辩论阶段再说。
辩护人:谢谢审判长提醒。根据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29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可以就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从证明目的、证明效果、证明标准、证明过程等方面,进行法庭质证和相关辩论。
首先,发表质证意见时,不局限于证据三性,还可以对证明能力、证明力等发表意见;其次,发表质证意见时,可以进行相关辩论;但我承诺在质证阶段详细陈述过的意见,在辩论阶段不重复阐述。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举证、质证继续,因控辩争锋相对,庭审现场火药味十足,且举证、质证时间较长,审判长再次打断辩护人发言,并说只给辩护人剩下20分钟质证时间。
辩护人举手示意:审判长,对于法庭限制辩护人质证时间有意见。根据《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16条第2款,审判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平等对待诉讼各方。审判长没有限制公诉人的举证时间,故也不应该限制辩护人质证时间。
同时,根据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31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应当注重诉讼权利平等和控辩平衡。对于律师发问、质证、辩论的内容、方式、时间等,法庭应当依法公正保障,以使律师充分发表意见,查清案件事实。
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可以对律师的发问、辩论进行引导,除发言过于重复、相关问题已在庭前会议达成一致、与案件无关或者侮辱、诽谤、威胁他人,故意扰乱法庭秩序的情况下,法官不得随意打断或者制止律师按程序进行的发言。
上述明文规定要求审判长不得限制辩护人发言时间,除发言过于重复等4种情形外,不得打断或制止辩护人发言。请问我属于以上哪一种?
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再次交换意见。
审判长:你继续吧。
辩护人:谢谢审判长,继续质证...
实战出真知,不管什么辩护门派,都离不开实战的检验。从以上庭审实战来看,权利从来不是法条赋予的,而是需要主动争取。辩护人在庭审上对发言权利和发言时间的争取,表面上看是与控方、与审判方的博弈,实际上是通过榨干法条,为辩护所用,最终捍卫的是被告人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