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罪名】强奸罪
【关键词】强奸罪、陪玩店、撤销案件
【侦查机关】Y公安分局
【犯罪嫌疑人】C某
【办理结果】撤销案件
承办律师:马世理,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C某和朋友从网上找了一家陪玩店,当天下午来到了陪玩店,在陪玩店内,C某就询问了店老板都有什么陪玩项目,老板告知了具体项目后,C某就点了一个399元的陪玩套餐,付完费用之后,C某和朋友就各自带着陪玩进到房间内,在房间内,C某与陪玩玩了游戏等项目后,C某就询问陪玩能不能提供性服务,陪玩就告知C某需要加钱,在双方协商好之后,C某向陪玩转了200元,陪玩就与C某发生了性关系,在发生关系后,C某就离开了该店,当天晚上,该陪玩通过微信向C某索要补偿,C某没有同意,在第二天的下午,陪玩就向公安机关报案C某涉嫌强奸,随后,公安机关便对C某进行立案侦查。
律师工作在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前往Y公安分局刑警大队与承办民警递交委托手续并就案件情况进行沟通,承办人告知辩护人C某已经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辩护人与承办人就案件情况进行了初步沟通,承办人也认真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经过多次与承办人的电话、当面沟通,在沟通期间,辩护人向承办人递交了法律意见书以及撤销案件申请等法律意见书。最终,经过审查后,公安机关也认为C某不存在犯罪事实,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控告人控告的事实不能成立,遂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办案总结
强奸罪一般都是发生在私密空间,证据相对较少,尤其在证据“一对一”的案件中,需要贯彻“证据补强原则”,注重审查被害人的陈述是否有其他证据予以补强。在行为人与被害人各执一词的情况下,对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应当全面、综合考量全案事实、证据,进行严格审查。
撰文|马世理
编辑|代娜娜
审核|陶鸿 黄新伟
附
关于C某涉嫌强奸罪一案撤销案件申请书
申请人:马世理,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系C某涉强奸罪一案的辩护人,通信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安粮东怡金融广场B座37层,联系方式:13856596937。
申请事项:
请求侦查机关依法对C某涉嫌强奸罪一案撤销案件。
事实与理由: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接受C某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C某涉嫌强奸罪一案的辩护人,经过与C某对案件情况的沟通核实,结合对强奸罪构成的分析,辩护人认为,C某的行为不宜认定为强奸罪。首先,C某没有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违背妇女意志的行为手段;其次,强奸罪的认定需要综合事前、事中、事后等方面,结合客观证据进行综合分析,从事前、事中、事后的情况来看,C某的行为也不宜认定为强奸罪;最后,本案存在着诸多不符合强奸罪的认定一般逻辑以及基本的常识、常理。
具体意见,分述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强奸罪构成要件的内容是,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
一、C某没有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发生性关系时没有违背妇女意志
从上述的规定来看,强奸罪的构成要求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强奸行为以违背妇女意志为前提,即在妇女不同意性交的情况下,强行与之性交。或者说以违反妇女意愿的方式,强行与之性交。换言之,被害妇女的性的自主决定权是否受到侵害或者威胁,与她本人的意愿密不可分;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实际上违背妇女意志时,才意味着她的性的自主决定权受到了侵害或者威胁。
因此,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不应从表面上看妇女有无反抗、拒绝的表示,还应考虑妇女是否能够反抗、是否知道反抗、是否敢于反抗等情况。由于强奸行为违背妇女意志,所以,行为人必须采取某种足以使妇女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的手段,这便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这些手段是强奸行为的组成部分。
强奸犯罪中,在案发环境相对封闭,行为人与被害人各执一词的情况下,对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应当全面、综合考量全案事实、证据,进行严格审查。
主要审查:案发前行为人与被害人的相识经过、平时关系、交往模式,这一方面不能局限于行为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还要审查双方交往的证据,如双方的微信、短信,证人证言等。案发时行为人与被害人所处场景、接触事由,重点考察有无暴力、胁迫迹象。案发后行为人、被害人各自的反应,如报案时间情况等;对于行为人否认或者翻供尤要重点审查,要看行为人的否认或者翻供是否有合理的根据、理由,是否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是否符合一般逻辑、常理。
具体到本案中,经过辩护人与C某进行核实,C某在与女方发生性关系时,没有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也没有违背妇女意志,C某也是在征的女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的性关系。在发生性关系之前,C某跟朋友一起来到陪玩店,在进店之后就询问了老板有没有特殊服务,老板向他回复说这个你自己跟陪玩去谈。C某选了一个399元的套餐,两人就进入到包厢里面去了,在包厢内,C某向陪玩提出能不能提供特殊服务,女方提出需要加钱,开始说需要520元,最终经过双方的沟通,以加200元愿意发生性关系,C某当时便向女方微信转账200元,女方事后也收下了200元的转账。所以,从两人发生性关系之前的行为来看,C某没有对女方采取任何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她与其发生性关系,对方也是在C某向她转账200元之后,才同意发生性关系的。同时,本案中,两人当时并没有任何的饮酒行为,都是处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发生的关系。
在两人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C某也没有对女方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换言之,如果C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的话,女方在发生性关系时完全可以进行呼救,店老板也在店内,离得也并不远,C某隔壁也有人,发生性关系的房间又是隔断的房间,房间的隔音效果并不好,发生性关系的地点又是在女方的工作地点,女方在房间内并没有进行过任何的呼救,两人发生性关系发生的过程也比较平静的,没有表现出任何的异常。同时,两人身上均没有任何的伤情。
在两人发生性完关系之后,两人还在包厢里进行聊天,长达20分钟左右的时间,一起聊了游戏,女方还让C某带她去吃好吃的。之后,C某去了一趟卫生间,看到女方还在站在房间门口玩手机。C某之后就自然地离开了该店。因此,综合事前、事中、事后等行为来看,C某的行为也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
二、本案存在诸多不符合强奸罪认定的客观表现、基本逻辑以及常情常理
强奸罪的认定不能仅依据报案人的陈述,或者不能仅根据言词进行认定,同时需要结合案件的外在客观表现进行综合判断。从整个案件的情况来看,本案存在诸多不符合强奸罪的客观表现、基本逻辑以及常情常理。
第一,如果C某强奸了对方的话,C某没有必要将这个事情告知自己的朋友。一般情况下,行为人若实施了违法犯罪的事情,是不会四处告知的。据辩护人找到对方的律师在沟通情况时,对方律师也明确提到了女方报案的原因,就是因为C某在跟女方发生完性关系之后,将此事告知了自己的朋友,因而,女方便认为C某并不尊重她,才选择的报案。辩护人认为,女方报案不排除是对C某向朋友告知之后的一种报复行为。
第二,如果C某的行为构成强奸,C某当天晚上就不可能离开的那么顺利。当天晚上C某在跟女方发生性关系之后,C某正常一样离开了该店,如果女方认为C某强奸了她,她当时完全可以报警或者跟店老板说一下,让店老板报警,最起码应该是让C某不要走,等到民警过来处理,然而,C某当时很顺利地就离开了该店,这也是有违一般人的认识逻辑。
第三,从报警时间来看,当天晚上两人发生完性关系之后,女方在第二天的下午才选择报警,中间间隔了很长的一段时间,这也不符合基本的常情常理。另外,发生完性关系的当天晚上,女方曾通过微信向C某索要费用,C某认为两人属于自愿发生性关系,并没有同意给对方。因此,对方报警也不排除这一原因。
最后,根据辩护人了解到的消息,在本案发生后,女方因为存在卖淫行为目前已经被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也希望公安机关能够对这一线索予以查证,该线索虽然不能直接证明C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如果该线索能够查证属实,也可以作为间接证据进行佐证。
综上,辩护人认为,一方面,从两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的各种情况来看,C某没有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女方也没有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知反抗的境地,那么,C某的行为并不属于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另一方面,从本案诸多的客观行为表现来看,本案也存在诸多不符合强奸罪的外在表征。因此,C某的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基本构成,恳请公安机关能够对C某依法撤销案件。
此致
Y公安分局
辩护人:马世理
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
二0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