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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兴军律师刑辩手记之十六:职务侵占罪认罪认罚后认定自首判缓刑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5-03-02   阅读:

【关键词】职务侵占罪;自首;缓刑

【公诉机关】安徽省H市Y区人民检察院

【审判机关】安徽省H市Y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袁兴军,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小伟,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主要事实】

2023年至2024年间,张某某伙同合肥市某公司的同事,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夹带的方式将所属公司的CPU带出销售,涉案金额四十余万元。

【律师工作】

侦查阶段辩护人得知2024年5月18日张某某被公司员工扭送至派出所,民警口头询问次日让其离开派出所,口头告知张某某次日到派出所接受处理,张某某照做。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阅卷发现《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的时间均为2024年5月20日。《归案经过》描述2024年5月20日张某某被公司员工扭送到派出所。

协商认罪认罚过程中,检察官不认可张某某构成自首,但是给出了按比例退赃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经法庭审理查明,2024年5月18日张某某被公司员工扭送至派出所,次日民警口头询问后让其离开派出所,口头告知张某某次日返回派出所接受处理,张某某照做。2024年5月20日张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辩护人抓住这个关键细节,提出张某某属于自首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张某某虽然被扭送至公安机关,但是公安机关既没有对其制作询问笔录或者讯问笔录,也没有采取传唤措施,更没有采取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被告人第二天主动到案,具备到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属于自首。”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张某某作出缓刑判决。

【律师寄语】

辩护人在辩护工作中,要敢于辩护,更要善于辩护。不能因为可以拿到缓刑判决就沾沾自喜,是否构成自首,不仅关系事实认定,同时关系类似情节的司法认定。将辩护工作做到精细化、专业化,方能更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撰稿:陈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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