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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艳:购买黄金项链纠纷的法律分析及维权路径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5-04-04   阅读:

购买金链纠纷的法律分析及维权路径

——以张女士与某金店买卖合同纠纷为例

撰稿人:程艳(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法律指导:张成龙(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袁兴军(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概要】

2025年2月14日,张女士通过微信向某知名金店订购一条价值21,346元的金链,并支付金额9,780元。双方约定尾款13,366元于取货时支付,金店出具《定货单》载明“预计21个工作日取货”,但未明确标注金价信息。20天后,金店以金价上涨为由要求张女士按新价支付尾款,否则拒绝交货。张女士主张按原价履行,协商无果后诉诸法律。

【法律焦点分析】

一,双方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471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本案中,张女士支付9,780元并明确购买意向,构成要约;柜员接受款项并出具《定货单》,视为承诺。虽并未签署书面合同,但《定货单》及转账记录可证明双方合意。柜员收款及出具单据属职务行为,金店需承担合同责任。因此,张女士和金店间成立合法有效的合同。

二,合同性质界定:买卖or承揽?

根据《民法典》第595条(买卖合同)与第770条(承揽合同)的区分:

买卖合同:以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为核心,买方支付价款,卖方交付货物。

承揽合同:以完成特定工作成果为核心,定作人支付报酬,承揽人提供劳务。

本案中,《定货单》虽含“定购/定制”表述,但金店交付金链所有权的义务明确,张女士支付价款以取得金链,《定货单》未明确约定个性化定制要求,仅涉及标准金链交付,更符合买卖合同特征。参考(2017)晋0729民初99号判决,类似情形下法院亦认定为买卖合同关系。若为承揽合同,金价风险或由消费者承担;但本案属买卖合同,金店无权单方变更价款。

三、金店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构成。金店拒绝按约定价格交付金链,违反《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之规定。金价波动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非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民法典》第533条),金店不得据此免责。张女士可要求金店继续履行合同(交付金链),或主张赔偿因违约导致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如金价继续上涨的差额)。

四、预付款与定金的认定及法律后果

《定货单》中载明为“预付款”,但双方聊天记录则认定为“定金”,需根据交易习惯综合认定。笔者认为,张女士可以主张为定金。根据《民法典》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本案为4,269.2元);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适用定金罚则的效果是,给付定金的一方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张女士可选择就此解除合同,因赔偿损失与定金罚则不可同时适用,此种情况下有两种主张:要求商家退还预付款部分(5,510.8元),并双倍返还定金(4,269.2元的2倍);或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货款并赔偿金价上涨的差额。

张女士亦可选择主张继续履行合同,要求金店按原价交付金链。

【消费者维权路径建议】

消费者遇到此类问题,可采取商家投诉、行政投诉和民事起诉等方式来解决所涉问题:

一是要求珠宝金店的总部或电商平台介入并敦促商家履约;如珠宝金店的总部或平台未妥善处理,可依据商家规则申请售后,目前知名品牌珠宝金店的售后机制、电商平台的赔付机制都较为成熟和完善。

二是行政投诉。消费者可以向12315、工商部门举报商家违规行为,在监管部门的协调下争取要求商家履约或赔付。

三是司法诉讼。如果消费者在努力尝试后仍未果,可以考虑委托律师对商家提起民事诉讼,不过要妥善留存产品介绍信息、购物记录和沟通记录等证据材料,以便在起诉中作为证据使用。

【结语】

商家与消费者之间每签订一份合同,都如同搭建起一座诚信与合作的坚实桥梁,双方应确保交易平稳进行。商家更应秉持诚实信用的原则,珍惜每一位消费者的信赖。

本案中的张女士,在与金店多番交涉未果后,积极寻求律师的帮助,并坚持不懈地进行权利救济,最终金店同意按原订单价格和约定交付黄金,张女士得到了本该有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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