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患者及其家属,在提供的材料方面,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证明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服务关系
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治疗、抢救的材料都可以作为相关的证据使用。在医疗过程中的病历资料、检查单据、缴费和收费单据,转款证明凭证等等。只要是可以证明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关系的就可以了,同时,提醒患者及其家属,仅仅是在医疗机构购买药物的缴费单据是不能够证明,是在该医疗机构就诊、治疗的事实的!因为,这样无法排除,患者在另外的医疗机构就诊、治疗,仅仅在产生纠纷的医疗机构购买药品的事实。 如果有该医疗机构的处方、挂号凭证的方可以证明医疗关系的存在!另外,与本次治疗时间间隔比较远的相关单据,是不能够完全证明本次治疗的医疗关系的,所以,需要近期或者可以证明存在医疗关系的证据证明! (2)、造成损害后果的证据
患者及其家属,如果发现医疗造成的身体伤害的,应该提供可以证明损害事实的客观依据。比如:如果患者及其家属认为,在医院实施手术治疗的过程中损害神经的,可以提交CT片子或者报告、肌电图检查报告、外科检查报告等等。如果是认为骨折内固定钢板折断的,则提供X光片和报告等等。如果患者已经死亡的,可以直接提交死亡证明等等!如果是在在美容整形过程中造成损害的,将美容整形前后的对比照片提交等等。 三、提供材料的证明责任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是由医疗机构来提供的;如果患者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其病历资料由患者保存,因此也由患者提供。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谁不提供的,就应当由谁承担不能够提供资料的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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