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合同
甲方:
乙方: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地址:
电子邮箱:314409254@qq.com
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的服务范围
1 、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律师意见书;
2 、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
3 、应甲方要求,参与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4 、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5 、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
6 、办理双方商定的其它事务。
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涉及的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也不包括甲方涉及长期投资、融资、企业改制、重组、购并、破产、股票发行、上市等专项法律顾问事务。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1 、乙方委派 苏义飞 律师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但乙方更换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认可;
2 、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的完成第一条第一款所列法律事务工作;
3 、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4 、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的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5 、乙方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6 、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7 、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l 、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2 、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 、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第一条服务范围外的律师服务费;
4 、 甲方指定 为 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批示和要求,并负责向乙方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乙方;
5 、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服务收费
1 、乙方对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服务收取法律顾问费 3-5万元 /年(具体数额根据公司规模确定),签订本协议之日一次性付清。
本合同的期限为 1 年,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2 、单独诉讼案件律师服务费的收取:
(1)、甲方委托给乙方承办的本协议第一条之外的事务需另行缴纳律师服务费。
(2)、缴费的标准为:仲裁或诉讼案件(包括仲裁案件及甲方作为原告、被告的案件),律师服务费按照皖价服〔2017〕72号文件协商收费。
第五条 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l 、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邮政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 、合肥市外发生的差旅费、住宿费,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等;
3 、征得甲方的同意后支出的其它的费用。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的;
2 、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 、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 、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
3 、甲方逾期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乙方应当通过所其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就有关本案的诉讼文书同意采用移动通信的电子方式送达。
甲方送达联系电话: 。
乙方送达联系电话:15855187095 。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移动通信或电子邮件送达,一方如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或电子邮件之日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叁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xxx律师事务所
代表: 代表:苏义飞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