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义飞:自2017年6月起安徽省律师收费标准不再重新颁发,主要由经营服务者根据服务成本、市场供需情况等与委托人协商确定,落实明码标价制度,最新的安徽省律师收费指引如下:
关于印发《安徽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的通知
各市律师协会,广德市、宿松县律师协会:
《安徽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已经2023年3月4日第十届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律师协会
2023年10月30日
安徽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
(2023年3月4日第十届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为,健全律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和《安徽省律师协会章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就指导本省律师事务所规范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经安徽省司法厅许可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制定本所律师服务费标准时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不得利用低价进行不正当竞争。
律师事务所之间不得采取签订价格垄断协议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实施不正当竞争,不得以任何行为相互串通、操纵价格。
第五条 律师服务收费按不同法律服务事项实行市场调节价。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据本指引及《安徽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示范文本)》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严格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明确律师服务费范围。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应当按照《安徽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备案管理办法》进行备案。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律师服务费标准公开制度,将经备案的服务费标准在本所执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在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时,应当统筹考虑下列主要因素:
(一)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四)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工作水平;
(六)其他影响律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的因素。
律师事务所可以综合考量不同律师的专业能力、职称等因素,在一般收费标准基础上确定其相应的收费系数。
第九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及服务方式,单独或者综合采取固定收费、计时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风险代理收费等方式。
(一)固定收费是指为委托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法律服务所收取一定数额律师服务费用的收费方式。
(二)计时收费是指根据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耗费的有效工作时间确定收费标准的收费方式。采用计时收费的,律师事务所应向委托人出具工作清单。
(三)计件收费是指以每一项委托法律事务或者每一个法律服务阶段为基本单位确定收费标准的收费方式。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或者虽然涉及财产关系但不考虑财产价值仅根据工作量、工作内容等确定费用的法律事务,以及其他不适合按标的额计收律师服务费的法律事务。
(四)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是指根据委托法律事务所涉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律师服务费用的收费方式。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一般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五)风险代理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只收取 一定金额的基本服务费用或者不收取基本服务费用,其余服务报酬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目标、效果和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时间、比例、条件、方式等先行约定,根据目标、效果的实现情况,按约定金额或者比例收取服务费的收费方式。
(六)其他收费方式是指根据法律事务的实际情况,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在书面委托协议中确定的其他律师服务收费方式。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可以认定为或者视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律师事务所可视情况在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并在公布的标准中对上浮比例进行明确。
(一)由中级人民法院及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二)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三)新类型案件;
(四)涉外或者涉港、澳、台的案件;
(五)办案机关决定需要其他专业人士参与的案件,但由一般翻译与鉴定人员参与的简易案件除外;
(六)案情复杂、涉及三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案件;
(七)异地办理(即在律师事务所所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划以外办理)的非明显简易的案件;
(八)申诉或者申请再审的案件;
(九)工作量明显较大的案件;
(十)符合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机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标准的案件;
(十一)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经委托人认可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律师事务所以一般法律服务事项接受委托,在开展具体服务工作后发现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可以在办理过程中及时与委托人协商,经委托人同意后变更收费条款,按照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收费。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在法律服务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不得超出在律师协会备案的服务费标准收费。
第十二条 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禁止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当事人签订专门的书面风险代理合同,并在风险代理合同中以醒目方式明确告知当事人风险代理的含义、禁止适用风险代理案件范围、风险代理最高收费金额限制等事项,并就当事人委托的法律服务事项可能发生的风险、双方约定的委托事项应达成的目标、双方各自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进行提示。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规范风险代理约定事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滥用专业优势地位,对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各自承担的风险责任作出明显不合理的约定,不得在风险代理合同中排除或者限制当事人上诉、撤诉、调解、和解等诉讼权利,不得对当事人行使上述权利设置惩罚性赔偿等不合理的条件。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限制风险代理收费金额。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约定风险代理收费的,可以按照固定的金额收费,也可以按照当事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额的一定比例收费。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在风险代理各个环节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合计最高金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标的额不足人民币1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8%;
(二)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5%;
(三)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2%;
(四)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9%;
(五)标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6%。
第十七条 律师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及其他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十八条 异地办案差旅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律师异地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差旅费,可以先行向委托人收取,也可以在办理完法律事务后同委托人据实结算。
先行收取差旅费的,应当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不得借收取差旅费名义变相收取律师服务费。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除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严禁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所谓的“办案费”、“顾问费”等任何其他费用。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办理涉及农民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或者与公益活动有关的法律服务事项,可以酌情减免服务费。对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不能作出显失公平的约定,不得采取欺骗、诱导等方式促使当事人接受律师事务所服务价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纵价格。律师事务所不得在协商收费时向当事人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不得以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规避律师服务收费限制性规定。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统一收案、统一收费规定。建立健全收案管理、收费管理、财务管理、专用业务文书、档案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律师业务全面登记、全程留痕。
第二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做到案件编号与收费合同、收费票据一一对应,杜绝私自收案收费行为。
第二十六条 律师服务费不得由律师直接向当事人收取。确因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况,当事人提出由律师代为收取律师事服务费的,律师应当在代收后3个工作日内将代收的服务费全部转入律师事务所账户。
第二十七条 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律师协会进行调解,也可以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设区的市律师协会应当成立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定律师服务费争议调解规则,依法依规开展调解。
第二十九条 本指引中“以上”、“以下”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1. ××××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
2. 风险代理合同(示范文本)
3. 风险代理告知书(示范文本)
4. 安徽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附件1
××××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
(示范文本)
序号
律师服务项目
收费方式
收费标准
一、刑事案件
1. 1
侦查阶段
1. 2
审查起诉阶段
1. 3
一审阶段
1. 4
二审阶段
1. 5
再审阶段
1. 6
刑事控告、申诉案件
1. 7
死刑复核案件
1. 8
涉案企业合规案件
1. 9
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1. 10
同一律师代理多个诉讼阶段的,可分阶段收费或整体收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数个罪名或数起犯罪事实,可分别计件收费。
二、民商事、仲裁案件
2. 1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
2. 2
涉及财产关系的
采用差额累进制计算
1 . 万元以下的部分 (含 万元)
2 . 万元至 万元的部分(含 万元)
3 . 万元至 万元的部分(含 万元)
4 . 万元至 万元的部分(含 万元)
5 . 万元至 万元的部分(含 万元)
6 . 万元至 万元的部分(含 万元)
7 . 万元至 万元的部分(含 万元)
8 . 万元以上的部分。
2. 3
重大、疑难、复杂的民事案件
2. 4
上述2.1条、2.2条收费标准是代理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审阶段、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一审阶段、执行阶段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二审、发回重审、再审、申诉案件,代理仲裁案件,代理不予执行或者撤销仲裁裁决,代理反诉、反请求案件的,参照2.1条或者2.2条的收费标准。
2. 5
风险代理案件(禁止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
1 . 万元以下的部分(含 万元)
2 . 万元至 万元的部分(含 万元)
3 . 万元至 万元的部分(含 万元)
4 . 万元至 万元的部分(含 万元)
5 . 万元至 万元的部分(含 万元)
三、行政案件
3. 1
代理行政案件
3. 2
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案件
3. 3
上述3.1条收费标准是代理行政诉讼一审阶段、执行阶段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二审、发回重审、再审、申诉、代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登记、行政确认、行政复议等行政处理类案件的,参照3.1条收费标准收取。
四、国家赔偿案件
4. 1
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1 . 万元以下的部分(含 万元)
2 . 万元至 万元的部分(含 万元)
3 . 万元至 万元的部分(含 万元)
4 . 万元至 万元的部分(含 万元)
5 . 万元至 万元的部分(含 万元)
4. 2
重大、疑难、复杂的国家赔偿案件
五、非诉讼法律服务
5. 1
一般非诉讼业务
一般法律咨询、简单合同起草与修改
5. 2
复杂事务法律咨询、复杂合同起草与修改
5. 3
出具律师函、资信调查意见书、咨询建议书律师见证书、律师审查意见书等法律文书
5. 4
其他
5. 5
专项非诉讼业务
法律尽职调查
5. 6
发行债券
5. 7
新三板挂牌
5. 8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
5. 9
接受非诉讼专项委托,代理或办理涉及其他证券类业务、投资融资、兼并重组、企业改制等非诉讼业务
5. 10
专项法律顾问服务
5. 11
其他
六、担任法律顾问
6. 1
担任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法律顾问
6. 2
担任中小微企业法律顾问
6. 3
担任大型企业、上市公司法律顾问
6. 4
担任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法律顾问
6. 5
其他
七、其他类型案件
7. 1
破产管理法律事务
7. 2
企业合规法律事务
7. 3
企业法律体检
7. 4
其他
特别说明
1. 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执行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查档费、翻译费、差旅费、交通费、跨境通讯费、邮寄费、专家或专业机构咨询论证费等,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2. 律师事务所制定的服务费标准中收费方式涉及固定收费、计件收费、计时收费等其他收费方式的,须按照《安徽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的要求具体列明收费的项目和标准。
3. 禁止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的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
4. 涉及农民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或者与公益活动有关的法律服务事项,可以酌情减免律师服务费。
5. 对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6. 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不同律师的专业能力、职称等因素,在一般收费标准基础上确定其相应的收费系数。
附件2
风险代理合同
(示范文本)
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托人): 律师事务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经过双方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本合同。
一、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法律事务为:
二、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律师、 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三、乙方的代理权限: ,详见授权委托书。
四、代理收费方式:风险代理。
五、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不属于禁止风险代理的案件范围。
六、乙方收取服务费,已充分考虑了下列因素:
(一)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四)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工作水平和获评职称;
(六)其他影响律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的因素。
七、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基本服务费用、风险代理费用及办理委托法律事务产生的其他费用的计算标准和支付方式约定如下:
(一)甲方向乙方支付基本服务费用 元,于 时支付。
(二)本案标的额为 元,甲方应支付的风险代理费用为 ;按照下列目标/效果支付:
1.
2.
3.
乙方提供的法律服务达到上述目标/效果的,甲方按照双方约定将风险代理费用支付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
(三)乙方在办理委托事务时产生的必要且合理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执行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查档费、翻译费、差旅费、交通费、跨境通讯费、邮寄费、专家或专业机构咨询论证费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八、乙方就本案存在的诉讼风险已经充分知晓,详见风险代理告知书。
九、甲方权利和义务
十、乙方权利和义务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其他约定
十三、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在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的基础上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可以提请设区的市律师协会成立的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依规进行调解,也可以选择第 种方式解决。
1. 向xx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风险代理告知书为本合同附件。
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托人):
地址: 银行账号:
联系电话: 户名:
日期: 开户行:
日期:
注:本示范文本仅供参考,律师事务所可根据案件不同情况自行拟定合同文本。
附件3
风险代理告知书
(示范文本)
尊敬的委托人:
鉴于您选择的收费方式为风险代理收费,我们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向您告知下列事项:
一、风险代理收费的含义
风险代理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只收取一定金额的基本服务费用(或约定不收取基本服务费用),其余服务报酬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目标、效果和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时间、比例、条件、方式等先行约定,根据目标、效果的实现情况,按约定金额或比例支付的收费方式。
二、禁止适用风险代理案件范围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
三、风险代理最高收费金额限制
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约定风险代理收费的,可以按照固定的金额收费,也可以按照当事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额(下文筒称“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费。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标的额不足人民币1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8%;
(二)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5%;
(三)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2%;
(四)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9%;
(五)标的额在人民币5000 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6%。
四、未如实陈述事实和提供证据的风险
您应当向承办律师如实提供全面准确的事实和证据,以便承办律师依法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律师对您的陈述将全部认定是真实的,并依此分析判断案件的可能情况;如果您作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证据,将会导致律师作出错误的分析、判断,对此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您委托的法律服务事项还可能存在如下风险
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与支持,我们将勤勉尽责,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承办律师已告知委托人上述事项,委托人已完全了解风险告知书中所提示的全部内容。
委托人:
年 月 日
附件4
安徽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
备案管理办法
(2023年3月4日第十届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司法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 (司发通〔2021〕87号)《安徽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等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安徽省司法厅许可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采取每年备案的方式,向设区的市律师协会备案。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将本年度本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向设区的市律师协会备案。新设律师事务所,在取得执业许可证书的10个工作日内应当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并向设区的市律师协会备案。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备案后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变更。如果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向设区的市律师协会备案。律师事务所不得超出在律师协会备案的服务费标准收费,也不得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备案的服务费标准收费。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在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和扫描件各一份;
(二)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纸质文件两份,电子文件一份,纸质文件需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第六条 设区的市律师协会自收到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备案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安徽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的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予以备案,并在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上加盖“xx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备案专用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纸质文件一式两份,备案的律师协会留存一份,律师事务所留存一份。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将备案后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在本所办公区域显著位置公示,也可以同时通过纸质文字、电子显示、网络平台等方式向公众发布,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公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价格监督投诉电话等。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对本所服务费标准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
第九条 设区的市律师协会如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不符合《安徽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要求的,可以向律师事务所提出修改意见,律师事务所在收到修改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修改完成并再行备案。
第十条 设区的市律师协会应当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本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备案情况汇总后分别报送至安徽省律师协会和市、县司法局。
第十一条 安徽省律师协会指导各律师协会开展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备案工作。各律师协会要把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备案作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不按规定办理服务费标准备案的律师事务所或者上一年度有严重违法违规收费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依规将其评定为“不合格”“不称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