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诉讼案件委托代理协议
(2013 )非诉亚代字第 号
甲方: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清算注销安徽普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合公司”)事由,委托乙方的律师代理,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苏义飞 律师为甲方的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如乙方指派律师因故不能办理委托事项时,甲方同意乙方指派其他律师接替,但乙方应提前5日通知甲方。
二、根据双方的约定,乙方的代理事项及代理权限为:
1、接受甲方委托,办理普合公司工商调查事项;
2、负责起草普合公司注销过程中涉及的各类决议、协议、声明、公告等;
3、协助组织成立清算小组,并协助处理清算过程中的各项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税务、社保、债权债务等);
4、接受委托,联络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审计工作(如需要);
5、接受委托,处理与普合公司清算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务。
三、乙方律师必须认真、及时的履行职责,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四、甲方必须及时、真实、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文件和背景资料,并根据实际需要为乙方承办人员提供办公条件和交通等便利。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情况的,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五、甲、乙双方都有义务保守代理过程中知悉对方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六、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代理费不退回,此规定为违约补偿性质,与乙方工作量多少有关。
七、依照《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同意按如下方式支付乙方律师工作费用(注:差旅、餐饮、材料、通信等费用是统筹计算,乙方律师严格控制开支,按照“多不退少不补”原则实行):
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含税) 15000 元,差旅、餐饮、材料、通信等费用 5000元,共计(大写): 贰万元 ,本合同生效后七日内支付15000元,注销工作全部完成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5000元,(银行转账的请转入单位: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开户行:农行长江路支行濉溪路分理处,账号:12082801040000186)
乙方应当在收到每笔款项时向甲方提供符合税务规定的正规发票。
八、法律服务过程中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甲方另行支付。
九、甲方送达地址及联系电话:
九、甲方送达地址及联系电话:
乙方送达地址及联系电话:合肥xxxxxxxxx,苏义飞15855187095。
十、甲方未按约定支付相关费用或提供相关资料,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代理。终止代理后代理费的支付按第六条办理。
十一、未经乙方盖章确认或出具正式票据,甲方与乙方经办律师个人就代理或收费事项达成的任何协议以及甲方向乙方经办律师个人支付任何费用或借给乙方经办律师个人任何钱与物,均视为甲方与该律师个人之间的民事行为,与乙方无关。
十二、未尽事宜,双方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十三、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非诉法律事项代理完毕止。
十四、本合同条款甲乙双方均有义务保密。如一方或双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需再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五、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代表各执一份,乙方备案一份。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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