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3)皖0802刑初290号
案件概述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迎检刑诉[2023]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雪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7月17日至同年7月30日,被告人叶某某在迎江区街号楼室设置具有退币、退分等赌博功能、并以现金作为奖品的“明星97”赌博游戏机9台,招揽社会人员进行赌博,违法所得累计达人民币6000元。
2022年7月30日,被告人叶某某因形迹可疑被***进行盘问后如实供述其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
***依法扣押被告人叶某某“明星97”赌博游戏机9台、赌场备用金人民币3740元。
2023年12月4日,被告人叶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叶某某微信截图、租房协议合同、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微信交易流水等书证,证人高某、金某、周某等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指控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具有退币、退分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作为奖品组织他人进行线下赌博活动,违法所得累计达人民币6000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基本一致。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现暂扣于公诉机关。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具有退币、退分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并以现金作为奖品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违法所得达人民币6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有开设赌场罪的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无明显不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叶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叶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由公诉机关负责处理。
三、扣押在案的赌博游戏机及备用赌资3740元,依法予以没收,由***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潘小红
人民陪审员张天妹
人民陪审员沈珮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叶晨
书记员潘沈超慧
裁判附件
附:本判决书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