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1刑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2023)皖0822刑初324号
案件概述
怀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23〕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怀宁县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12月28日以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为由,决定对被告人姜某撤回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相关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在案件宣判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许怀宁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姜某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孙伟
审判员王纲
审判员谢士华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林士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