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1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3)皖08刑终271号
案件概述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审理望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23年11月3日作出(2023)皖0827刑初2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被告人胡某某继续退赔被害人损失人民币二千二百五十元。宣判后,被告人胡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胡某1撤回上诉不损害其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胡某1撤回上诉。
安徽省某人民法院7某第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徐庆华
审判员钱丹青
审判员王涛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周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