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1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2023)皖08刑更1805号
案件概述
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以罪犯余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3年12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余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获表扬奖励二次。2023年2月28日因指使亲属违规向他犯转账汇款,扣监管改造分10分。该犯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余某1在服刑期间因违反监规被扣分处理,后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综合该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对罪犯余某1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21年6月28日起至2024年3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马瑜山
审判员王萍
审判员程鸿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