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1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2023)皖08刑更1873号
罪犯宋某某,男,1998年8月16日出生,中专文化,四川省彭州市人,现在安徽省安庆监狱第五监区服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6日作出(2021)皖0121刑初3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案件概述
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以罪犯宋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3年12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宋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23年7月获表扬奖励二次。
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完毕。
2022年11月29日该犯私自将捡到的勾线针带回监舍,被扣除劳动改造分3分;2023年6月14日晚,在监舍就寝时有蒙头睡觉行为,被扣除监管改造分1分。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宋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综合该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对罪犯宋某1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24年5月12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马瑜山
审判员王萍
审判员程鸿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