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某1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2023)皖08刑更1855号
罪犯盛某某,男,1991年12月8日出生,大专文化,浙江省金华市人,现在安徽省安庆监狱第十一监区服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1日作出(2020)皖0422刑初3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盛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被告人盛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4日作出(2021)皖04刑终1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案件概述
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以罪犯盛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3年12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盛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获表扬奖励四次。另该犯罚金十万元已缴纳,违法所得已退缴。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安徽省某人民法院3提供的结案通知书及票据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盛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综合该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对罪犯盛某1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20年4月29日起至2025年8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马瑜山
审判员王萍
审判员程鸿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