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 号 (2020)皖0303刑初541号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303刑初541号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蚌山检一部刑诉〔2020〕Z5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年某1、高某2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董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年某1、高某2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年某1、高某2于2019年10月份分别出资5万元在本市成立“星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由年某1担任法人代表,各占50%股份。该公司成立后主要经营网络游戏推销业务,被告人年某1为扩大业务量,自2020年3月下旬至2020年6月下旬,通过网络购买了24769余条网游玩家的信息,该信息包含玩家在游戏中的昵称、电话号码、区服、充值钱数、游戏名称等。得到信息后,公司工作人员冒充游戏玩家,通过电话联系对方,和对方套近乎,推荐公司代理的网络游戏链接给对方,当对方达到一定等级后,该公司可以从推荐的游戏经营公司获利。被告人年某1通过购买玩家信息用于公司业务开展并从中获利的方式,得到了被告人高某2的同意。
另查,被告人年某1归案后,退出违法所得六千元;被告人高某2归案后,退出违法所得五千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年某1、高某2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年某1、高某2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坦白、退赃的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年某1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高某2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公诉机关提供了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话术剧本、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截图、游戏客户信息等书证,证人张某、彭某的证言,被告人年某1、高某2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年某1、高某2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年某1、高某2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两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被告人年某1、高某2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年某1、高某2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年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高某2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年某1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高某2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均在公诉机关),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谷雪莲
人民陪审员 石 霞
人民陪审员 赵继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吴一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