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3)皖0311刑初339号
指控事实
2023年6月10日晚,被告人方某某酒后驾驶其皖C-XXX**号海马牌小型轿车从蚌埠市淮上区永安街附近出发,准备回其位于淮上区凤凰城小区的住所。当晚21时10分,当方某某驾车行驶至淮上区滨河路和永平街交叉路口东200米处时,被执勤的交通民警查获。民警对方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后,随即将其带至蚌埠康桥医院提取血液样本待检。
2023年6月13日,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方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5mg/100ml。
指控
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
建议
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方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有违法被行政处罚记录,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严启璋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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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赵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