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某、高某某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3)皖03刑终668号
案件概述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某某、葛某犯赌博罪一案,于2023年11月24日作出(2023)皖0303刑初423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高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二、被告人葛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三、责令被告人高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四、***扣押的赌资人民币五万五千八百元(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作案工具牛牛牌一副(在***),由***依法处理。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葛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葛某申请撤回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葛某、原审被告人高某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葛某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葛某撤回上诉。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23)皖0303刑初42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上诉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石克链
审判员胡松涛
审判员秦玉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春燕
裁判附件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三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第三百八十六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