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3)皖0311刑初328号
指控事实
2023年8月3日晚上,被告人韩某某与朋友在蚌埠市淮上区正街附近的一排挡饮酒后,韩某某驾驶皖C8××**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欲回淮上区凤凰城小区的住所。当日21时27分左右,行人马龙跃、徐洋(抱着1岁的儿子马修远)夫妇沿蚌埠市淮上区永平街由南向北步行至滨河路路口南侧时,为避让紧靠该道路东侧由南向北由韩某某驾驶的皖C8××**号小型轿车,马龙跃情急之下将徐洋母子推向路边,造成徐洋、马修远倒地后受伤(未构成轻微伤)。随后,韩某某驾驶皖C8××**号小型轿车未停车离开现场。马龙跃报警后,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民警赶赴现场。民警勘查现场后,通过查看监控等手段,于次日2时许在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将韩某某查获,并将韩某某带至蚌埠康桥医院提取血液样本待检。
2023年8月8日,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韩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mg/100mL。
2023年8月14日,韩某某一次性赔偿马龙跃、徐洋、马修远医药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取得了马龙跃、徐洋的谅解。
2023年9月8日,经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认定,韩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韩某某应负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马龙跃、徐洋、马修远无责任。
指控
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
建议
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韩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韩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韩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邵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魏晶晶
书记员李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