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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311刑初329号张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2-21   阅读:

张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3)皖0311刑初329号

指控事实

2023年10月2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皖CA××**号小型轿车沿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镇中心路(X029县道)由北向南行驶。同日22时12分,当张某驾车越过沫河口镇中心路中心线由北向南逆向行驶至淝河路路口时,与前方同向行驶至此路口向东左转弯李某驾驶的皖AY××**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皖AY××**号小型轿车乘坐人员报警后,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民警迅即赶赴现场。民警发现张某有酒后驾车嫌疑后,将其带至淮上区康桥医院提取血样待检。

2023年10月8日,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3mg/100mL。

2023年10月18日,经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认定,张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上逆向行驶,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承担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

2023年10月19日,被告人张某赔偿李某车辆损失费共计人民币25000元,取得了李某的谅解。

指控

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

建议

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张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张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邵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魏晶晶

书记员李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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