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故意伤害
案 号 (2020)皖16刑终453号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20)皖16刑终453号
利辛县人民法院审理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1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20年11月11日作出(2020)皖1623刑初1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1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原审被告人李某1不服,以被害人李某的伤情不是其造成的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利辛县人民法院(2020)皖1623刑初14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利辛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秀远
审判员 杜 奇
审判员 罗 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