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案 号 (2020)皖16刑终452号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20)皖16刑终452号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某1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于2020年9月16日作出(2020)皖1602刑初13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罗某1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20)皖1602刑初13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长坤
审判员 何宏民
审判员 耿曹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