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1、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皖16刑终528号
案件概述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23年10月31日作出(2023)皖1602刑初547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原审被告人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和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亳州市谯某人民法院1某第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亳州市谯某人民法院1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秀远
审判员杜奇
审判员吕金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皓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