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3)皖1622刑初832号
案件概述
蒙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蒙检刑诉[2023]7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坤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3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丽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9月23日21时41分许,被告人孙某1驾驶皖SJ××**号小型轿车自西向东行驶至蒙城县××村××庄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滑后撞向路北侧金属栅栏,致乘坐人黄某、孙某1、孙某2受伤,后孙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蒙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孙某1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事件单、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事故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安徽永泰司鉴所[2023]病鉴字第30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皖天正司鉴[2023]痕迹鉴字第328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安徽永泰司鉴所【2023】毒鉴字第3240号、3241号、324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黄某住院病历、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急诊外科出具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管理大队出具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蒙城县看守所出具在押人员羁押表现考核表,被害人孙某2、黄某陈述,证人孙某3证言和被告人孙某1供述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孙某1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鉴于孙某1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被告人孙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孙某1电话报警,后被120送到医院治疗。2023年9月24日,孙某1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孙某1在案发后主动报警,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孙某1自愿认罪认罚,羁押期间表现良好,对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予以采纳。结合本案的具体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孙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1月6日起至2025年2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燕园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