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3)皖1622刑初813号
案件概述
蒙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蒙检刑诉[2023]6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龙犯盗窃罪,于202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丽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9月16日至10月9日期间,被告人郑某1到颍上县等地医院盗窃手机四部,后将盗窃手机销售获利1420元。
一、2023年9月16日凌晨,被告人郑某1至阜阳市颖上县人民医院住院部15层东区血液科走廊,趁被害人林某熟睡之机将林某放在临时床位上的一部VIVO牌手机盗走,后将该手机以400元的价格卖给绰号为“老炮”的男子(身份信息不明)。
二、2023年9月19日凌晨,被告人郑某1至阜阳市颖上县人民医院住院部11层东区神经内科电梯口附近,趁被害人曹某熟睡之机将曹某放在临时床位上的一部红米9手机盗走,后将该手机以200元的价格卖给河南省永城市百花商场步行街临时摆地摊的老头(身份信息不明)。
三、2023年10月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郑某1至亳州市蒙城县第一人民医院1号楼2楼走廊附近,趁被害人杨某熟睡之机将杨某放置在临时床位上的一部OPPOA57手机盗走,后将该手机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2。经蒙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450元。
四、2023年10月9日凌晨,被告人郑某1至亳州市华伦中医院2号楼一楼急诊大厅东侧第一间病房,趁被害人何某熟睡之机将何某放在床头柜上的一部VIVOY33S手机盗走,后将该手机以32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1。经蒙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400元。
一审法院查明
另查明:案发后何某、杨某手机已被侦查机关追回并发还二人。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检查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杨某提供手机照片、票据,张某2、张某1提供支付宝截图和手机,监控视频、视听资料复制件制作情况说明,蒙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蒙价认定某第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发还清单、领条,蒙城县公安局东关派出所出具出所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某人民法院9某第3号刑事判决书、某中级法院18某第4号刑事裁定书、四川省某人民法院21某第5号刑事判决书、某人民法院14某第6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某人民法院17某第7号刑事判决书、某中级法院11某第8号刑事裁定书,蒙城县侦查机关出具情况说明、通话记录、短信截图、照片,蒙公(东)刑罚决字某第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蒙城县看守所出具在押人员羁押表现考核表,被害人林某、何某、杨某、曹某陈述,证人张某1、张某2证言和被告人郑某1供述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郑某1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鉴于郑某1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郑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再查明:案发后,蒙城县公安局侦查人员根据线索锁定被告人郑某1,2023年10月9日,郑某1在阜阳市颖泉区××路××市场路口被抓获,次日,郑某1因在蒙城县第一人民医院盗窃被蒙城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九日(自2023年10月10日起至2023年10月19日止)。10月15日,郑某1在侦查人员第二次询问期间交代前期在亳州市、颍上县盗窃事实,10月19日,侦查人员到蒙城县拘留所持拘留证将郑某1带至侦察机关执法办案中心进行讯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郑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郑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郑某1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对其应从重处罚。郑某1流窜作案,并在医院盗窃病人亲友财物,对其应从严惩处。鉴于郑某1自愿认罪认罚,羁押期间表现良好,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郑某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0月9日起至2024年7月8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郑某1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四百二十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燕园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