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盗窃
案 号 (2021)皖1702刑初7号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皖1702刑初7号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以贵检二部刑诉[2020]Z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1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志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1及其辩护人陈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8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杜某1驾车来到池州市贵池区,利用其之前在被害人李某1经营的万家购超市工作时获取的钥匙开锁进入超市,分别在超市二楼、一楼收银台、办公室盗走五粮液酒2瓶、古井贡酒(八年)12瓶、口子窖酒6瓶、口子窖酒(六年)6瓶、五星皖香烟31包、细贵烟23包、冬虫夏草香烟10包、软中华香烟10包、中华香烟(中支)10包、硬中华香烟10包、黄金叶香烟5包等高档烟酒放在车上,后驾车离开,所盗烟酒大部分自用或请客。
2020年9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杜某1再次驾车来到万家购超市,以钥匙开锁的方式进入该超市,分别在超市二楼、一楼收银台、办公室盗窃茅台酒1瓶、仲秋口子窖酒2瓶、赖茅端曲酒2瓶、迎驾贡酒(六年)2瓶、金星迎驾贡酒8瓶、古井贡酒献礼版8瓶、古井贡酒(五年)6瓶、国窖1573酒2瓶、五星皖香烟60包、细贵烟20包、硬中华香烟20包、软中华香烟16包、天都香烟20包、中华香烟(中支)25包、南京雨花石香烟22包、黄金叶香烟2包、冬虫夏草香烟12包、南京九五之尊香烟2包、扁盒天都香烟3包、细支徽商香烟30包、细徽商(黑盒)香烟1包、细支七星皖香烟10包等大量高档烟酒放于车上,后驾车离开。杜某1于当日上午8时许驾车来到贵池区“宇涵烟酒店”,将所盗部分高档烟酒卖给店主朱某,得款现金人民币1200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杜某1实际经营的“望辰商贸有限公司”办公场所扣押了部分被盗的烟酒,其家属退回迎驾金星酒1箱,均由被害人李某1领取。
经池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被盗的酒价格共计13916元;经池州市烟草专卖局认定,被盗香烟价格共计15483元。综上,被告人杜某1所盗烟酒价格合计为29399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登记表、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进货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发还清单等书证,证人李某2、朱某、孙某、刘某、吴某、邹某、杜某、包某、王某、周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被告人杜某1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视听资料:光盘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1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系累犯。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被告人杜某1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杜某1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杜某1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扣押了钥匙一串(含遥控钥匙3把、铁钥匙2把)、黑色ANTA牌背包1个。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1具有坦白情节,予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理,辩护人此节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杜某1曾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某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7日起至2022年7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被告人杜某1的非法所得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窦晓红
人民陪审员 史政良
人民陪审员 章花梅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