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诈骗罪一审判决书
(2023)皖1702刑初542号
案件概述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以贵检刑诉﹝2023﹞4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于202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柯志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1与被害人陈某1曾系公司同事,并于2022年5月添加为微信好友。2023年3月,被告人吴某1谎称将其姨妹“张某2”介绍给陈某1,后自己通过QQ冒充“张某2”与陈某1“谈恋爱”,2023年3-7月间,吴某1多次以“张某2”名义虚构“自己生病住院、出车祸、父母住院、父亲去世”等理由骗取陈某1钱款达134306元,用于生活开销、个人挥霍。后因陈某1要求与“张某2”见面,吴某1遂将陈某1微信拉黑、QQ删除。
案发后,吴某1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1万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银行账户交易明细、QQ转账记录及聊天记录、收条等书证,证人张某1、张某2、韩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被告人吴某1的供述和辩解,扣押笔录及清单、提取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为:对被告人吴某1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吴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1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吴某1具有坦白情节,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1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1的家属主动代为退缴部分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吴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7月27日起至2027年1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吴某1的违法所得124306元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余莉玲
人民陪审员张正权
人民陪审员胡翠玲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颖
书记员唐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