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兰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
(2023)皖17刑申20号
案件概述
你为纪良军组织卖淫罪一案,对本院(2023)皖17刑终75号刑事裁定及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23)皖1702刑初69号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请求改判纪良军无罪。
本院经审查认为,纪良军与邹国庆、郑礼伟以招募的手段,结伙组织他人卖淫,构成组织卖淫罪的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申诉人提出纪良军未参与店内经营、未利用足浴会所开展组织卖淫活动,与同案犯邹国庆、郑礼伟无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经审查:纪良军与郑礼伟、邹国庆合伙经营御龙轩足道、圣之阁会所,纪纪良军为御龙轩足道承租房屋,为圣之阁会所支付房屋租金、押金、装修费用等,根据邹国庆、郑礼伟等人供述及聊天记录等证据足以证实纪良军对两店从事卖淫活动当属明知,且接过卖淫女、购买避孕套等产品、提供其妻子手机号码给邹国庆注册陌陌账号进行招嫖。三人共同商定卖淫项目和价格,非法获利三人均分,其行为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原判认定其构成组织卖淫罪并无不当。对申诉人此节申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再审法院认为
申诉人提出原判以量刑实际区分了主从犯,纪良军与同案犯邹国庆、郑礼伟相比量刑不公,经审查:原判认定纪良军、邹国庆、郑礼伟系共同犯罪,不区分主、从犯。纪良军当庭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邹国庆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60000元;郑礼伟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其亲属积极代为退缴违法所得,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原判综合考虑案件事实、各被告人不同量刑情节,对纪良军量刑并无不当。故对申诉人所提量刑不公的申诉理由,本院亦不予采纳。
再审裁判结果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审判时间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