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某、刘某等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3)皖1723刑初283号
案件概述
青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刑诉(2023)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巫某、刘某、徐某佳、马某山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3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方玲、检察官助理张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巫某及其辩护人韩流、王莹,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董丽军、被告人徐某佳及其辩护人徐胜、被告人马某山及其辩护人程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6月,被告人徐某佳通过网络承接了“一带一路”APP开发业务,其明知该APP系利用发展下线获取收益,仍介绍给被告人马某山具体开发、维护。2022年9月,“一带一路”APP平台上线,利用“一带一路”政策为幌子,以虚假项目为诱饵,引诱APP注册会员投资虚拟项目以获取收益,并通过线上直播间、微信群、微核群、QQ群等方式进行宣传推广,在国内大量发展会员,通过设立会员层级,形成上下级关系,设置产品收益、代理佣金、团队发展津贴、团队投资奖励等静态、动态收益方式。静态收益为投资项目收益,但是仅7天周期的项目收益可提现,其他周期的项目收益均只能用于复投,复投收益一直未能提现。动态收益主要是通过发展下线会员收益,主要为一级下线投资额的25%,二级下线投资额的3%及团队发展津贴、团队投资津贴。平台运行期间,马某山继续对平台进行维护,徐某佳也偶尔进行维护。开发至运行期间,徐某佳从上线领取10000元/月或25000元/月的报酬,再与马某山按比例分配。直至2023年7月,徐某佳非法获利约108000元,马某山非法获利约167000元。
2022年9月,被告人巫某经他人推广注册成为该APP会员,并使用其哥哥巫某2、巫某1身份注册会员,后在约200个微核群群内发送邀请链接及宣传视频,发展下线并从中获利。经鉴定,巫某使用的三个账号发展的所有下线会员共计90584人,充值金额共计57444658元,会员层级24级,其中一级下线和二级下线人数共计4317人,充值会员1236人,充值金额共计1696366元。巫某提现金额共计247342元。
2022年9月,被告人刘某通过他人推广注册成为该APP会员,其通过向约200名微信好友发送邀请链接及宣传视频的方式,发展下线并从中获利。经鉴定,刘某账号发展的所有下线会员共计14847人,充值金额共计12288428元,会员层级19级,其中一级下线和二级下线会员共计756人,充值会员300人,充值金额共计548270元。刘某提现金额74020元。
经江西铭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截止至2023年2月25日,“一带一路”APP内后台全国注册用户总数为924800人,其中使用有效身份证注册人员676000人,平台充值用户296000人,充值总额约620000000元,注册用户共有层级36层。
2023年5月16日,徐某佳、马某山被抓获到案;同年5月24日、26日,巫某、刘某分别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巫某退出违法所得225960元,徐某佳、马某山退出违法所得70702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证人巫某2等人的证言,各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江西铭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勘验、检查等笔录;传销平台数据、充值提现金额等电子数据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巫某、刘某、徐某佳、马某山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巫某、刘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巫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巫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确定的罪名不持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巫某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巫某不是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者,在犯罪活动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巫某此次犯罪是法律意识淡薄所致,系偶犯、初犯,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巫某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请求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巫某作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确定的罪名不持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刘某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综上,请依法对被告人刘某给予减轻、从轻处罚。
被告人徐某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确定的罪名不持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辩称其违法所得的数额仅有约40000元。
被告人徐某佳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起诉书指控徐某佳每月在线上领取1万元或2.5万元报酬,获利10.8万元,根本不属实。徐某佳称不是每个月都能领到报酬,真正领到报酬也只有其中四个月,每月1万元,获利也只有4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徐某佳已退出全部获利赃款。被告人徐某佳在本案中属于从犯,有坦白情节,认罚态度好,系初犯,社会危害性较小,希望法院考虑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马某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确定的罪名不持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辩称其违法所得的数额仅有6.4万元。
被告人马某山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从犯罪主观方面看,马某山的主观恶性并不深。他并不是明知自己在实施的行为,是国家法规所禁止的传销行为,但为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仍然实施这种行为。马某山在接受其朋友要求给他做软件的请求时,不知道做这个系统的目的,只是把这作为他额外的一个业务,他们与真正实施犯罪的行为人之间的关系严格来说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技术委托服务合同,只是后来实际系统的使用人将系统用于了传销犯罪活动。如马某山在意识到该系统有可能被用于传销活动,而继续完成系统,放任了犯罪结果的发生,但马某山本身其实并不希望或追求这样的结果发生。即使最后认定马某山构成传销,辩护人认为其在主观方面最多也是间接故意,其主观恶性并不深。
从客观方面看,马某山并无组织、领导的行为,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他除了从事了软件开发行为外,没有涉及组织传销罪所要求的其他诸如发展、策划、操纵传销活动,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承担宣传、培训的职责,其名下无任何下线。马某山的工作范围仅仅是在原有软件的基础上加以改进,进行日常维护,将公司制订的规则加入到软件中,其起到的作用也仅仅是将这些数据计算以后编排成数据库而已。马某山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事实,具有悔罪表现;已积极退还了涉案赃款系初犯、偶犯,建议判处缓刑。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被告人徐某佳通过网络承接了“一带一路”APP开发业务,其明知该APP系利用发展下线获取收益,仍介绍给被告人马某山具体开发、维护。2022年9月,“一带一路”APP平台上线,利用“一带一路”政策为幌子,以虚假项目为诱饵,引诱APP注册会员投资虚拟项目以获取收益,并通过线上直播间、微信群、微核群、QQ群等方式进行宣传推广,在国内大量发展会员,通过设立会员层级,形成上下级关系,设置产品收益、代理佣金、团队发展津贴、团队投资奖励等静态、动态收益方式。静态收益为投资项目收益,但是仅7天周期的项目收益可提现,其他周期的项目收益均只能用于复投,复投收益一直未能提现。动态收益主要是通过发展下线会员收益,主要为一级下线投资额的25%,二级下线投资额的3%及团队发展津贴、团队投资津贴。平台运行期间,马某山继续对平台进行维护,徐某佳也偶尔进行维护。开发至运行期间,徐某佳从上线领取10000元/月或25000元/月的报酬,再与马某山按比例分配。直至2023年7月,徐某佳接收上线支付报酬102739.88元,奖金10000美金并兑换成人民币70702.1元(该款系徐某佳、马某山未分配的奖金,案发后被公安机关扣押);徐某佳共支付马某山报酬64000元。
2022年9月,被告人巫某经他人推广注册成为该APP会员,并使用其哥哥巫某2、巫某1身份注册会员,后在约200个微核群群内发送邀请链接及宣传视频,发展下线并从中获利。经鉴定,巫某使用的三个账号发展的所有下线会员共计90584人,充值金额共计57444658元,会员层级24级,其中一级下线和二级下线人数共计4317人,充值会员1236人,充值金额共计1696366元。巫某提现金额共计247342元。
2022年9月,被告人刘某通过他人推广注册成为该APP会员,其通过向约200名微信好友发送邀请链接及宣传视频的方式,发展下线并从中获利。经鉴定,刘某账号发展的所有下线会员共计14847人,充值金额共计12288428元,会员层级19级,其中一级下线和二级下线会员共计756人,充值会员300人,充值金额共计548270元。刘某提现金额74020元。
经江西铭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截止至2023年2月25日,“一带一路”APP内后台全国注册用户总数为924800人,其中使用有效身份证注册人员676000人,平台充值用户296000人,充值总额约620000000元,注册用户共有层级36层。
2023年5月16日,徐某佳、马某山被抓获到案;同年5月24日、26日,巫某、刘某分别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巫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25960元;扣押徐某佳违法所得人民币70702.1元。
另查,被告人巫某在青阳县看守所羁押期间表现良好,考核月平均分94.33分。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下列证据证明: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23年2月20日14时58分,青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2022年10月以来在青阳县地区,钟芹等人大肆发展“一带一路”币APP会员,已达三层三十人标准,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23年2月21日,青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明:民警扣押马某山redmiK40PRO手机一部,笔记本电脑一台,台式电脑一台;扣押刘某华为mate50手机一部;扣押巫某红米手机两部;扣押巫某人民币141350元(系巫某通过巫某2银行账户获取的一带一路平台收益);扣押巫某人民币84610元(系巫某通过巫某1银行账户获取的一带一路平台收益);扣押徐某佳iPhone12PRO手机一部,现金70702.1元。
(3)到案经过。证明:2023年5月16日,徐某佳在郑州市××号楼××室内被抓获到案。马某山在郑州市金水区××公寓××座××室内抓获到案。2023年5月26日,刘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2023年5月24日,巫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3)侦查过程说明。证明:办案单位通过从服务器获取的2个老版本一带一路APP的apk文件,通过解析,确定apk开发人员即为马某山,落脚在河南郑州。
(4)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卡交易流水。证明:①徐某佳工商银行账户尾号5686交易明细,显示在2023年1月21日由尾号3363(杨春艳)转入的24921元、2023年2月17日由尾号7976(赵庆胜)转入的25596元、2023年3月11日由尾号9576(阮泓翔)转入的26222.88元都是对方支付的报酬。徐某佳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尾号3865交易明细,显示在2022年11月19日由尾号5959(方浩然)转入的10000元、16000元是对方支付的报酬。以上共计102739.88元。
②徐某佳、马某山支付宝账户交易流水。证明:2023年4月21日徐某佳支付给马某山19000元,2023年3月18日徐某佳支付给马某山15000元,2023年1月21日徐某佳支付给马某山15000元,2022年12月24日徐某佳支付给马某山15000元,共64000元。
③广东省农村信用社银行账户流水。证明:其中巫某2账户尾号9100在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有多笔进账出账,与巫某2“一带一路”对应账户提现金额能对应。巫某2账户尾号7696在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有多笔进账出账,与巫某2“一带一路”对应账户提现金额能对应。巫某银行卡尾号0307在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有多笔进账,与巫某“一带一路”对应账户提现金额能对应。巫某1银行卡尾号5306账户在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有多笔进账,与巫某1“一带一路”对应账户提现金额能对应。
⑤刘某农业银行尾号8478在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有多笔进账,与刘某“一带一路”对应账户该卡提现金额能对应。
(5)自然人身份信息。证明:本案当事人及证人的自然人身份信息。
(6)前科查询记录。证明:被告人徐某佳、马某山、巫某、刘某无前科。
2.证人证言
(1)巫某2的证言。证明:巫某2提供自己的手机号、银行账户给巫某投资一带一路项目,有收益到账,会通知巫某,后转到巫某的支付宝,到账金额总共有大概十多万元。
(2)江某1的证言。证明:江某1从朋友圈下载注册了一带一路APP,将自己的家人,包括我的丈夫丁士一、儿子丁伯利、儿媳曹远、杨艳花都注册了“一带一路”平台账户,提现了7000多元,有不超过30个下线。
(3)巫某1的证言。证明:巫某1的弟弟巫某将其身份信息注册了一带一路平台,并提供了几张银行卡给巫某,后续都是巫某在操作。
(4)朱某的证言。证明:2022年10月,朱某经王四青及钟芩介绍下载了“一带一路”APP,成为钟芩下线,王四青为朱某垫付了488元,后朱正又自己充值488元提升了等级,账户显示有8万多元,但是都无法提现。
(5)钱某的证言。证明:钱某母亲陈爱香拿其身份证注册了一带一路平台,钱某完全不知情。
(6)芮某的证言。证明:芮某岳母陈爱香拿其身份证注册了一带一路平台,芮某完全不知情。
(7)洪某1的证言。证明:洪某1通过陆胤介绍下载注册了一带一路平台,但未实名认证,未充值并很快就卸载了。
(8)汪某1的证言。证明:汪某1通过方晓明介绍下载注册了一带一路平台,投资488元,在2023年3月7日提现了162元。账号是×××05,在第17层。
(9)施某1的证言。证明:施某1通过表姐王美华介绍下载注册了一带一路平台,投资不到500元(488元),并每天签到获得一带一路币。在第18级。
(10)王某1的证言。证明:王某1通过方晓明介绍扫码下载注册了一带一路平台,实名认证但未充值,王某1用其老婆施牡丹的身份信息也注册了该平台。
(11)王某2的证言。证明:王某2通过王玉梅介绍扫码下载注册了一带一路平台,未充值,未发展下线。
(12)陈某的证言。证明:陈某通过王四青介绍扫码下载注册了一带一路平台,充值966元,提现了4000元,分享二维码给其朋友黄胜文充值966元。
(13)谢某的证言。证明:谢某通过他人介绍扫码下载注册了一带一路平台,充值488元,提现了250元。
(14)曹某的证言。证明:曹某自己下载了一带一路平台,购买了488元的产品和一些一带一路币。
(15)曹有权的证言。证明:曹有权自己下载了一带一路平台,购买了966元的产品,后来提现了400元左右,余额还剩98元。
(16)徐伟的证言。证明:徐伟经江**推荐下载了一带一路平台,购买了488元的产品,后来提现了150元左右,余额还剩338元。
(17)施某2的证言。证明:施某2自行下载了一带一路平台,未投资后卸载。
(18)胡某的证言。证明:胡某自行下载了一带一路平台,投资了4880元,提现了184元,其加入了13个微核群。
(19)程某的证言。证明:程某经母亲胡某介绍下载了一带一路平台,投资了3904元,提现了736元,其加入了3个微核群。
(20)刘某1的证言。证明:刘某1经程玉梅、王四青介绍下载了一带一路平台,投资了1928元,后转让给程玉梅,并办理一张银行卡给程玉梅使用。
(21)张某1的证言。证明:张某1经朋友介绍下载了一带一路平台,未投资后卸载。
(22)杨某的证言。证明:杨某经司某介绍下载了一带一路平台,投资488元。
(23)司某的证言。证明:司某经钟芩介绍下载了一带一路平台,投资696元,发展了3个下线,总收益有700多元,都提现了。
(24)许某的证言。证明:许某经王四青介绍下载了一带一路平台,投资976元,用儿子、女儿、母亲的账户都进行了注册并进行投资,总提现了约1000元。
(25)沈某的证言。证明:沈某经王四青介绍下载了一带一路平台,未投资后卸载。
(26)汪某2的证言。证明:汪某2经王四青介绍下载了一带一路平台,充值进去部分钱后提现了部分钱,具体数额不清楚。
(27)江某2的证言。证明:江某2经江**介绍下载了一带一路平台,充值约500元。
(28)章某的证言。证明:章某经江**介绍下载了一带一路平台,充值约488元,提现150元。
(29)周某的证言。证明:周某自行下载了一带一路平台,充值约1464元,提现335元。
(30)潘某的证言。证明:周某经王四青介绍下载了一带一路平台,自己身份信息账号投资6344元,收益1748元,后用其老婆何华静的身份信息注册账号充值9760元,收益1840元。
(31)刘某2的证言。证明:刘某2经人介绍下载了一带一路平台,充值约488元,收益150元。
(32)张某2的证言。证明:张某2经张继富介绍下载了一带一路平台,充值约500元。
(33)徐某的证言。证明:徐某在朋友圈看到二维码后下载了一带一路平台,后又用老婆、儿媳的身份信息注册该平台,充值约1392元,提现约700元。
(34)孙某的证言。证明:孙某不清楚自己是否注册一带一路平台。
(35)洪某2的证言。证明:洪某2经孙**介绍下载了一带一路平台,未充值未发展下线。
(36)丁某的证言。证明:丁某经汪爱萍介绍下载注册了一带一路平台,未投资。
(37)管某的证言。证明:管某经陈炳炉介绍下载注册了一带一路平台,投资4800元,提现了1025元。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徐某佳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徐某佳私下里通过互联网承接一些有关计算机软件开发的工作,就是兼职工作,有的工作是不正常的兼职活动。不正常的兼职活动就是开发的软件通常是违法的,双方都是通过“纸飞机”涉外通讯软件进行联系,可以规避监管,这种软件开发利润可观,对方都愿意给钱。徐某佳通过同事李守彬介绍拿到“一带一路”的软件开发业务,后李守彬推荐了一个微信叫“马马虎虎”的人后,“马马虎虎”又推荐了微信叫“光头佬”的人,最终是“光头佬”跟徐某佳联系“一带一路”APP的具体工作。徐某佳跟马某山明确说这个事情是擦边球(违法)的事情,之后徐某佳与朋友马某山一起开发了这个APP。一开始商定支付报酬为一个月10000元,徐某佳分5000元给马某山。“一带一路”APP在2022年10月份正式上线后,对方给的报酬涨到了每月25000元,徐某佳给马某山一个月15000元。徐某佳清楚该APP系一种网络商城,在里面销售商品,无限分销,发展下线取得收益的软件,主要与一些国家的大政方针等项目有关,但这些项目不可能在一般软件上面销售,所以项目只是一个噱头,是为了吸引人进行投资。日常沟通为了逃避监管用的纸飞机。徐某佳主要是通过其尾号5686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和尾号3865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来接收对方的报酬的,转账的对方都是不同的个人银行账户。其尾号5686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在2023年1月21日由杨春艳转入的24921元、2023年2月17日由赵庆胜转入的25596元、2023年3月11日由阮泓翔转入的26222.88元都是对方支付的报酬;尾号3865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在2022年11月19日由方浩然转入的10000元、16000元是对方支付的报酬。“光头佬”因为马某山修补了一个漏洞,给了1万元美金的奖金,通过数字货币“币安”平台支付给徐某佳的,折合人民币7万余元,徐某佳已经通过“币安”平台将数字货币兑换成人民币了,是2023年7月份才支付的,该款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徐某佳通过支付宝分别在2023年4月21日支付给马某山19000元,2023年3月18日支付给马某山15000元,2023年1月21日支付给马某山15000元,2022年12月24日支付给马某山15000元,共64000元。
一开始做的是一个叫“三农”的APP,做了一个多月,将APP全部做好后“光头佬”那边却没有采用。然后“光头佬”就开始让其做“一带一路”APP的开发项目,徐某佳和马某山做了一个多月时间,在2022年10月“一带一路”APP正式上线,直到2023年5月“一带一路”APP关闭,徐某佳和马某山一直在做APP技术维护工作。
(2)马某山的供述与辩解。证明:马某山经徐某佳介绍开发国外的软件开发项目,说这个项目是“擦边球”的,也就是会涉嫌违法犯罪的,随后徐某佳将这个软件的效果图片发给来了,通过图片可以看到这个软件是一种网上理财商城的模式,用户可以购买各种虚拟的投资项目,这些项目都冠着“两会”“十四五规划”等国家方针政策的名义,另外这个软件还支持用户发展下线来获取收益。徐某佳说对方每月给5000元的工资。2022年7月份左右,对方才跟徐某佳,同意做这个项目,当时一开始做的是一个叫“三农”的APP项目,但是这个“三农”APP一直没有上线使用。过了一段时间后,“大灰机”通过徐某佳通知马某山开始做“一带一路”APP,这次不仅是做“前端”,“后端”的代码也要一起做。这个“一带一路”APP跟“三农”是几乎一样的,2022年10月后“一带一路”正式上线,将每月工资提高到15000元。徐某佳给其发了一个IP和远程控制密码,登录后就远程控制了一个电脑桌面,记得是香港的IP,这个桌面已经下载了一系列的工具,其中就有TG聊天软件,委托方将已经注册好的TG账号给马某山使用,昵称叫“石头”,这个账号已经加入了一个TG群聊,群里面有6、7个人,这些人应该都是搞软件运维的技术人员,其中一个TG昵称叫“大灰机”是负责人,主要就是“大灰机”安排做事情。马某山一开始做“三农”的时候没有收到报酬,是在“一带一路”APP上线之后才收到报酬。马某山查看了自己的支付宝记录,徐某佳通过支付宝一共转账给三次15000元、一次19000元(因为支付报酬时超过一个月而增加的奖金),一共收到了64000元报酬。
(3)巫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巫某在去年10月份,通过一个聊天软件“微核”中广告群下载了“一带一路”APP,进入平台看见主要介绍的是国家主流热点项目,平台里有很多宣传视频,介绍平台是中国一带一路集团公司开发的,投资里面的项目可以产生可观的收益,而且发展下线也有收益提成,巫某先投了208元“交通运输”项目。
“一带一路”平台获利模式就两种,一种是静态收益,就是购买项目产品自身产生的收益和“一带一路”虚拟币收益。目前“一带一路币”没有上线,还不能产生收益;另外一种是动态收益,根据发展下线的提成收益。主要有1、直接推荐奖励:会员初始注册后平台给予378元奖励,直接邀请会员则获得奖励(30人以内新拉一名每人奖励2元,30-60人每人1.5元,60-90人每人0.4元,超过90人每人0.1-0.4元随机奖励),当奖励累计达500元以上可获得提现或在平台投资,否则无法使用。2、提成奖励:提成奖由平台依据每名会员与其下线两个层级的总人数和投资总额进行发放。每名会员发展下线后,该会员可以获得一级下线投资数额的25%、二级下线投资数额的3%作为收益;3、团队津贴:依据每名会员直接发展的一个层级人数和投资总额发放团队津贴。每名会员直接发展的一个层级总人数达到30人、60人、100人、200人,平台会根据团队人数每月发放工资。每名会员直接发展的一个层级投资总额达20万、40万、80万、160万、200万、500万、1000万,平台对应发放一次性奖励。
巫某自己身份的平台账户充值比较多,有1.6万余元;用大哥巫某2、二哥巫某1、父亲巫某3的账户充值不多,就几百块钱。自己平台账户提现2万多元,大哥巫某2账户提现十多万块钱,二哥巫某1账户提现八万多块钱。总共提现了二十多万。
巫某将自己的(包括巫某2、巫某1)的邀请码和“一带一路”平台的下载链接发布到其所有的“微核”群聊中,另外巫某还将一些宣传“一带一路”平台的文案发布到“微核”群聊中,有人下载并注册后就成了巫某的下线会员。巫某的“一带一路”平台账户及巫某2、巫某1的账户关联的直接下线和二级下线总人数有3000多人。
(4)刘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22年10月份,刘某通过刘国欣下载了注册了一带一路APP,进入平台看见主要介绍的是国家的一些主流热点项目,平台里有很多宣传视频,介绍平台是中国一带一路集团股份公司开发的,投资里面的项目可以产生可观的收益,而且发展下线也有收益提成,先投了488元“电力开发”项目。刘某将平台的注册链接和邀请码发给微信好友,微信好友下载发送的链接注册后就成为刘某的下线,他们如果发送他们的链接给别人,别人下载就成为他们的下线。
从“一带一路”账户提现74020元,充值了696元,获利为73324元。直推下线有大概200多个人。
5.江西铭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青阳县公安局送检的涉案平台数据、重点人员相关情况:系统中会员数量信息合计924827条;月度佣金数据共1018条,佣金笔数合计为2768,佣金金额合计为4457000元;成长佣金共417条数据,佣金笔数合计为580,佣金金额合计为2268000元。;邀请奖励共248条数据,佣金笔数合计为248,邀请返利金额合计为124000元;会员入款信息共290178条数据,会员充值笔数合计为771747,会员充值金额合计为627557316元;人员层级共36层。其中:
巫某2(会员ID:1539):所在层级3级,发展下线人数74748人,发展下线会员层级24级,月度佣金24000元,成长佣金2000元,邀请奖励500元,一二级下线充值金额汇总1052596元,佣金87690.2元,所有下线充值汇总45050900元,属于编号“1455”许昌友1级下线。
巫某1(会员ID:1675):所在层级4级,发展下线人数15685人,发展下线会员层级20级,月度佣金19000元,成长佣金2000元,邀请奖励500元,一二级下线充值金额汇总634090元,佣金55964.22元,所有下线充值汇总12350018元,属于编号“1455”许昌友2级下线。
巫某(会员ID:11166):所在层级4级,发展下线人数151人,发展下线会员层级9级,一二级下线充值金额汇总9680元,佣金1531.2元,所有下线充值汇总43740元,属于编号“1455”许昌友2级下线。
刘某(会员ID:34811):所在层级8级,发展下线人数14847人,发展下线会员层级19级,月度佣金10000元,成长佣金2000元,邀请奖励500元,一二级下线充值金额汇总548270元,佣金61435.02元,所有下线充值汇总12288428元,属于编号“1451”李汉龙6级下线。
刘某下线为300个、巫某2下线为814个、巫某1下线为406个、巫某下线为17个。
6.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
(1)远程勘验笔录。证明:下载的备份数据库中发现大量网站的用户数据,注册会员账号密码、返佣、提款、充值及用户层级等信息。
(2)侦查实验笔录。证明:下载“一带一路”平台A**,进入后该平台主界面,主界面下方导航栏分为“首页”、“产品”、“一带一路”币、“订单”、“我的”,进入“首页”,界面分为“视频中心”、“一带一路”、“高层推动”、“项目成果”、“民心相通”、“资金融通”、“国际态势”、“BRR资讯”等模块,点击“视频中心”后有多个视频可供观看、下载,视频中有央视“一带一路”新闻、该平台自行拍摄的广告宣传片。导航栏“产品”一栏,可进入该平台产品购买页面,产品分为“特权产品”、“电力开发”、“基础建设”、“石油贸易”、“医疗健康”、“电子工程”,点击产品后会进入付款界面,付款方式有支付宝、云闪付、余额支付、银行卡支付等。点击导航栏“一带一路”币进入相应界面,界面上方为BRR币数量与价值显示,界面中部为价格波动图,下方为出售记录与出售链接,另有浮窗链接为BR币APP下载。点击导航栏“订单”一栏进入相关界面,为已付款或待付款的产品显示。点击导航栏“我的”一栏进入相关界面,有“邀请码”、“账户余额”、“签到送积分”、“邀请好友拿奖励”、“点亮心声”、“第二批建设补贴”、“财政资金返还”、“一带一路发展补助”、“国际社会保障金”、“国际社会援助金”、“一带一路奖池”、“我的团队”、“一带一路币”、“银行卡信息”、“安全中心”、“在线客服”模块,点击“签到送积分”,界面显示签到可获10积分,30积分可兑换一枚“一带一路”币,“邀请好友拿奖励”、“点亮心声”、“第二批建设补贴”、“财政资金返还”、“一带一路发展补助”、“国际社会保障金”、“国际社会援助金”、“一带一路奖池”为相应宣传文案,其中点击“我的团队”后,会弹出要求“实名认证”的提示界面,可在“实名认证”提示后方看到“团队信息”,显示“团队总人数”、“一级团队”、“二级团队”,另有“团队津贴”模块。
(3)搜查、扣押笔录。证明;扣押相关财物情况。
(4)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
①巫某手机提取笔录。证明:巫某与多名人员及聊天群组有关于“一带一路”平台聊天的内容;聊天记录内发现“一带一路官方33群”、“一带一路正式会员专属19群”等群组。
②刘某手机提取笔录。证明:其与大量微信好友聊天内容涉及“一带一路”平台;聊天记录内发现“一带一路官方19群”“一带一路官方08群”等“一带一路”平台相关群组;微核聊天记录发现“李汉龙五十一群”、“1带1路会员10群”等“一带一路”平台相关群组。
③徐某佳手机提取笔录。证明:徐某佳微信聊天记录,发现微信昵称为“马马虎虎”、“李守彬”、“slaver.hover”等对象,徐某佳与上述对象的相关微信聊天记录;提取“Telegram”聊天记录内容。
④马某山手机提取笔录。证明:马某山与“住”的最早聊天记录时间显示为2023年5月22日9时13分;提取相关的“Telegram”聊天记录内容。
一审法院认为
针对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评判意见如下:
关于徐某佳、马某山的违法所得认定问题。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徐某佳、马某山的供述证明,两人一开始帮上线开发的是一个叫“三农”的APP,与上线约定了相关报酬。马某山做了一个多月,将APP全部做好后上线却没有采用。马某山称该段时间上线未实际支付报酬,徐某佳未说明该段时间实际支付报酬的情况。被告人徐某佳供述,其通过两张银行卡接受上线支付报酬102739.88元,后通过支付宝支付马某山64000元;另外,上线通过数字货币“币安”平台支付给徐某佳1万元美金的奖金,折合人民币7万余元,徐某佳已经通过“币安”平台将数字货币兑换成人民币了,后被公安机关扣押(扣押的金额为人民币70702.1元)。被告人马某山供述徐某佳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其报酬64000元。上述供述的内容有银行交易记录和支付宝转账记录印证,可以认定。据此,不能仅依被告人与上线约定的支付报酬标准认定被告人徐某佳、马某山的实际违法所得数额。被告人徐某佳、马某山未分配的违法所得应认定为人民币70702.1元;被告人徐某佳实际违法所得认定为人民币38739.88元;马某山实际违法所得认定为人民币64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巫某、刘某明知他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他人钱财,通过微核群、微信向好友发送邀请链接及宣传视频的方式宣传推广,对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到了关键作用;被告人徐某佳、马某山为传销组织提供技术支持,对传销活动的实施起关键作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罪名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从整个传销活动来看,被告人巫某、刘某、徐某佳、马某山并非传销平台的发起、策划、操纵者,被告人巫某、刘某仅对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到了关键作用;被告人徐某佳、马某山未直接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可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巫某、刘某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佳、马某山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巫某、徐某佳退出了部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巫某在羁押期间表现良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巫某、刘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巫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日期,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5月25日起至2025年5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日期,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5月27日起至2024年3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徐某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马某山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黄文贵
人民陪审员李军
人民陪审员项太平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吴小庆
书记员吴川
裁判附件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