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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1721刑初421号杨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2-21   阅读:

杨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3)皖1721刑初421号

案件概述

东至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23]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新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东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杨某某手机上收到“新葡京”赌博网站网址(网址:×××.com)信息,实名注册了赌博账号(账号:×××66),并绑定中国招商银行卡(卡号:6214********),自己在网站上充值参赌。后为获取赌佣金,其注册成为赌博网站的代理(代理账号:×××66)并绑定了其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12********),赌博网站系统自动生成了杨某某代理专属推广网址链接(链接:9968558.com/a/126032)。杨某某随后通过向同事推荐网址链接以及印发小广告的形式对外推广发展会员。杨某某通过其线下会员在赌博网站充值参赌按比例获取分成佣金,累计获利1万元左右。

自2018年下半年至2023年7月份,杨某某共发展会员16名,其中参赌会员10名,线下会员账户在该网站的存款总数658677元,取款总数556041元,总投注3529823元。

2023年7月29日,杨某某在深圳市福田区××大厦××楼木北造型理发店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杨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赌博网站,仍担任代理并发展会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退出违法所得后适用)。

被告人杨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自2018年下半年至2023年7月份,杨某某共发展会员15名,其中参赌会员10名,线下会员账户在该网站的存款总数658677元,取款总数556041元,总投注3529823元,有效投注3268372.75元。其余指控的犯罪事实经本院查证属实。

另查明,2023年12月13日,被告人杨某某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

上述事实有如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东至县公安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杨某某的返佣情况说明、被告人及证人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凌某、侯某、万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提取杨某某手机内涉赌信息图片的提取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赌博网站仍为该网站担任代理并发展会员,收取代理佣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为赌博网站提供代理服务,为共同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可减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及从宽处理;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认罪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杨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一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董继萍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亚丽

裁判附件

附件:本判决所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

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

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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