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3)皖1124刑初470号
案件概述
全椒县人民检察院以全检刑诉〔2023〕4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23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全椒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汪从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1.2004年4月20日,被告人刘某1因为身份证丢失,就冒用其双胞胎姐姐刘某11的身份信息,到出入境部门骗领了到某国的出国护照。之后用骗领的护照出境入境某国五次;
2.2009年3月24日,被告人刘某1在某国因护照丢失,就用前本护照的身份信息,在中国驻某国大使馆骗领护照,出境入境至某国十六次;
3.2015年11月9日,被告人刘某1在某国因护照丢失,用前本护照的身份信息,在中国驻某国大使馆骗领护照,出境入境至某国六次;
4.2019年1月2日,被告人刘某1在某国因护照丢失,再次用前本护照的身份信息,在中国驻某国大使馆骗领护照,于2021年1月17日入境返回中国。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1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1违反国家出入境管理规定,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多次骗领出入境证件,多次出境入境至某国,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1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供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情况查询、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照片、内地居民因私出境证件签发信息、全国人像比对相同照片不同人员报警信息、出入境信息、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刘某1的证言,被告人刘某1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刘某1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刘某1于2020年1月17日使用以刘某1身份信息骗领的护照从某国返回中国。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1预交罚金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1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某1接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刘某1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项、第六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1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清芳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