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1、翟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3)皖1102刑初269号
案件概述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以琅检刑诉〔2023〕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翟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及其辩护人朱晓兰、葛坤,被告人翟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某、周慧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11月份,经某某(已判刑)介绍,杨鸿波、张某2(均已判刑)伙同被告人孙某1、翟某2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利用张某2、孙某1注册的安徽厚成物资有限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上海盛杆贸易有限公司的发票4份,价税合计4448600元,税额总计511785.84元,已被全部抵扣税款。杨某某、翟某2支付给孙某1、张某2开票费共计人民币10万元,孙某1支付给闫某某5000元作为介绍费。孙某1于2020年7月6日在上海市家中被民警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已退出违法所得21263.09元。翟某2于2023年10月31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已退出违法所得70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1、翟某2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伙同他人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他人抵扣,虚开的税款数额511785.8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1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1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被告人孙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如下:1.被告人孙某1没有骗取国家税款的主观故意,客观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公诉机关指控孙某1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成立;2.即使构成犯罪,也应认定孙某1属于从犯,且孙某1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翟某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如下:1、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2.量刑部分:翟某2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应认定从犯;同时具有自首、退缴违法所得、劝杨某某补缴税款、主观恶性小、系初犯偶犯等情节,同时家庭情况特殊,有三个子女及八十四岁外祖母需要抚养。综上,建议对翟某2适用缓刑。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安徽厚成物资有限公司系张某2(已判刑)和被告人孙某1于2017年10月13日注册设立,该公司未实际经营。2019年,孙某1通过闫某某(已判刑)介绍认识了杨某某(已判刑)和被告人翟某2。孙某1与闫某某、杨某某、翟某2等人在上海火车站附近一咖啡厅商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的事情,约定用安徽厚成物资有限公司名义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杨某某、翟某2按照票面价税合计金额的万分之八向孙黎、张某2支付好处费。孙某1将利用安徽厚成物资有限公司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的情况告诉了张某2。后孙某1、张某2将安徽厚成物资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法人印章、公司银行对公某的网银等资料通过闫某某交给杨某某,用于制作资金流、购销合同、仓单等。2019年11月,杨某某、翟某2向孙某1、张某2提供了以上海锦狮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名义和安徽厚成物资有限公司名义签订的锌锭购销合同、锌锭提货单以及4份锌锭类商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上发票价税合计金额总计4446240元,税额总计511514.33元。孙某1、张某2拿到上述发票后到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琅琊区税务局抵扣并根据杨某某、翟某2的安排,向上海盛杆贸易有限公司开出4份锌锭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4448600元,税额总计511785.84元。目前4份发票已被上海盛杆贸易有限公司全部抵扣税款。后经查证,上述锌锭提货单是伪造的,没有真实的锌锭货物交易。杨某某、翟某2支付给孙某1、张某2开票费共计人民币10万元,孙某1支付给闫广超5000元作为介绍费。
被告人孙某1于2020年7月6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退出违法所得21263.09元。被告人翟某2于2023年10月31日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退出违法所得70000元。
另查明:1.2019年11月,杨某某和被告人翟某2向被告人孙某1和张某2提供锌锭4份锌锭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相关合同的同时,还提供了73份以上海誉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名义开具给安徽厚成物资有限公司的电解铜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相关合同和仓储单,以上73份发票税价合计81967047.9元,税额总计9429837.44元。孙某1、张某2后根据杨某某、翟某2的安排,将上述发票抵扣后再向山东东岳飞达物流有限公司开具了73份电解铜类增值税专用发票,税价合计82036825.94元,税额总计9437864.8元,目前73份发票已被山东东岳飞达物流有限全部抵扣税款。经查,在案证据无法证实没有真实的电解铜货物交易,仓储单货物和发票载明货物一致。2.本院于2022年12月27日作出某第2号刑事判决书,分别对杨某某、张某2、闫某某判处刑罚,目前该判决已生效。3.上述判决生效后,杨某某家属代杨某某退清案涉511785.84元税款。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书证
(1)立案决定书,证明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于2020年5月18日对安徽厚成物资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立案侦查。
(2)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孙某1、翟某2的基本信息,二人案发时均为成年人。
(3)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孙某1于2020年7月6日在上海市家中被抓获,次日带回接受讯问;被告人翟某2于2023年10月31日主动投案接受讯问。
(4)无违法犯罪记录说明,证明经公安网相关系统查询,除本案外,未发现被告人孙某1、翟某2有其他违法犯罪记录。
(5)本院某第2号刑事判决书、某中级法院2某第3号刑事裁定书,证明:本案的基本事实,本院于2022年12月27日作出某第2号刑事判决书,分别对杨某某、张某2、闫某某判处刑罚,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6)税务机关出具的关于安徽厚成物资有限公司涉嫌虚开问题的情况介绍及税务凭证查询明细,主要内容:安徽厚成物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2019年11月12日、2019年11月15日、2019年11月18日四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百万元版共计80份领购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在2019年11月11日至2019年11月22日之间连续开具78张发票,开具给山东东岳飞达物流有限公司73张,开具给上海盛杆贸易有限公司5张,全部顶额开具,其中正数票份数77张,正数票金额76535775.3,正数票税额9949650.64元,正数作废发票1张,正数作废发票金额984203.54元,正数作废发票税额127946.46元。该企业2019年11月接收上海锦狮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顶额开具的4张发票,不含税金额合计为3934725.67元,税额合计为511514.33元。该企业接收上海誉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顶额开具的76张发票(包含3张正数作废发票),正数发票不含税金额合计为72537210.48元,税额合计为9429837.44元。该公司自2017年10月份成立起至2019年10月,所有税种全部零申报。2019年属期,应税收入76535775.30元,增值税实际缴纳8298.87元,增值税教育费附加248.97元,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165.9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增值税附征)580.92元,印花税22960.70元,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10元,地方水利建设基金45921.47元,企业所得税2019年四季度0元,合计缴税78386.91元,2019年12月属期至今,所有税种零申报。2019年11月属期增值税申报应税收入76535775.30元,销项税额9949650.64元,进项税额9941351.77元,应纳税额合计8298.87元。通过异地协查,上海税务机关回函回复信息为虚开发票;回函信息附加说明上海誉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锦狮金属有限公司企业状态为注销,相关人员无法联系,对于核查发票,企业开票涉嫌进销项不一致。2020年2月26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崇明区税务局函件,上海誉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3份,税额9429837.44元,被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因为该企业走逃(失联)纳税人商贸行为,存在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问题对应所属期内开具的异常增值税专用发票,该73份发票确定为异常凭证。琅琊区税务局给安徽厚成物资有限公司下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安徽厚成物资有限公司作进项税额转出。安徽厚成物资有限公司在2020年2月26日收到该通知书后,未按照通知进行进项税额转出。该局于2020年3月24日将安徽厚成物资有限公司开具的77张正数发票列为异常凭证,向下游山东东岳飞达物流有限公司、上海盛杆贸易有限公司所属税务机关发函。截止2020年4月10日尚未收到回函。
(7)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琅琊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证实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琅琊区税务局通知安徽厚成物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5日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8)安徽厚成物资有限公司与上海锦狮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的购销合同及提货单,安徽厚成物资有限公司与上海誉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购销合同及提货单(购销合同上经办人为闫广超签名),安徽厚成物资有限公司与山东东岳飞达物流有限公司的购销合同及提货单,证实根据张某2与孙某1、闫某某的供述,上述材料为税务部门核查发现问题后,孙某1联系闫某某后由闫提供,闫某某供述系“李总”(翟某2)提供。结合书证及证人刘某证言,可以证实锌锭提货单是假的,本案没有真实的锌锭货物交易。
(9)安徽厚成物资有限公司企业注册资料,证实安徽厚成物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注册成立,陈学梅占股60%,易某占股40%,2019年8月22日股东变更为泰华鑫国贸(江苏)有限公司100%持股。
(10)关于安徽厚成物资有限公司案件的检查情况,主要内容:琅琊税务分局发现安徽厚成物资有限公司开票量大等风险后进行了异地协查,并接到协助方税务机关回复疑点后,将该案件移交给第二稽查局立案。第二稽查局立案后,从初步检查情况看该公司销项略大于进项,出入库依据是上海临港集团的仓单。检查组得知已立案并进项调查,加之时限的要求,根据税务总局关于检查过程中公安部门已立案检查的虚开案件税务机关可以办结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了办结处理。
(11)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查询情况,证实上海盛杆贸易有限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国家税务总局上海第三稽查局移送司法机关。
(12)上海全胜物流有限公司出具的物资中转储存协议物资过户储存协议、客户进出库明细及情况说明,证实结合证人刘某证言,可以证实上海锦狮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编号2019.11.11-10,储存卡号Y19-2399的236吨的秦锌提货单是假的,上海锦狮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给安徽厚成物资有限公司之间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山东厚成物资有限公司和上海盛杆贸易有限公司之间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
(13)上海盛杆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锦狮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厚成物资有限公司交易流水各一份,证实几公司之间的资金流向情况。
(14)发票抵扣情况,证实山东厚成物资有限公司出具给上海盛杆贸易有限公司的四张发票,价税合计4448600元,税额总计511785.84元,已被全部抵扣税款。
(15)税务处理决定书、上海盛杆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状态情况表,证实上海盛杆贸易有限公司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6)缴款书、缴款凭证,证明2023年9月26日杨某某家属代杨某某退清案涉511785.84元税款。
(17)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缴款凭证,证明被告人翟增扣于2023年10月31日退缴违法所得7万元,被告人孙黎于2023年11月9日退缴违法所得21263.09元。
(18)安徽厚成物资有限公司纳税明细,证实孙某1将违法所得中的78736.91元用于缴纳税款
2.辨认笔录
辨认笔录,证实杨鸿波辨认出孙某1、翟某2;孙某1辨认出“李总”翟某2,“张**”杨某某;闫某某辨认出“张总”(杨某某)、“李总”翟某2、“华总”华某;宋某辨认出“张**”杨某某、“李总”翟某2;华某辨认出“张**”杨某某;叶某辨认出翟某2、“张**”杨某某。
3.证人证言
(1)叶某的证言,主要内容:翟某2是她前夫。她和翟某22015年认识,当时就知道翟某2是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生意的。而且他周围很多人都是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他们经常去上海上岛咖啡店和其他人去谈这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情。他们反侦察意识很强。翟某2以前就因为虚开的案件被处理过,后来好像因为证据不足没有走下去。他们警惕性很高,微信、电话都经常换,而且他们还用假的身份证。翟某2没有外号,但是他在外面经常以“李总”自居。都是假名字,一会姓李一会姓王。翟某2他们一个村子的都是干这个的,但他们都是用的假名。有部分的看到照片能认识。有一个东北人叫瘦猴或者叫“张**”的她有印象,这个人一直跟翟某2在一起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情。看到照片她认识。翟某2去过滁州,应该是2019年年底和2020年年初他都去过滁州。
(2)宋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8年下半年,他通过上海中齐贸易有限老板赵某某认识的“张**”,2018年7、8月份认识闫某某,闫某某就帮他开车。“张**”和闫某某是通过他认识的。“张**”跟他说有承兑汇票需要贴现,闫某某有这方面的关系。然后他就介绍他们认识了。他和“张**”自认识到现在一共见过大概七八次,吃过一次饭,然后基本上都是在咖啡厅见面。“张**”想让他找几个有国企背景的公司给他过账和过票,后来也没找到。他知道“张**”和“李总”是虚开有色金属发票(电解铜)这一块的,经常在上海物资大厦附近活动,他们的模式基本上就是会从外面搞到一批没有税票的电解铜等大宗有色金属,没有票的有色金属价格(不含税价格)比市场正常价格便宜13%,也就是增值税的钱。“张**”他们会控制几个洗票公司,在外面买一些化工和黄金之类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变票然后再开有色金属类增值税专用发票。讲白了就是进销项不一致,票货不匹配,变票后层层洗票,最终会到实际购买电解铜的工厂企业,这些工厂企业都是正规的,对铜有需求的,会生成出很多产品。他们这么做是为了赚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差价。无票的有色金属会比有票的有色金属便宜13%,他们买黄金、石油这种进项票不需要13%,假设如果是10%的点的话,他们就可以赚3%的点。因为有色金属资金量很大,所以这里面的利润很大。为了打一个时间差躲避稽查。比如说他们控制上海一家公司进项变票,进项全是化工类和黄金类,销项是电解铜,“张**”他们还会控制滁州一家公司,进项洗票过票,让上海这家公司把票开给滁州一家公司,滁州这家进项和销项就全是电解铜,有时候他们还会再控制一家公司洗票过票,让滁州再把票开给这家公司,这家公司在把票开给真正需要电解铜的实际真实企业。这样做的好处就是打一个时间差,比如滁州这家公司进项和销项全是电解铜,在税务局还没有查到这些票有问题的时候,就把滁州这家公司给注销了,这样线索在滁州就断了。因为滁州进项和销项全是电解铜,没有变票,只是洗票,所以注销比较容易,而且也保护了下游最终买货的企业,到时票出问题,下游工厂企业会找“张**”麻烦的。他们会选择化工类和黄金类进行变票是因为进项票成本低、便宜。黄金类的票国家政策税率只要1%。实际上就是“张**”他们或者他们后面的老板(这个老板实际就是不含税的电解铜的所有人,要卖给下游工厂企业)他们把控制的变票或者洗票公司的资金账户网银控制在手里进项倒资金走账,等到这批电解铜最终发货给最下游的工厂企业,工厂企业收到电解铜及对应的发票,才支付电解铜货款给“张**”或者“张**”后面的老板。用于到资金的钱可能是“张**”他们或者“张**”后面老板垫的资金。也有可能有个专门的财务公司帮他们做下过账的流程,通俗讲就是垫资,然后收取一定的垫资费用。上海这边有上港库、中储库、国储库,他们具体在哪里租的不知道。他们都是最开始会租一个货仓存一批货物进去,然后就利用手里掌握的过票公司对货物进行过户,过户就是货物不动,货物所有权发生变化。层过户最后在由最下游需要用电解铜的负责提货。这样做的目的和前面洗票的环节一样拉长时间,躲避稽查。同时也是为了货流、票流和资金流能对应上。“张**”和“李总”的具体身份他不知道但是“张**”是东北人,“李总”是天津人。“张**”看到照片他可以辨认出来。他周围和“张**”接触比较多应该就是闫广超了。他和“张**”接触过程中,没有听“张**”提有个老板姓高的。
(3)华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他因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逮捕了,现在这个案件已经起诉到检察院了。他之前和宋某认识,然后他介绍了宁波景联公司做业务。后来在宋某的介绍下,他又认识了“张总”和“李总”。他们说可以做大宗有色金属贸易,叫他注册公司跟他们一起做。注册的公司必须要可以开百万元版的发票,还得有国企的背景。然后他成立了国储(宁波)能源实业有限公司,用这个公司和“张总”和“李总”做业务。“李总”把他的公司网银、营业执照和仓储的密钥等都拿去了。然后“李总”每个月会给他寄送进项发票,然后让他把销项发票开到指定的公司。然后“李总”会给他发上下游的业务合同,还有银行转账存单、仓储过户单。他把销项税发票开好之后再寄给“李总”。这些东西都是“李总”寄过他的。业务都是“李总”谈的,资金走账也是“李总”操作的,仓储的过户也是“李总”操作的。他实际也是按照“李总”的要求,利用他手中的公司开票给下游企业。“李总”答应他给他开票金额的千分之二作为回报。闫某某主要是联系“李总”,因为他们有好几家公司给“李总”他们开票,闫某某会和财务对接,查看每个公司开出去多少票,在按照之前他们和“李总”约定的开票金额千分之二作为好处费,找“李总”要钱。给“李总”开票的公司有国储(宁波)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其他的记不太清。闫某某在其中有获利,但很多都是“李总”给他的,他没有直接给过闫某某钱。闫某某微信聊天记录上的聊天对象“华哥”“华先生”是他的。他给闫某某推送的微信昵称叫“四季如春”的这个人就是“李总”。他手机和微信经常变更。他是在2020年5月20日将昵称是“四季如春”的个人名片送给闫某某的,因为很多事情都是闫某某和“李总”对接的。闫某某也知道这个人就是“李总”。“李总”这个人大家都称呼他老李,30多岁,胖胖的。北方的口音。他是因为宋某认识的“李总”,所以“李总”宋某肯定认识。他和“李总”见过两次,都在上海见的。每次和“李总”在一起的时候,都有一个“张总”,瘦瘦的,东北口音。这个“张总”和“李总”应该是合伙的这一行的。这两次闫某某和宋某都在。每次谈的事情的时候都是“张总”在说,主要就是介绍做业务的流程,公司的要求和利润是多少。“李总”在旁边不做声。实际做业务的时候是“李总”和他还要闫某某沟通。所以他对“张总”印象深一点。
(4)戴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他知道山东东岳飞达贸易有限公司,当时是郝某叫他给这家公司介绍有色金属的业务,他就答应了。当时他认识刘某某,是做有色金属贸易的。刘某某叫他帮忙介绍做有色金属业务,因为这块他不熟,但是他手下郝某比较熟,所以就答应了,然后跟郝某说了这个事情。刘继亮有个叫小刘的手下,把库存、价格对外报价,如果有下家觉得价格合适就点价交易。最上游的这些公司都是刘某某提供的,他们在市场上给刘继亮找下家。刘某某的报价会比市场上正常的价格便宜一点。他们就是在有色金属的市场上帮刘继亮找买家,找到买家之后,买家的上游开票的抬头等都是刘继亮自己安排的。安徽厚成物资有限公司就是出了个抬头,东岳飞达物流有限公司的下家是在市场上随机选的,郝某的朋友找他想给山东东岳飞达公司过个量,就把山东东岳飞达物流有限公司给带进去了。简单说就是安徽厚成物资有限公司是刘继亮提供给他的公司抬头,他在市场上帮刘某某找了一个下游卖家,期间出于朋友帮忙把山东东岳飞达物流有限公司带进来了。他一开始不知道刘继亮给的这些上游开票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虚开的情况,后来有很多下游公司都被税务局因为发票问题协查了,他觉得刘继亮给的这些公司抬头开的发票是有问题的,现在也联系不上刘某某。
购销合同都是用模板打印好,发给刘某某的下属小刘,盖完公司的合同章再传回来,他们再传给下游。刘某某50岁出头,天津口音,他手机号码经常换,现在都是空号了,是不是叫这个名字他也不确定。他帮刘继亮联系下游没有什么好处,也就是请客吃饭和拿了他两条烟而已。他以前在格棣担任总经理,职业经理人。老板是周才良。2019年11月份左右,周才良把上海格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卖给刘继亮他们。因为上海格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可以开百万元版的发票,所以当时还卖了两百万左右。后来在有色金属的期货市场上,刘继亮也把格棣当过上游抬头公司给下游开过票,过账,过仓储。有一个叫上海秉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他听过,这个公司也是刘继亮给的抬头公司,给下游货家开票,收款,仓储过户用的。刘继亮还有一个叫上海唐盈实业有限公司,好多公司都是做一两个月就不做了。他帮助刘某某用这种方式找有色金属卖家大概从2019年的11月份到2020年的4、5月份,持续时间半年左右。
(5)王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他2008年就来上海这边,一直从事的有色金属销售这方面的业务。他介绍过安徽厚成物有限资公司与山东东岳飞达物流有限公司做过有色金属的业务,当时他有个朋友叫尚某,尚某说认识山东东岳飞达物流有限公司的人,想让他介绍点大宗有色金属的业务。然后他找了一个叫王峰的朋友,王峰说他这边有公司可以和山东东岳飞达物流有限公司的做业务,就这样业务就做成了。当时介绍了三四个公司和山东东岳飞达物流有限公司做过,一共大概做了2个亿的业务。除了安徽厚成物资有限公司以外,还有上海秉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为东岳飞达的也来找过他,说公安局协查到他们了,也是上海秉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为虚开被上海这边调查了。当时有一个叫孙黎的找他,当时他记得孙某1是安徽厚成物资有限的负责人,厚成物资有限公司发票的问题被税务局调查了。然后孙某1就打电话打到了山东东岳飞达物资公司有限公司询问情况,还要叫那边提供仓储和完税情况。因为是他介绍的业务,然后山东东岳飞达物资公司就把他的联系方式给孙某1了,孙某1就加了他的微信。他主要联系东岳飞达物流有限公司的,流程是这样的,东岳飞达的尚某找的他,他找的王峰,王峰找的郝某。他与孙黎的聊天记录中,关于上海誉州金属有限公司的完税证明是王峰发给他的。厚成的工商资料、网银账号等信息是王峰发给他的,然后他发给山东东岳飞达的。当时他们有一个群,在群里直接发给他们的。群昵称是:2020东岳飞达业务群,成员有他,尚某,王某2、张某1、马欣。这些资料王峰说都是郝某提供给他的。他帮助山东东岳飞达物资公司和安徽厚成物资业务有限公司介绍没有得到什么好处,就是帮尚某一个忙。山东东岳飞达当时一吨有10元钱的利润。整个链条的最上游和最下游他都不知道。他就只是负责东岳飞达这一端的网银过账,和开票和仓储过户等。东岳飞达那时候天天找他们,他们也是一层往上找的,当时找到了王峰,王峰又找到了郝某。郝某说这几个公司都是他老板戴某安排做的。他们当时也联系戴某,但联系不上。
(6)尚某的证言,主要内容:山东东岳飞达物流有限公司的张某1找到他帮忙介绍一下有色金属的业务,帮他们公司多元化发展一下。因为他在枣矿物产集团上班,两个公司都是山东能源集团下面的,在加上枣矿领导也给他打招呼了,说帮帮东岳飞达开展一下有色金属的业务。他是做有色金属的,就把他之前合作的几个朋友介绍给东岳飞达了,其中就有王某1。东岳飞达说让他们帮忙扩展业务,其实就是帮他走点量,上游公司和下游公司都是王某1那边已经找好的,然后把东岳飞达物流有限公司插进去就可以了,东岳飞达收到下游的货款后,再将货款打到上游。收到上游开给东岳飞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再把票开给下游。期间东岳飞达不需要任何垫资,也不需要去提货。山东东岳飞达物流有限公司的上游和下游他有印象的有三个,一个是安徽厚成物资有限公司、一个上海格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还有一个是上海秉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为这三个公司山东东岳飞达物流有限公司都找过他,问什么情况,说税务协查去他们公司了,上游的票有问题。其他的他就没有什么印象了。山东东岳飞达物流有限公司做这些业务有利润,当时有一个群,有什么事情都在群时候里沟通。做业务的时候,王某1会把销售合同发到群里,合同有东岳飞达和上游的购销合同,也有东岳飞达和下游的合同。合同上都有品种、价格和数量。然后东岳飞达公司审核后没问题就确认。他记得合同上的差价大概是每吨10元钱。他介绍的这些业务没有利润,就是帮兄弟单位扩展业务。这些购销合同都是王某1发到群里的。后来山东东岳飞达物流有限公司找他的时候,说上游票有问题。他在上海这边也调查了一下,好像这些公司业务叫是一个叫戴某的负责的,但他其他信息他就不清楚了。
(7)郝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他认识东岳的王经理,有一次王经理跟他提东岳飞达想做有色金属的业务,缺一点量,想让他帮帮忙给东岳飞达走点量;他就和戴总说了,戴总说那就下次做业务带上这个东岳飞达。走量就是做业务的时候,他们联系好了上下游公司,然后在中间带上东岳飞达物流有限公司。业务的流程就是东岳飞达的上游公司和下游公司都是戴总安排好了,东岳飞达在这中间就是过了一次账,过了一次票。下游把货款给东岳飞达,东岳飞达收到货款后再给上游。上游把发票开给东岳飞达,东岳飞达再把发票开给下游。给东岳飞达介绍的上游公司有安徽厚成物资有限公司、上海秉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的他印象不深了。整个链条都是戴总联系的。他就是跟戴总提了一下有合适的业务可以帮忙带一下东岳飞达,然后戴总就安排在中间环节把东岳飞达插进去了。至于他们还给东岳飞达利润他是不知道的。安徽厚成物资有限公司及东岳飞达之间的转账账号及转账信息是戴总先微信提供给他,他再给东岳飞达的王经理。他接触不到东岳飞达的上游公司,都是戴总直接联系。戴总叫戴某。他以前和戴某在上海格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干,后来这个公司卖掉了。戴总成立了上海博奕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不是其本人,是从外面找的。他在这之间没有获得什么好处,戴总在这之间有没有什么好处他不知道。戴总现在联系不上了。微信已经注销了,手机号码也打不通。
(8)王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她们公司是1994年在青岛成立的。她在2017年加入公司,她现在在公司是人力资源负责人。公司法人是朱斐诚。她们公司主要经营煤炭、化工等业务。她们公司在2019年从注册地青岛市城阳区。公司的股东是山东东岳能源有限公司、枣矿物产集团有限公司、肥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
2019年期间,朱斐诚让她和张某1加入一个微信群,加入这个群朱斐诚说是枣矿的业务员给她们介绍业务。这个群里面有马欣、她、张某1、微信名叫“流氓的彼得兔”的人以及尚某。这笔安徽厚成物资有限公司的电解铜就是在这个群里面由“流氓的彼得兔”联系她的,然后在群里面把安徽厚成物资有限公司的资质发到群里面,然后由张某1通过天眼和企查查进行审核。然后“流氓的彼得兔”就在群里面发一个她公司和安徽厚成物资有限公司之间购买电解铜的电子版购销合同。然后他就把合同打印出来,通过钉钉APP走审批流程,审批通过后就盖她们公司章,接着扫描合同后再把合同传到这个群里面给“流氓的彼得兔”查看,随后马欣就让她公司在上港开户头,过户这笔电解铜。现在这个群好像改名字了,名字叫“2020飞达有色金属群”了。这个群就是购买有色金属并进行开票业务。实际上就是她们见到上游公司的票,公司就可以给下游公司过票了。然后她们公司在期间收取相应的差价。这个差价不是税票返点所得,是每吨十元的差价。她之前问过领导群里的“流氓的彼得兔”没有见过面,业务也不熟悉,而且利润也不高风险还很大,但是领导说这是她们的政治任务,为了完成集团公司的收入指标。电解铜的资金流转是她公司从安徽厚成物资有限公司购买的电解铜,是由下游公司上海融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胜华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德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及国家电投集团铝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将货款5600多万元打入她公司工商银行的账户,随后她们公司从中间扣除开票钱,就是每吨电解铜10元钱的差价扣除后,再将剩下的钱通过工商银行将钱转到安徽厚成物资有限公司农业银行的账户内。在这个过程中她公司没有实际垫资。她公司总共一万多元的利润。她是公司的经办人,主要就是在公司对购买合同、仓储开户以及打款开票走审批流程。她跟安徽厚成物资有限公司以及国家电投集团铝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没有接触,她公司在中间就是简单的开票和货物过户以及资金流转。
(9)张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山东东岳飞达物流有限公司是1994年在青岛市保税区注册成立的,当时成立的公司法人他不知道是谁,他是2017年1月份进公司的。他们公司主营煤炭、钢材、有色金属以及设备配件等相关项目。他们公司在2018年从青岛市城阳区高新区肥矿集团运销处院内。他在公司目前是财务负责人。他公司法人代表是朱斐诚,公司性质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是山东东岳能源有限公司,这个山东东岳能源有限公司是有肥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枣矿物产集团有限公司、肥城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公司控股的国有公司。王某2是业务经理,陈吉伟是公司的党支部书记兼工会主席,副总经理是陈昊。其余都是普通员工,一共18人。公司运营模式是通过业务员跑现场,比如到山西或者内蒙古煤矿上谈业务,买煤卖给水泥厂或者电厂;另一种形式就是通过介绍开展低买高卖赚差价。有色金属相关业务都是通过别人介绍开展交易的。2019年10月份左右,枣矿物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尚某和马欣跟王某2和他对接,当时向他们介绍安徽厚成物资有限公司有一批电解铜,并且说有票。当时国家电投集团正好需要一批电解铜,于是公司就从安徽厚成物资有限公司买了这批电解铜然后卖给了国家电投集团。当时买的价格大概在七八千万左右。公司与安徽厚成物资有限公司签订的有购合同。这批货款是国投公司直接打钱给他公司,他把钱直接通过公司对公某向安徽厚成物资有限公司的对公某进行转账。公司都是枣矿物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尚某和马欣进行联系对接,公司没有直接和安徽厚成物资公司交流对接相关货物的价格问题。买家国家电投集团也是尚某和马欣进行联系对接。他和王某2与尚某和马欣进行联系对接。尚某和马欣都是枣矿物产集团有限公司的业务经理。尚某和马欣给他们介绍电解铜生意是因为枣矿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是东岳能源公司的股东,而尚某和马欣是枣矿物产集团有限公司的业务经理。尚某和马欣就把部分业务介绍给他公司来做。这次电解铜的买卖就是这个流程。电解铜的货物交付是在上港过户。因为他公司在上港物流金属仓储没有户头,于是他和王某2在2019年11月11日在上港物流金属仓储新开了一个户头。大概在三四天后,尚某和马欣说这批电解铜要交割。于是他们就联系上港仓储开始缴费,随后这批电解铜就过户到他公司名下了。他和王某2都没有见到过这批电解铜。他们公司的对公某有四个,基本都在工商银行,其他三个银行分别是招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这三个是一般账户。这些账户平时都是王征和王茜子两个人操作付款,相关票据由他本人分管领导,业务人员王某2,分管领导陈吉伟以及法人朱斐诚签字来付款。
(10)陈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他在上海上港物流金属仓储市场部工作,工作的流程是客户如果有需求,会先跟他们签订合同,然后会按照他们制式要求填写入库受理单,收到货物后,给客户办理入库手续,然后客户可以在他们开发的微信公众号上自己操作,对货物进行过户或者提货,他们后台会收到相应的通知,给客户办理。仓储单的过户就是货物从一个公司名下转到另一个公司名下,但是货物本身还在他们仓储里,货物没有动,货物的所有权变了,这些操作都是客户在他们开发的网络平台自己操作就可以了,然后打印受理单,客户留存,他们这边系统也可以收到。提货就是把货物提走了。清卡就是每个客户都会有一个卡号,比如说过户清卡,就是把之前客户储存卡号里的货全部过户到另一个客户,上个客户的储存卡号就没有了,就叫清卡。同一批货物在同一时间内只能有一个客户所有,不允许有多个客户同时对一批货物有所有权,他们入库后都是看到货后给客户办理入库。
(11)陈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他现在因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立案侦查了,因为身体有严重疾病,现在被东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了。他注册了东营市元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简称元斌石化)、东营市科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简称科汇精细)、东营市万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简称万峰石化)、山东盛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简称盛达石化)、山东鼎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简称鼎壹石化)、浙江玖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简称玖誉)、浙江宏汇能源有限公司、浙江普远能源有限公司、东营市垦利区海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简称海阔石油)、东营市垦利亿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亿伟石油),这十家公司。利用这十家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赚钱。这十家公司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都是虚开的。这十家公司的经营模式都是一样的,2020年之前的进项大票都是按发票价税合计5‰左右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再以7‰的价格卖出去,中间获利2‰左右。2020年之后的进项大票都是按发票价税合计3‰左右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再以5‰的价格卖出去,中间获利也是2‰左右。这些都是没有真实交易的,纯粹买票卖票,利用差价赚钱。这些发票都是他从山东的一些石油化工企业买的。这些发票主要都是卖给上海的公司。别的省份也有。东营市壹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简称壹斌石化)也是他控制的。元斌石化、科汇精细、海阔石油、亿伟石油、壹斌石油、万峰石化这六家公司共向上海誉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150张,价税合计2亿4千余万元,他没有异议,这些公司都是他控制的,虚开给上海誉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具体金额数据已税务局的为准。这些公司和上海誉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都没有真实的业务往来,开的票都是虚开的。他和上海誉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人联系都是一个叫赵敏的人联系他的。是个女的,40岁左右。联系方式他很长时间不联系了,他没有了。都是当面交易,有时候他去找她当面交给她。有时候她来找他拿。
(12)李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他之前去过上海市,大概是2019年11月份,他缺钱用,然后经人介绍,在上海可以用他身份证办理公司手续,答应给他一千元钱,他那个时候小也缺钱就答应了。具体情况就是他老乡高海波介绍的,然后他给了他一个微信,他加了之后他告诉他叫他去上海用他身份证办理一下公司手续,签个字就可以了,很简单,还给他发了50元的红包,然后他同意了,之后网上联系的那个人开了辆河南牌照的轿车把他从苏州接到上海,并找了一家宾馆给他住,期间他配合他们一起去工商部门签字,还陪他们去税务局领了发票,领到之后就交给那个人了。然后他给了他一千元现金。后来事情办完之后他又转了一百元红包,之后他坐车回苏州了。他办理和领票的公司应该叫誉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他之后还收到过短信,上面说他是誉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啥的,他没有理会。跟他网上联系的那个人白白的、瘦瘦的,30岁左右,167左右,看起来比较瘦小。他的微信号他删了。
(13)陈某3的证言,主要内容:她其实就是打工的,关于安徽厚成物资有限公司的事情她都不知道,所有的事情都是她前夫张某2弄的,张某2当时借她的身份证拿去注册公司,其实这个公司就是一个皮包公司,什么业务都没有,也没有办公地址,她只知道张某2和孙黎一起成立的这个公司,当时张某2喊她去签字她就签字了,关于签字的内容她都不知道,张某2也没有跟她解释,2019年的11月底的时候,张某2跟她说让她一大早去农行签字,她去农行签完字就去上班了,当时具体情况她也不知道,她看到孙某1也在,还有两个从上海来的,她不认识。安徽厚成物资有限公司的法人变更她不知道,她也没有去搞这些东西。
(14)易某的证言,主要内容:她当时和孙某1是男女朋友关系,孙某1当时带她去上海火车站旁边的一家咖啡馆,叫她陪他去谈生意,然后她就陪孙某1去了,当时除了孙某1还有孙某1的朋友张旭,还有三个男的,她都不认识,第一次见面,后来知道了他们一个是闫广超,一个孙某1喊他叫“张总”、另一个孙黎喊他“李总”。他们当时谈的主要事情就是用之前孙某1和张某2注册的安徽厚成物资有限公司和“张总”他们做大宗有色金属交易,具体怎么谈的她记不清了,因为她当时就是陪孙黎去的,其他事情没有放在心上,还有一次就是她陪孙黎一起到滁州市来,她就是帮孙黎开车的,当时孙黎和她说“张总”说厚成的网银有问题,进账了一千多万出不来了,要她们去滁州等第二天银行上班去看看怎么回事,然后她和孙某1就连夜从上海开车到滁州来了,当时联系了张某2和他老婆陈某3,让他们一大早在银行门口等她们,然后看见上海的“张总”“李总”也到了,她看见他们一共下来了3个人去银行的,还有一个她不认识,陈某3把网银搞好之后交给上海的“张总”和“李总”之后就走了,然后上海的“张总”和“李总”也走了,他们开了一辆别克商务车。她和闫某某之前不认识,就是通过这件事情认识的,她和闫某某就见过两次面,一次是在上海那个咖啡馆她和孙某1一起还有上海的“张总”“李总”谈做业务那一次,还有一次就是在闫某某家门口的一个便利店,孙某1叫她去拿一个东西,她去了之后,闫某某给她一个文件袋,说是“李总”他们给的,她拿回去然后送给张某2的,其实那个文件袋里面就是上海“李总”他们给的上海誉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进项税发票,用来抵扣税款的,她拿到发票后直接送给张某2的,然后又让张某2把开好的发票再给她带到上海去,她交给了闫某某,具体怎么开票的信息都是闫某某和孙某1讲的,然后孙某1再和张某2说,张某2开好之后她带到上海的。她们没有约定获得利润怎么分配,这个是孙某1决定的,他没有跟她说具体怎么分,她知道的就是厚成这个公司当时做业务只做了一个月,然后缴税的时候发现不划算,之后孙某1就叫闫某某要钱缴税,闫某某只给了10万元块钱,孙某1给了5000块钱给闫广超之后,剩下的钱缴税和支付代账公司的费用了,实际上孙某1就是把安徽厚成物资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网银、法人身份证这三件套给了“张总”他们,其他孙某1什么都没有参与,“张总”他们也没有让孙黎参与,直到后期张某2说滁州税务局说发票失控了,孙某1联系闫某某,闫广超才把这些仓储单子和购销合同邮寄过来,之前都没有见过这些仓储单子和购销合同。
(15)刘某的证言,证实她是上海全胜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公安机关向其出示的上海锦狮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卡号为Y19-2399的提货单是假的,没有这批货物。她们公司也没有安徽厚成物资有限公司这个客户。
4.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
(1)同案犯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认可。
(2)同案犯张某2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了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主要内容:安徽厚成物资有限公司是他和孙某1一起注册的。后来生意没有做起来,公司一直空置了。2019年年底的时候,孙某1跟他说他在上海认识一个叫“张**”的人,可以利用厚成这个公司做大宗金属的业务,他们这边只需要用厚成这个公司走一下资金和税票就能获利,然后他就同意了。当时“张**”还要求做这个生意安徽厚成物资有限公司必须还要有国企背景,所以孙某1就去托关系把安徽厚成物资有限公司挂靠在江苏泰华鑫旗下。当时“张**”还跟孙某1约定他们安徽厚成物资有限公司可以拿到所做业务金额的万分之八作为好处费。后来他去税务局缴税的时候发现,安徽这边需要缴纳水利基金费6个点,加上印花税3个点,总共9个点,这样算下来他们还亏了一个点。做了一个多月就没做了。从上海买货卖到山东去,实际是否发生过运输交易他不知道,他在滁州只负责领票开票,其他的具体业务是易某负责。具体业务联系是孙黎负责在滁州负责领票开票。公司就做了2019年11月份这一个月,总共开出去的票是大概是八千多万,主要是山东东岳飞达物流有限公司、上海盛杆贸易有限公司。他收到的票具体记不清了,但是有上海誉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73张票,税额9429837.44元,这些票已经被认证为异常了。因为该企业走逃了。这些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是易某从上海带给他的。部分是她快递给他们公司的财务的。开出去的这些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易某来滁州拿的。他们公司原来没有财务,后来为了做这个生意请了一个代帐会计,公司叫易账通。他们公司的网银操作都是孙某1在上海操作的,他们公司账户有两个,有一个基本账户是农行的开户的时候办的。另一个是一般账户,建行的。当时为了做这个业务才办的。其实安徽厚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上下游没有真实的业务。所有的事情都是孙黎在上海安排好的。安徽厚成物资就是一个过票企业。他把公司网银、公司公章、法人陈某3的身份证、公司营业执照都给孙某1了,他在上海那边走账。然后孙某1安排他把安徽厚成物资有限公司的票开给山东东岳飞达物流有限公司。票开好之后他就把票快递给孙某1,有时候是孙某1安排易某来拿。孙黎也会给他上海誉洲金属贸易有限公司还有上海盛杆实业有限公司和上海锦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发票让他给代账公司做进项税抵扣。安徽厚成物资有限公司和上下游的购销合同都是孙某1安排寄给他们的,有时候也通过易某带给他们。他收到的时候这些合同内容都是拟定好的,公章也都是盖好的,他都没有参与过合同的制定。还有很多合同是滁州税务局要求检查的时候有问题,他告诉孙某1他们,孙某1重新给他寄的。
(3)同案犯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了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他认识孙某1。2019年11月份左右,他介绍孙某1和“张**”认识。当天除了“张**”还有一个叫张旭的人,还有孙某1的老婆易某,他们五个人在一家咖啡厅谈利用安徽厚成公司开票牟利的事,其实他们也就在谈开票的事情,后来孙某1就跟他说一吨业务他大概能拿两三块钱,几个人分,大概一顿货物能给他分一块来钱。他、孙某1夫妇还有滁州的张某2几个人分。他就是介绍孙某1和“张**”认识,然后还帮他们之间传话,因为一般孙某1和“张**”“李总”之间都不是直接联系的。孙某1有什么事情都会和他说,他再和“李总”说,“张**”那边有什么事情会让“李总”通过微信联系他,他再和孙某1说。他偶尔也会帮他们传递物品,基本上都是快递袋装的,他也不知道是啥。有一次“张**”找了一个陌生人给了他10万元,让他给孙某1。然后他后来就把现金给孙某1了,孙某1说要给他两万块钱好处费,但是他没有拿2万块钱,他就要了5000块钱。微信昵称黑玫瑰是他使用的,微信昵称时光就是他之前说的“李总”,他们在聊天记录中提及:“哥们儿把那安徽的三证发给他”的意思是“李总”让他把安徽厚成的三证发给他,三证指的是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法人身份证。这三证是孙某1给他的,他交给“李总”的,是快递给他的,“李总”用三证好像去仓储开户。后来他才知道“张**”的真实姓名叫杨某某。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孙某1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安徽厚成物资有限公司是他和张某2一起搞的,一直没有经营。他通过闫广超认识了“张**”和“李总”,2019年11月他与闫广超、“张**”“李总”等人在上海火车站附近一咖啡厅商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约定用安徽厚成物资有限公司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张**”“李总”等人按照票面价税合计金额的万分之八向他们支付好处费。后来他将利用安徽厚成物资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的情况告诉了张某2,并让张某2把公司的营业执照、对公账号等材料交给对方。安徽厚成物资有限公司的上游业务和下游业务都是“张**”安排的闫某某,闫某某在和他联系的。安徽厚成物资有限公司其实也没有什么业务,公司网银都在“张**”他们手上,就是闫某某安排他们开票,他再把开票信息跟张某2说,张某2开完票寄给他,他再给闫某某。他和“张**”见过三次面,之前说谈业务都是闫广超在和他谈,包括他们叫他们厚成去挂靠国企背景,找税务局申请百万元版的发票这样要求都是闫某某和他说的,他全部按照闫某某的要求办完之后。所以前期准备都准备好了之后,然后就准备做业务之前,闫某某约他和“张**”在上海火车站附近的一家咖啡店见了面。隔了一段时间,闫某某晚上很急的打他电话,说“张**”的货款打到厚成的账上之后取不出来了,叫他去上次见面的咖啡厅见一面,他当时就去了。在场的人有闫广超和“张**”的手下“李总”。“张**”很生气,气急败坏问他怎么回事,他说他也不知道。然后连夜就去了滁州。第二天一大早在滁州农行见面了。“张**”他们开一辆别克商务来的,就“张**”和他手下“李总”来的。一共见了这三次,每次“张**”和“李总”都同时出现。
安徽厚成物资有限公司的上游企业主是上海誉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还有上海锦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燊艺贸易有限公司,下游企业就是山东东岳飞达物流有限公司。这些公司都是“张**”安排的。每次“张**”安排闫某某将上游这几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寄给他,让他做账。然后再让他通过安徽厚成物资有限公司开票给山东东岳飞达物流有限公司,他每次把开好的发票从滁州拿过来之后就寄给闫广超。安徽厚成物资有限公司进项发票和销发票的品名都是电解铜之类的有色金属。安徽厚成物资有限公司和上下游公司之间的资金流转具体的他不知道,当时“张**”让他把安徽厚成物资有限公司的企业网银给他,所有的资金都是“张**”他们操作的。后来他去银行查了一下资金流水,发现好几笔资金跟当时的购销合同都对不上,本来山东东岳飞达的资金进来要打给誉洲公司的,结果打给了燊艺公司。安徽厚成物资有限公司的购销合同都是闫某某给他的。所以安徽厚成物资有限公司的购销合同都是假的,他和张某2都没有签过。安徽厚成物资有限公司的公章也在“张**”那里。他每次收到安徽厚成物资有限公司的上下游购销合同都是拟好过内容,盖好过章的。安徽厚成物资有限公司就给“张**”过票过了一个月,因为当时月末交税的时候,他发现安徽税务局这边还需要缴纳水利基建费,好像是万分之六,折算下来,当初和“张**”约定好的万分之八的好处费还不够他交税的,所以他就叫“张**”给他钱交税,“张**”说他钱给过闫某某了,然后他就找闫某某要钱,闫某某有一天在他住的闵行交大附近的一个饭店里给了他10万元钱,是现金给的,他8万元用于交税,分给了闫某某5000元。
后来滁州的税务局说安徽厚成物资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让他们转出,他多次找“张**”沟通,“张**”没有解决,他就叫张某2报警了。他开始找闫某某说税务局要求提供资料,闫某某就邮寄了安徽厚成物资有限公司与上下游之间的合同和上海仓库的一些仓储单。经过核对发现很多资料都对不上,比如安徽厚成物资有限公司接受了上海锦狮公司的锌锭并且把他卖给上海盛杆贸易有限公司,但是没有仓储证明,只有一个提货单,但是他到仓库去问,仓库工作人员称没有这些货。后来他去上海物贸大厦,发现和安徽厚成物资有限公司有业务的上海锦狮、上海盛杆都是走逃企业,注册地址根本找不到这些公司。购销合同和仓储资料都是闫某某快递给他的,他在寄给张某2,由张某2交到税务局。张某2在滁州开好发票后,他再把发票给闫某某。
(2)被告人翟某2的供述和辩解,证实他是在2018年年底的时候认识的杨鸿波,认识后聊的很投机,杨某某就提出来让他一起去上海干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事情,他就同意了。然后杨某某就把他带到上海。杨某某主要就是叫他给开车,发快递,送东西,还有就是按照杨某某的指令给一个叫闫广超的发微信,把开票信息发给闫某某,让闫某某在告诉其他人怎么开发票。当时他们联系了闫某某,经过闫某某认识了滁州的孙某1和宁波的华某,利用他们的公司,杨某某再联系上游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杨某某当时带着他在上海的一个咖啡馆,见了孙某1两次,这两次杨某某和闫某某都在。当时杨鸿波介绍的时候介绍自己是张总,他叫李总。他当时也就默认了。他当时只是陪着杨某某去,都是杨某某跟孙某1谈的。印象中就是孙某1在滁州有个公司,利用这个公司做大宗有色金属贸易。当时他们谈完不久后,有一次杨某某很急的找到他说,叫他开车送他去滁州,当时孙某1也开车去了。说是有一笔货款一千多万在滁州孙某1的公司对公账号卡住了,杨某某比较着急,就叫他连夜送杨某某去滁州了。当时开的一辆白色的GL8。去完之后第二天早上在中国农业银行的柜台上操作完后,钱可以转走后,他们就回上海了。孙某1在滁州的公司叫厚成,当时杨某某叫他联系闫某某,让孙某1他们把网银、营业执照和公章寄给他,然后他就给闫某某发了地址,后来他确实收到了厚成的网银、营业执照和公章。他给闫某某发过开票信息。然后他就收到滁州寄过来的发票。这个发票是闫某某寄给他还是滁州直接寄给他的记不清了。但是这些票都是厚成公司开给下游公司的票。他把滁州的地址发给杨某某,然后杨某某直接把滁州厚成公司的进项票寄过去的。他当时给闫某某发微信的微信昵称是“四季如春”。他给闫某某发过的开票信息有滁州的就是孙某1的厚成,宁波的就是华某的公司。这些信息中还涉及很多开票费的计算,闫某某及华某他们能获得多少钱在微信中都聊过。杨某某安排人给了孙某1他们10万元,这10万元就是利用厚成公司开票,之前杨某某答应给孙某1的好处费。他跟杨某某干了大概一年左右。这期间杨某某给了他七八万块钱左右。
一审法院认为
关于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综合评判如下:
1.关于被告人孙某1的辩护人提出孙某1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辩护意见。
经查,上海锦狮股份有限公司向安徽厚成物资有限公司开具了4份锌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签订有锌锭购销合同,有货款交付记录,但是附合同的提货单经证实是假的,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后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安徽厚成物资有限公司向上海盛杆贸易有限公司开具4张锌锭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海盛杆贸易有限公司予以抵扣,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综上,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2.关于本案主从犯的认定问题。
本案系共同犯罪,杨某某策划指挥整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过程,系主犯。被告人孙某1、翟某2积极参与,也应认定为主犯,但作用相对小于杨某某,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提出孙某1、翟某2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3.关于辩护人对案件事实细节方面的辩护意见,本院已经在审理查明的事实中予以综合评定。
4.关于辩护人对量刑方面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综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1、翟某2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他人抵扣,虚开数额511785.84,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案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孙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翟某2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孙某1、翟某2退缴违法所得,且本案税款已由同案犯退清,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孙某1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孙某1违法所得10万元,除去缴纳税款的部分外还余21263.09元,其中5000元分给同案犯闫某某,在闫某某案中已责令闫某某退缴该5000元,故孙某1退缴的21263.09元中16263.09元应作为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剩余5000元可作为罚金予以折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孙某1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四十日,即自2023年12月8日起至2026年10月28日止;退缴的21263.09元中5000元折抵罚金,剩余罚金6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翟某2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2月8日起至2027年2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三、对涉案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杰
人民陪审员王晓白
人民陪审员陈明和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登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