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合同诈骗
案 号 (2020)皖11刑终353号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理全椒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肖某1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20年10月23日作出(2020)皖1124刑初84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肖某1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宣判后,原公诉机关全椒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滁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肖某1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依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作出的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滁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滁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20)皖1124刑初8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万 杰
审判员 许 汪
审判员 隋鸿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宋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