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我丈夫在结婚前有一套用贷款购买的房屋,婚后由我们共同还贷。因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出台的原因,我要求在该房产证上加上我的名字,但因涉及到银行还贷及手续等问题,丈夫与我签订了书面协议,约定该房屋归夫妻共同所有。请问,这样的约定有效吗?
苏义飞律师解答:《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尽管该房屋是你丈夫婚前个人财产,但因你们通过协议对该房屋的归属另行作出约定,只要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则该原因行为就是合法有效的,即该房屋应为你和你丈夫共有房屋。但因房屋登记具有权利推定效力,一旦你丈夫擅自出售该房屋,而购买人又是善意无过失的,则你丈夫擅自处分行为还是有效的,故建议你尽快在房产证上加上你的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