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张先生在包河区购买了一套回迁房,当时房产证还没有开始办理,于是他和卖方在合同中注明,“卖方应该协助买方办理房产证。”
今年3月,小区回迁房开始统一办理房产证,社居委上门登记,余先生登记了自己的姓名。社居委提醒他,房子是分给原房主的,必须登记原房主的姓名,并且由原房主到现场才能办理房产证。
听完社居委工作人员的介绍后,余先生立即开始联系原房主,原房主找各种理由推脱,或者说,要办就要写他自己的名字。余先生说不能接受,付了钱买了房,结果房产证是别人的名字,他们一家如何能住得安心,更何况合同中约定的很清楚。
经过与房主多次协商无果,房主余先生找到黄奥律师进行了咨询,黄奥律师介入案件后,到当地社居委调取了相关的证据,并与原房主进行了协商,房主态度强硬,不愿意配合。黄奥律师一纸诉状将原房主起诉至合肥市包河区法院。原房主刚开庭时态度强硬,称现在房价大涨,不想买房子,在黄奥律师提出律师代理意见之后,原房主强硬的态度有所转变,但是仍然不愿意配合办理过户。经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决,原房主配合余先生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用由原房主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