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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11民初2025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11-30   阅读:

审理法院: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6)豫0311民初2025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6-11-01

审理经过

上列原告韩爱云诉被告龙门石窟世界文化遗产园区龙门石窟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龙门石窟办)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韩爱云,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杜润章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国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9月16日,被告建设龙门园区大唐古镇项目,需征收龙门煤矿河西家属院国有土地上房产。被告在动员大会上承诺依据国务院令590号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2013年10月8日被告委托河南远志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等人房屋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仍然认定原告等人重新购房免征契税(见评估报告第10页)。原告房屋被拆除后,被告向上级办理原告购房免征契税手续,但时至今日长达19个月没办成。原告购房政府要征收契税,致使原告需交契税。原告认为,被告作为政府单位不应欺骗原告,为此多次上访要求落实政策给予补偿。2016年1月26日,龙门石窟世界文化遗产园区管理委员会答复不予受理,建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所以原告现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按国家购房最低契税标准,以货币方式,按拆迁房屋主体款总额的百分之二补偿,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购房契税款34096.9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根据原告与答辩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没有约定答辩人退税或免征契税。原告因退税问题,多次找答辩人协调此事,税务部门答复如果要办理退税或免税的前提是拆迁房屋需交过契税,因原告所拆迁的房屋没有交过契税,因此无法办理退税或免税业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被告龙门石窟办依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龙门石窟世界文化遗产园区大唐古镇建设项目规划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洛政[2013]94号)文件精神,对原告居住的龙门煤矿河西家属院(也称为大厂家属院)国有土地上有关房屋进行征收。在征收的前期宣传工作中,被告成立了“龙门园区大唐古镇建设项目征迁指挥部,”并于2013年9月16日制定了《龙门石窟世界文化遗产园区大唐古镇建设项目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该方案的第六条:房屋征收有关税费政策规定:(一)被征收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征收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二)按2012年12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三款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款.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上述方案以及其他决定.通知.意见.问答均以《宣传手册》形式装订成册对包括原告在内的被征收房屋户进行宣传动员。2014年3月7日,由原告韩爱云作为乙方,被告作为甲方,双方签订《大唐古镇建设项目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一份(编号:0037)该协议第二条:被征收房屋现状显示1.房屋位置:龙门园区西夹后片区外围家属院北西排22号。2.房屋所有权证号郊区人民政府00013062,建筑面积519.77m2。该协议第四条显示,被告对原告的房屋补偿为1.被征收房屋主体的补偿1704846元,2.购房补贴511454元,3.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88284元,三项共计2304584元。上述协议签订后,原被告双方均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2014年4月6日前,原告已将被征收的房屋钥匙交付被告,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原告韩爱云在2015年11月26日,购买位于洛阳市××区长××街××单元××房屋××套,建筑面积143.84平方米,办理房产证交契税19504.72元;2016年3月26日又购位于洛阳市××广场CF地块住宅8栋1单元2002号房一套,房屋面积43.64平方米,房屋价格251882元,契税未交,房产证未办;另在2015年12月10号购买李武森在唐韵小区B101301室二手房一套,房屋面积约160平方米,房价49万元。为了给新购房办理免征契税手续,原告等11户从2014年5月起,多次找被告,要求被告出面为原告等11户办理免征契税手续,被告虽经多次的努力,终因有关税收政策的限制不能办理。为此原告等11户也多次向有关部门进行信访,2016年1月26日,龙门石窟世界文化遗产园区管理委员会向原告等11户下发了“信访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内容:你(们)反映的问题,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属于不予受理的第二,四类情况,建议通过法定途径解决,特此告知,2016年1月26日。现原告状诉来院,要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在庭审调解中,因被告不同意调解,致调解不能。

另查明:2016年2月22日起,个人购买住房(唯一)的现行契税收取标准为:户型为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税按1%执行;户型为90平方米144平方米的,契税按2%执行;户型为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税按4%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且受法律保护。原告和被告于2014年3月7日签订的《大唐古镇建设项目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编号:0037)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内容合法有效。被告制定的《龙门石窟世界文化遗产园区大唐古镇建设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法房屋及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既是政策,也是对原告的一种承诺。在整个征收安置过程中,应以诚信为本,善始善终。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大唐古镇建设项目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确定原告被征收的房屋补偿价为2304584元;根据被告制定的《龙门石窟世界文化遗产园区大唐古镇建设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法房屋及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被告应对原告在新购房时购房价在2304584元以下的范围内为原告办理免征契税手续,在办理免征契税手续不能的情况下,应根据原告及家人重新购房的实际情况,按照不超过补偿价2304584元*2%=46091.68元契税标准对原告给予赔偿,但原告仅要求被告赔偿34096.92元,应予支持。原告应先行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契税手续,之后可持票向被告主张赔偿,被告应按原告所持契税票据,在34096.92元以下范围内对原告给予赔偿。

综上所述,针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购房契税款34096.92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的辩解意见理由欠缺,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七)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由被告龙门石窟世界文化遗产园区龙门石窟街道办事处根据原告韩爱云[或家人]名下的购新房契税票据,在34096.92元限额内对原告给予赔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龙门石窟世界文化遗产园区龙门石窟街道办事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焦洛川

人民陪审员牛菲洁

人民陪审员罗晶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焦靖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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