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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民终744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12-03   阅读:

审理法院: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黑11民终744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7-09-29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黑龙江省佳润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润置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占国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安市人民法院(2016)黑1181民初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佳润置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仲伟良,被上诉人高占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佳润置地公司上诉请求:改判佳润置地公司不承担鉴定费5,000元;上诉费用由高占国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佳润置地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321元并承担鉴定费5,000元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事实。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在本案中佳润置地公司并没有败诉,因此不应当负担诉讼费用,即不应当承担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高占国作为原告在提起诉讼时的诉讼请求为:1.要求佳润置地公司给退房;2.赔偿为装修此房屋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运输费、水电费和为主张权利发生的误工费合计197,500元;3.佳润置地公司负担诉讼费用。由于高占国的诉讼请求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高占国于2016年8月18日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1.要求佳润置地公司给维修北安市凤凰世家8号楼3单元302室;2.如佳润置地公司不维修,给付维修费用30万元至40万元;3.也可采取佳润置地公司给三个车库做维修费用。高占国第一次提出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自行作了变更,就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而言同样不能说明佳润置地公司败诉。首先,关于维修问题,佳润置地公司始终同意,而且积极在做这件事情,先后委托聘请了施工队伍,只是高占国不配合,提出很多无理要求,以致没有最终落实。一审判决第一项不能说明佳润置地公司败诉,不能因此要求佳润置地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退一步讲,假设该第一项判决认为佳润置地公司败诉(事实不是败诉),也不应当承担鉴定费5,000元,因为此时如果佳润置地公司承担了维修义务,并不能发生鉴定费,鉴定费与维修没有任何关系,是拒绝维修或拖延修复发生的费用,也不能在此时要求佳润置地公司承担该项费用。其次,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本案中高占国提出主张并申请鉴定,因此高占国应当承担鉴定费。其三,佳润置地公司的房屋不存在质量问题。一审判决认为鉴定费5,000元,因佳润置地公司所建房屋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故应由佳润置地公司负担没有证据证实。2013年高占国回迁到佳润置地公司开发的北安市凤凰世家8号楼3单元302室,2014年年末时发现天棚板有缝隙。知道该情况后,佳润置地公司非常重视,于2015年3月24日委托黑龙江省寒地建筑科学院对缝隙原因进行鉴定。黑龙江省寒地建筑科学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黑建研鉴专字[2015]第04号北安凤凰世家8号住宅楼302室客厅天棚楼板裂缝原因鉴定报告。鉴定报告的鉴定结论为:北安凤凰世家8号住宅楼302室客厅天棚现浇楼板裂缝的原因为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结果。…302室客厅天棚现浇楼混凝土板的裂缝可采用注胶法进行修补鉴定报告第三部分对形成裂缝的原因进行分析认为三方面,其中涉及佳润置地公司的原因为:“北安市地处黑龙江省寒冷地区,夏天和冬天的温差可达70℃,建筑物总长为59.2米,涉及规范要求伸缩缝最大间距为55米,北安凤凰世家8号楼未设伸缩缝。”至于装修导致混凝土荷载增加和混凝土楼板受热不均等原因,与佳润置地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此外鉴定报告还对裂缝宽度是否超过涉及规范进行了论证。“经测量,302室客厅天棚现浇混凝土楼板裂缝宽度为0.2mm,根据《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第3.4.5条规定裂缝最大宽度为0.3mm之规定,302室裂缝宽度在规范限制内,可采取注结构胶修补后,再采取板底粘碳纤维进行处理。”该结论说明,302室虽然出现天棚裂缝,但是并没有超过《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的要求,也就是说天棚板施工质量合格。2015年5月24日佳润置地公司又委托哈尔滨工业大学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工大咨询公司)对北安市凤凰世家8号住宅楼3单元302室客厅天棚楼板厚度进行鉴定。哈工大咨询公司于2015年6月1日作出哈工大建鉴字(2015)第S088号北安市凤凰世家8号住宅楼3单元302室客厅天棚楼板厚度鉴定意见书得出的鉴定结论是:“北安市凤凰世家8号住宅楼3单元302室客厅天棚楼板厚度经仪器(HC_HD90一体式楼板测厚仪)检测厚度不少于95mm,满足设计图纸和现行验收规范、标准的要求。”鉴定意见书再次确认天棚楼板施工合格。两份鉴定报告均没有确认房屋质量不合格。综上所述,要求佳润置地承担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事实。

被上诉人辩称

高占国辩称,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由佳润置地公司负担上诉费用。

高占国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高占国要求佳润置地公司对高占国所有的房屋进行修复,如佳润置地公司不能修复则给付高占国维修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高占国与北安市城市建设管理处于2012年8月18日签订《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协议约定北安市城市建设管理处以产权调换的方式,将高占国原世纪名苑10号楼3单元301室房屋,调换为北安市凤凰世家8号楼3单元302室。佳润置地公司为北安市凤凰世家1-13号楼的投资建设单位。工程于2012年5月17日开工,2013年8月竣工。高占国诉称其于2013年装修使用后,在2014年12月,房屋出现天棚板、间壁墙开裂现象,出现龟裂装图线。针对房屋裂缝原因佳润置地公司于2015年3月24日委托黑龙江省寒地建筑科学研究院对北安市凤凰世家8号住宅楼302室客厅天棚楼板裂缝原因进行鉴定并提出维修处理方案,该研究院于2015年3月30日出具黑建研鉴专字[2015]第04号鉴定报告,“原因分析显示,设计规范要求伸缩缝最大间距为55米,北安市凤凰世家8号楼未设伸缩缝,现场勘验情况显示,8号楼302室天棚楼板在裂缝处于2015年2月20日第一次贴石膏饼,经过40天后观测,石膏饼无开裂。说明原来的裂缝没有发展”。鉴定结论是“北安市凤凰世家8号住宅楼302室客厅天棚现浇楼板裂缝的原因为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结果。由于无法取得302室天棚混凝土板厚度参数,这一因素待有条件时再确定分析。但302室客厅天棚现浇混凝土板的裂缝可采用注浇法进行修补”。处理方案:“1.在采暖期结束一个月后,待楼板自身受热作用逐渐消除完毕,再进行处理;2.先在302室天棚裂缝内注入建筑结构胶修补;3.缝内注入的结构胶硬化完成后,再采取板底粘碳纤维进行处理。施工时严格按照《碳纤维片材加固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CECS146:2003(2007版)要求进行。”因该鉴定报告显示分析房屋裂缝原因需参考天棚楼板厚度,故佳润置地公司于2015年5月24日委托哈工大咨询公司对北安市凤凰世家8号楼3单元302室客厅天棚楼板厚度进行鉴定。哈工大咨询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出具鉴定意见书,结论为:“北安市凤凰世家8号住宅楼3单元302室客厅天棚楼板厚度经仪器(HC-HD90一体式楼板测厚仪)检测厚度不少于95mm,满足设计图纸和现行验收规范、标准的要求”。高占国与佳润置地公司因涉案房屋所产生的纠纷经北安市城乡和住房建设局、北安市信访办等部门协调未果,故高占国提起本案之诉,要求佳润置地公司给高占国退房并赔偿损失197,5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释明,高占国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佳润置地公司对高占国所有的房屋进行修复,如佳润置地公司不能修复则给付高占国维修费用。经高占国申请,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委托黑龙江元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的修复费用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北安市凤凰世家8号楼3单元302室天花板、四周墙体、北阳台的修复费用确定价款为20,839.01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虽然与高占国签订《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书》的是北安市城市建设管理处,但佳润置地公司已实际按《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书》的约定履行了为高占国提供房屋的义务,高占国已实际入住,对此双方并无异议,故佳润置地公司与高占国确立了合同法律关系。佳润置地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向高占国提供合格房屋,并对房屋质量承担保证责任,佳润置地公司交付给高占国的房屋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已经黑龙江省寒地建筑科学研究院黑建研鉴专字[2015]第04号鉴定报告予以证实。佳润置地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房屋保修期内,应该对存在质量问题的房屋履行及时修复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因本案佳润置地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同意为高占国维修房屋,故应给予佳润置地公司合理的修复期限,本院认为以二个月为宜。黑龙江元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2017]黑中法技鉴定第33号司法鉴定程序报告确定涉案房屋的修复费用为20,839.01元,该报告系由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依法作出,客观真实、依据充分,且高占国与佳润置地公司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故本院对该鉴定结论予以认定,即佳润置地公司如拒绝修复房屋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房屋的应给付高占国房屋修复费用20,839.01元。鉴定费5,000元,因佳润置地公司所建房屋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故应由佳润置地公司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判决:一、被告黑龙江省佳润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对原告高占国所有的北安市凤凰世家8号楼3单元302室房屋进行修复;二、被告黑龙江省佳润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应给付原告房屋修复费用20,839.01元,由原告高占国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案件受理费321元,鉴定费5,000元,由被告黑龙江省佳润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2015年3月30日黑龙江省寒地建筑科学研究院作出的黑建研鉴专字[2015]第04号鉴定报告原因分析中记载北安市地处黑龙江省寒冷地区,夏天和冬天的温差可达70℃,建筑物总长度为59.2米,设计规范要求伸缩缝最大距离为55米,北安市凤凰世家8号楼未设伸缩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5年3月30日黑龙江省寒地建筑科学研究院作出的黑建研鉴专字[2015]第04号鉴定报告原因分析中明确北安凤凰世家8号楼未设伸缩缝系造成高占国居住房屋天棚现浇楼板裂缝的原因之一,因佳润置地公司交付给高占国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佳润置地公司亦未能及时履行为高占国维修房屋的义务,是高占国申请对维修房屋天花板、四周墙体、北阳台的修复费用进行司法鉴定的直接原因,且佳润公司对一审判决的两项判项内容无异议,故一审判决佳润置地公司承担鉴定费5,000元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佳润置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21元,由黑龙江省佳润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于卫平

审判员曹伟

审判员沈洋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仇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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