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违法买卖法院查封房产案,依法判决被告房主吴某归还原告刘女士购房定金1万元,被告某房屋中介承担5000元范围内的连带赔偿责任。
2007年3月31日,刘女士与吴某及作为中介的某房屋信息服务部签订房产转让协议书,由刘女士购买吴某房屋一套,转让价为22.5万元,并约定由刘女士先付定金1.5万元,中介费按成交价的2%计算。刘女士按约支付给吴某1.5万元后,却发现所购房屋已被法院查封拍卖。刘女士即要求吴某返还定金1.5万元,但吴某在归还了5000元后下落不明。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隐瞒房屋已被查封的事实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因房屋无法交付而造成合同无效,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为房屋买卖的中介机构,有义务将出卖方房屋的真实情况告知买受方。因中介机构未尽到相应义务,导致刘女士误购被法院查封的房屋,对于刘女士的损失,中介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