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7)粤0203民初658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7-07-06
审理经过
原告曾纪林与被告韶关市电影发行放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韶关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广东久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信融资担保投资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纪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韦华,被告韶关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久信融资担保投资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曾纪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韶关市电影发行放映有限责任公司立即支付从2013年6月30日至2017年4月30日的安置过渡费65584.5元(之后至实际交付房屋止继续按每月15元/平方米计),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将该诉讼请求变更为安置过渡费45624元(从2014年8月31日至2017年4月30日止共32个月);2、广东久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韶关市电影发行放映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给原告的安置过渡费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保全费、诉讼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10月26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复兴旧城改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因被告韶关市电影发行放映有限责任公司取得韶关市复兴路5号旧房改造整体开发权,开发建设回迁安置楼。由原告将韶关市复兴路5号1栋202房(房产证号26××54,记载面积95.O5平方米)交被告韶关市电影发行放映有限责任公司开发拆迁,被告韶关市电影发行放映有限责任公司按l:1比例给予产权置换。合同同时约定了安置补偿费,其中临时安置补偿费每月每平方l0元计付,补偿20个月,即从2011年10月30日至2013年6月30日,共19010元等内容。合同由被告韶关市电影发行放映有限责任公司的关联人广东久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房屋交给了拆迁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同时也收取了拆迁人拆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过渡费共28461元。但此后被告严重违反协议约定,至今己超过近4年的时间一直未能交付回迁房给原告,期间原告曾多次找被告要求按协议履行并交付回迁房屋,但被告均不予理睬,致使原告多次租房搬迁。因《复兴旧城改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第六条违约责任约定了过渡费计算时间从2011年1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竣工交楼,甲方的责任造成回迁过渡房不能按期回迁,从逾期之日起增加安置过渡费,逾期半年以上的增加50%。因此拆迁人韶关市电影发行放映有限责任公司应按每月l5元/平方米补偿安置过渡费计付给原告。从2013年6月30日计至2017年4月30日共46个月,共65584.50元。被告广东久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对被告韶关市电影发行放映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给原告的安置过渡费承担连带责任,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韶关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辩称,本公司应该按照合同履行付款义务,但在拆迁过程因为其他拆迁户提出过高要求,与法律规定不相符,导致拆迁工作无法正常运作下去,以致本公司的损失越来越大,因此本公司没有及时支付本案安置费用。
被告久信融资担保投资公司辩称,合同对担保方式没有明确体现,主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也没有约定担保人的责任问题,由于原告没有在合理时间向担保人主张权利,按照《担保法》的规定,我方认为应该免除担保人的责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6日,原告作为被拆迁人(乙方)与被告韶关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作为拆迁人(甲方)、担保人久信融资担保投资公司共同签订了《复兴路旧城改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关于被拆迁房屋地点约定为韶关市复兴路5号1栋202房,被拆迁房屋产权属曾纪林所有,产权证记载的套内面积95.05㎡;关于拆迁安置补偿方式约定按1:1的比例给予产权置换,回迁电梯安置房,并约定2013年6月30日竣工交楼;关于临时安置过渡费约定以乙方产权证记载面积95.05㎡×10元/㎡/月×20个月=19010元,再赠送三个月装修期过渡费95.05㎡×10元/㎡/月×3个月=2851.5元给乙方[计算期限由被拆迁房屋搬迁腾空,并将房屋产权证移交甲方之日起计算至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收楼之日,再顺延3个月(装修期)止];关于违约责任约定因甲方的责任,造成回迁房不能按期回迁,从逾期之日起增加安置过渡费,逾期半年以上的增加50%;关于担保约定担保人为甲方履行协议提供担保。协议签订后,原告将房屋交付给被告韶关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被告韶关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向原告支付了协议约定的安置补助费23461元。因被告韶关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未能按照协议约定于2013年6月30日竣工交楼,其于2013年11月11日向原告转账支付临时安置过渡费19960.5元。之后,因被告韶关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未再支付临时安置过渡费,原告遂诉至本院。现涉案拆迁项目尚未完成拆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争议的焦点是:一、被告韶关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是否应按协议约定继续向原告支付相应的临时安置过渡费;二、被告久信融资担保投资公司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原告与被告韶关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久信融资担保投资公司三方签订的协议中约定临时安置过渡费的计算期限计算至被告韶关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告收楼之日,再顺延3个月(装修期)止。现被告韶关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至今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向原告交楼,故应按协议约定继续向原告支付临时安置过渡费。关于临时安置过渡费的具体数额,协议中约定被告韶关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于2013年6月30日向原告交楼,因被告韶关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的责任,造成安置房不能按时回迁,从逾期之日起增加安置过渡费,逾期半年以上的增加50%,因此,被告韶关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从2013年7月起至2013年12月止应按每月950.5元(95.05㎡×10元/㎡)、从2014年1月起至被告韶关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告收楼之日止(逾期半年以上)应按每月1425.75元(95.05㎡×10元/㎡×150%)的标准继续向原告支付临时安置过渡费。因被告韶关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于2013年11月11日向原告支付了19960.5元即从2013年7月起至2014年10月止的临时安置过渡费(95.05㎡×10元/㎡/月×6个月+95.05㎡×10元/㎡/月×150%×10个月),故被告韶关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从2014年11月起至2017年4月止应向原告支付的临时安置过渡费为42772.5元(95.05㎡×10元/㎡/月×150%×30个月)。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协议约定临时安置过渡费的计算期限计算至被告韶关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告收楼之日,再顺延3个月(装修期)止。即本案的临时安置过渡费属于被告韶关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按月分期履行的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的规定,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同时,协议对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并未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被告久信融资担保投资公司对于协议的履行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担保责任,因主债务系分期履行时,诉讼时效是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故保证期间的起算点理应与诉讼时效一致,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因此,本案不存在被告久信融资担保投资公司所辩称的超过保证期间的情形,被告久信融资担保投资公司应对被告韶关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的应付款项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韶关市电影发行放映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纪林支付从2014年11月起至2017年4月止的临时安置过渡费42772.5元;
二、被告广东久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曾纪林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9.62元,减半收取719.81元,由原告曾纪林负担285.15元,被告韶关市电影发行放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34.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赖小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潘惠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