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密云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7)京0118民初1312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7-05-18
审理经过
原告项启仓与被告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大唐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唐庄村委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项启仓、被告大唐庄村委会之委托代理人张晓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项启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损失6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我系大唐庄村村民,有合法民宅一处。2009年10月被告征地拆迁将住宅拆除,并签署了《拆迁安置协议(回迁)》,《拆迁安置协议(回迁)》中约定整体拆迁完成后18个月内安置回迁。2009年10月底,大唐庄大北地地块整体拆迁完毕,但现在80多个月过去了,回迁安置的70平方米、80平方米及90平方米楼房各一套依然无踪影,被告严重违约。自满18个月起,拆迁户集体多次上访村委会、镇政府、县政府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就拆迁协议违约问题进行维权。此外,大唐庄大北地地块整体拆迁完成后,大唐庄村范围内先后有四宗土地上市交易,共计建设了29万多平方米的住宅,政府收取了巨额土地出让金,但政府均未安排回迁房建设,县政府的工作出现重大失误,造成回迁户七年还不能回迁的尴尬局面。我曾两次起诉至密云法院及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判决被告违约。2016年4月和6月,密云法院和北京市三中院分别一审及二审支持了拆迁户项百利要求违约损失的诉讼请求。综上,现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2016年1月的逾期交房违约损失共计6000元。
被告辩称
大唐庄村委会辩称,大唐庄村委会辩称,原告所述情况属实,同意按之前密云法院判决认定的给付违约金标准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10月28日,项启仓(被拆迁人、乙方)与大唐庄村委会(拆迁人、甲方)签订2份《拆迁安置协议(回迁)》,约定甲方拆除乙方坐落在大唐庄村房屋15间,建筑面积270平方米。根据密云县房屋拆迁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拆一平米还一平米”的原则,双方同意做如下安置:回迁安置在一层,建筑面积70平方米;回迁安置在二层,建筑面积90平方米;回迁安置在四层,建筑面积80平方米。自整体拆迁完成后18个月内安置回迁等内容,双方签字并盖章。2009年12月,大唐庄村大北地地块整体拆迁完毕,但大唐庄村委会一直未向项启仓交付上述协议约定的3套回迁房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项启仓与大唐庄村委会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回迁)》后,项启仓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完毕其合同义务,大唐庄村委会亦应根据约定及时交付回迁安置房屋。现因大唐庄新区项目建设需要按照国家行政审批流程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致使大唐庄村委会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回迁安置房屋,大唐庄村委会已违约,项启仓可以针对大唐庄村委会的违约行为要求赔偿损失,故项启仓要求大唐庄村委会给付2016年1月的逾期交房违约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具体金额根据本案情况予以认定。综上所述,本院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大唐庄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项启仓支付二○一六年一月的逾期交付回迁房屋的违约损失二千八百五十元。
二、驳回原告项启仓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原告项启仓已预交),由被告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大唐庄村民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谭凤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单清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