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英德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7)粤1881民初3843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7-12-18
审理经过
原告宋海文诉被告英德市珠江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江创展)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海文、被告珠江创展的委托代理人胡斯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宋海文请求:1、判令被告给原告的回迁房即英德市××路与××路交汇处××大厦×栋××××房办理好产权证并交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用全由被告承担。
原告宋海文主张的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4月16日签订《房屋拆迁赔偿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拆除原告位于英德市××路西面与××路北面交汇处,原市一中内第×幢第×层×××房,该房套内实际丈量面积78平方米(房产证登记是71.87平方米,房产证号30××32)应赔偿回迁房套内面积为93.60平方米。后经双方同意,被告于2011年6月7日将英德市××路西面与××路北面交汇处××大厦×幢××××房作为回迁房交给原告,建筑面积123.32平方米,套内面积103.32平方米。《房屋拆迁赔偿合同》第六条第1小条约定:“甲方应在交房给乙方后,六个月内办妥房产证交给乙方。”但至今被告仍然没有给原告办理产权证,故原告特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支持。
被告辩称
被告珠江创展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无异议。房产证已办在被告名下,由于被告资金链已断,无法交清土地增值税,所以被告没有办法过户给原告。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6日,原告宋海文(乙方)与被告珠江创展(甲方)签订一份《房屋拆迁赔偿合同》,合同约定:甲方需拆乙方的房屋位于英德市××镇××路西面与××路北面交汇处,原市一中内第×幢第×层×××号房,乙方回迁房地址:英德市××镇××路西面与××路北面交汇处原市一中旧校门内甲方兴建的××大厦;甲方应在交房给乙方后六个月内办妥房产证交给乙方;如逾期交房产证一个月以上,由甲方每月给付乙方违约金500元。期间,原被告确认原告选定的××大厦×栋××层×型房即××××号作为回迁房。2011年6月7日,被告将该房屋交付原告,但至今仍未办妥房产证交给原告。
以上事实,原被告提供有身份证、营业执照、《房屋拆迁赔偿合同》、回迁房屋《确认书》、被拆迁房房地产权证、办理房地产权证《承诺书》、英德市不动产权信息查询证明、回迁户面积核实表、回迁户超面积装修结算情况等证据以及双方庭审陈述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系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1年4月16日与原告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于2011年6月7日接收了回迁房,根据原被告双方的合同约定,被告应在原告接收回迁房后六个月内办妥房产证交给原告,被告至今未能将案涉房产的产权登记办理至原告名下,其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办理房产证理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限被告英德市珠江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宋海文将位于英德市××路与××路交汇处××大厦×幢××××号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办至原告宋海文名下。
本案受理费2525元,由被告英德市珠江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黄文裕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朱伊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