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镇赉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7)吉0821民初486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7-04-28
审理经过
原告黄广民诉被告镇赉县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达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黄广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回迁位于镇赉县惠民家苑小区前楼向西开门南至北2门、3门门市楼房(保留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事实与理由:2014年7月8日,原、被告签订《镇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营业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书》,按协议规定被告应当给原告回迁400平方米商服楼,并于2016年12月30日前回迁,回迁到期后被告拒不交付使用。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润达公司辩称,原、被告签订的产权交换协议书明显显失公平。原告用一处74.75平方米的住宅要求被告回迁400平方米的商服,而且超出面积不补差价,少于400平方米还按6500元每平方米补偿给原告,明显显失公平。协议签订时,政府一再要求被告立即动工,被告怕延误工期才被迫与原告签订了明显显失公平的协议。该协议虽经法院判决生效,但却系受原告胁迫,显失公平。被告不同意用商服的标准回迁,但是同意用住宅的标准回迁。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7月8日,黄广民与润达公司签订《镇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营业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书》,黄广民用其位于镇赉县1区17段46号华程南街东嫩江东路南、建筑面积74.75平方米、用途为住宅的平房,回迁润达公司开发的位于镇赉县惠民家苑小区向西开门南至北2门、3门越层楼房(建筑面积共计400平方米,超出调换部分不找差价、少于400平方米的部分,润达公司按6500元/平方米补偿),回迁时间为2016年12月30日前。该协议经过系列诉讼,最终确定为合法有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镇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营业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书、镇赉县人民法院(2015)镇民速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白民三终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吉民申字1166号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陈述。
黄广民提供的其他证据与本案无关,不予评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黄广民与润达公司签订的产权调换协议书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承诺,按产权调换协议书的约定继续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该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规定,润达公司应将其开发的位于镇赉县惠民家苑小区前楼向西开门南至北2门、3门门市楼房向黄广民交付使用。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吉林省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位于镇赉县惠民家苑小区前楼向西开门南至北2门、3门门市楼房交付黄广民使用。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吉林省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鲍占仓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徐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