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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4094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1-04   阅读:

审理法院: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6)鲁1302民初4094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6-04-18

审理经过

原告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莲花山社区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莲花山社区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杨玉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莲花山社区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王涛、王永华,被告杨玉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莲花山社区村民委员会诉称,2014年11月26日,原、被告签订了楼房入住及拆除旧房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需在签订协议之日起五日内完成新房搬迁入住及旧房拆迁,否则视为被告自动放弃,原告有权统一处置。后被告未履行旧房拆除义务。2015年12月14日,原告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诉前告知书,告知被告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自行拆除旧房,否则原告将依法提起诉讼,但被告仍旧未予履行。请求法院依法调解或判令被告履行协议约定的拆除旧房的义务,限期拆除被告现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莲花山社区(原西官庄村)的屋墙二间及并清除杨树等地上附着物。

被告辩称

被告杨玉山辩称,涉案房屋是我爷爷留给我的,该房屋不在协议规定的拆迁范围内,我虽然现在搬到了新楼,但是与我涉案旧房子类似的有的人得到了补偿,我心里不平衡,不能接受。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6日,原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西官庄村民委员会(甲方)与杨玉山(乙方)签订《楼房入住与旧房拆除协议书》。双方约定:甲方对社区内本村庄组团区域具有管辖权,对组团内的所有事务有管理权;甲方有权依据村规民约规范群众入住行为,对违反村规民约的有处罚权;甲方对组团内的具体事务有决定权和裁决权。乙方享有挑选和已决算楼房的产权;乙方享有社区内所有免费服务的公共设施和资源;乙方享有社区管理、维护的参与权,对甲方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有要求改正和向上级部门投诉的权利。甲方为乙方新房搬迁和旧房拆除提供全方位服务,乙方在3日内完成新房搬迁入住和旧房拆除的,经验收合格后,甲方给乙方发放1000元的搬家补助;乙方在5日内完成新房搬迁入住和旧房拆除的,甲方给乙方发放500元的搬家补助.签订本协议,乙方接项目区指挥部下发的《楼房入住和旧房拆除通知》后,乙方必须在5日内完成新房搬迁入住和旧房拆除。乙方自行拆迁的,要安全、彻底地对旧房及废弃物进行处置。对不能规范拆迁,造成事故的,乙方负全部责任。甲方违约的,要立即纠正;因违约对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依据市场价格给予赔偿。签订本协议,接指挥部通知后,乙方未能在5日内完成搬迁、入住、旧房拆除和地上附着物处置的,甲方将不再发放搬家补助并限7日内搬离旧房;自第8日起,甲方视乙方自动放弃该拆迁物及残余附着物的所有权,由甲方统一处置,乙方不得阻挠搬迁工作,影响搬迁拆除进度。

上述协议书签订后,被告杨玉山已搬迁莲花山社区B1号楼××室。

因规模村调整,原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西官庄村合并到莲花山社区,原李官镇西官庄村民委员会公章使用至2014年12月31日,莲花山社区村民委员会公章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启用。

由于杨玉山未执行协议约定至今未自行拆除莲花山社区原西官庄村东至杨玉庆房屋(已拆除)、西至杨胜良房屋、南至杨松房屋(已拆除)、北至杨胜永房屋的屋墙二间,原告莲花山社区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12月14日向其发出《诉前告知书》。该告知书载明:你与村委签订了《楼房入住及旧房拆除协议书》。协议约定,你方需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完成新房搬迁入住及旧房拆除,否则,视为你方自动放弃,村委有权予以拆除。现你方已搬迁入住新房,但未按协议履行拆除旧房的义务。经村委集体研究,依法告知你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腾空原有房屋并清理地上附着物),乙方必须在5日内完成新房搬迁入住和旧房拆除。如未按上述时间履行,村委将依照双方签订的《楼房入住及旧房拆除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你自己承担。

2016年3月17日,原告莲花山社区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

另查明,原西官庄村民委员会旧村改造时对于不具备居住条件的屋墙不予补偿。

上述事实,依据原、被告庭审陈述、提交法庭并经质证的书面证据材料予以认定,均已收集、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莲花山社区村民委员会系包括原西官庄村民委员会在内的村庄合并而成,概括承受原西官庄等村民委员会的权利、义务,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李官镇莲花山社区所辖村庄旧村改造项目,对于集约土地资源,方便服务所辖村民,改善村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原、被告均属于获益一方。原西官庄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杨玉山签订的《楼房入住及旧房拆除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属于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受到合同内容的约束。

被告杨玉山在签订《楼房入住及旧房拆除协议书》后,选择社区新建楼房搬迁入住后,不信守协议履行约束自己的内容,至今未拆除屋墙二间,属于违约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民事权利,妨碍了原告对社区正常秩序的维护。被告关于该屋墙不在协议规定的拆迁范围内的抗辩主张,原告不予认可,因未拆除的屋墙二间属被告所有,在旧房拆除协议未作特别说明的情况下,应理解成包括该处屋墙。况且,原西官庄村民委员会旧村改造时,对仅有屋墙不能居住的不予补偿,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被告杨玉山主张“与我涉案旧房子类似的有的人得到了补偿,我心里不平衡”,既未提交证据佐证,况且经开庭时了解其愤恨的是可能存在的部分村干部照顾亲朋好友多获取了不正当利益,故本院对其将该辩解作为对抗拆除屋墙的理由不予认可,在其正当权利已得到维护后,没有合法根据的利益不能获得支持。

综上,原告莲花山社区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杨玉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莲花山社区原西官庄村东至杨玉庆房屋(已拆除)、西至杨胜良房屋、南至杨松房屋(已拆除)、北至杨胜永房屋的屋墙二间,并自行清理屋墙和废弃物,将屋墙所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交付原告。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杨玉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书,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胡乃江

审判员董希林

审判员王伟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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