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7)豫0191民初2316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7-06-29
审理经过
原告兰秀花与被告郑州高新区梧桐办事处兰寨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司徒慧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2年5月12日,原、被告签订《兰寨村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告位于郑州××新区××兰寨村的房屋被拆除。该拆迁安置协议第一条第5项约定,安置房建设周期约3年,安置房交付使用之前向每人每月发放过渡费600元;第四条第4项约定,如三年内不能及时交付安置房,甲方向乙方加倍发放过渡费即每人每月1200元。协议签订后,双方按照协议履行至2015年8月。此后,被告在拿不出房屋竣工验收合格手续,并在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强迫原告回迁并停止发放过渡费。因回迁房屋被政府相关部门认定为不合格,回迁房屋不具备交付条件,被告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整改,而不应强迫原告回迁。被告在房屋整改并被相关政府部门认定为合格之后,才能停发过渡费。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9月26日的过渡补助费612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郑州高新区兰寨村村民,居住于兰寨村××××号付3号。2012年5月12日,原告作为被拆迁人(乙方),被告作为拆迁人(甲方),签订《兰寨村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一份,约定:乙方承诺于2012年5月15日前负责将其所属宅基地内物品搬迁完毕。安置房建设周期约3年,安置房交付使用前甲方向乙方每月发放过渡费600元,本户共有六口人。先期过渡费发放从协议签订当月至2012年12月31日,以后每半年统一发放一次。如三年内不能及时交付房屋,甲方向乙方加倍发放过渡费即每人每月1200元。原告提交的消防监督结果公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公告中显示,郑州祝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祝福兰寨项目7-13#楼、16#、17#楼2015年8月5日办理结果为不合格,2015年12月6日复验结果为不合格。
庭审中原告称被告自2015年11、12月开始分批次安置房屋,原告已分有房屋并入住,但当时房屋并不合格,系被告强迫其回迁。原告请求被告按每人每月1200元的标准支付自2015年9月至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之日(即2016年9月26日)期间的过渡费,双方协商未果,遂引发本案纠纷。
另查明,1、庭审中原告认可被告在2015年9月之后,又给每人发放有4200元,按单倍标准计算为7个月的过渡费,但起诉时已扣除;2、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2016)豫01民终12265号民事判决书,查明:郑州祝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7-13号楼、16-17号楼经郑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综合评定该工程的消防验收内容复验合格,于2016年9月26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兰寨村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一份、(2016)豫0191民初2107号民事判决书、(2016)豫01民终12265号民事判决书各一份、消防监督结果-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公告一份,以及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兰寨村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依照该协议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原告搬迁后,安置房交付使用前被告向原告家庭每人每月发放过渡费600元,如三年内不能及时交付安置房,被告应向原告加倍发放过渡费即每人每月1200元。本案中,原告称被告已于2015年11、12月向其安置房屋并已实际占有入住。就被告向原告安置房屋的具体时间,原告未能予以明确,但称被告处留存有底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故本院酌定统一按照2015年12月15日作为被告向原告安置房屋的时间。原告诉请自2015年9月至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之日(即2016年9月26日)的双倍过渡费。本院认为,被告自拆迁三年期满后,于2015年6、7、8月向原告支付了三个月的双倍过渡费,其在向原告交付安置房屋之前,仍应向原告支付双倍过渡费。故被告应支付原告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12月15日期间(三个半月)的双倍过渡费。因原告认可被告在2015年9月1日之后另向原告按单倍过渡费标准每人支付有4200元(即按双倍过渡费标准为三个半月的费用),故就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12月15日期间的双倍过渡费,被告已向原告付清。
就原告入住后至该房屋取得竣工验收备案之日的过渡费问题。本院认为过渡费系村民在房屋拆迁后、安置房交付前,在外租房居住所需产生费用。现原告已从被告处接收并占有了安置房屋,其已不再产生在外租房的费用,故其请求被告支付该期间过渡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兰秀花对被告郑州高新区梧桐办事处兰寨村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30元,由原告兰秀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人员
审判长汪涛
审判员王青
人民陪审员王慧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闫文红